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的實施意見
【法規類別】信息公開
【發文字號】東政辦字[2016]12號
【發布部門】東營市政府
【發布日期】2016.02.26
【實施日期】2016.02.2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實施意見
(東政辦字〔2016〕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實
施意見》(魯政辦字〔2016〕4號)部署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行政許可
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簡稱“雙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市、縣區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
結合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全面梳理并編制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
項公示目錄,明確責任主體,扎實推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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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
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應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全面、完整、規
范、清晰、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堅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則。將“雙公示”信息在部門網站、政府門
戶網站、信用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網站進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市電子政務外網、
政務云平臺等渠道實現信息共享,省、市信用平臺建成后,通過信用平臺實現信息共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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