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際條約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姍珊
來源:《西部論叢》2019年第04期
摘要:國際條約是國際政治、經濟、外交領域的重要工具,也是國際法最為主要的淵
源。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的發展,我國對外締結條約的數量不斷增長,條約的適用影響深
遠、意義重大,因此,有必要要求我國建立一套完整的國際條約適用機制。本文分析了我國在
條約適用方面的現狀,提出了國際條約在我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為完善我國條約適用法律
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國際條約;適用;法律制度;完善
一、關于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的現狀
我國《憲法》與《締結條約程序法》僅就我國權力機關締結條約的職權和程序問題作出了
規定,并未規定條約在國內適用方式的一般原則。關于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方式的規定散見在
各部門法中。綜合相關規定與實踐,條約在我國國內的適用方式主要有兩種即直接適用與轉化
適用。
(一)條約在我國直接適用的概念及實踐情況
1.條約在我國的直接適用的概念
條約在我國的直接適用即條約對我國生效以后無需任何后續立法程序就可如國內法一樣在
我國適用,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依據條約規定向法律適用的專門機構主張權利。
2.條約在我國直接適用的實踐情況
(1)法律規定
①規定在相關事項上直接適用條約。
②規定在相關事項上,國內法沒有規定的,才適用條約的規定。
③規定當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規定不一致或條約另有規定時,適用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
明保留的除外。
④規定在相關事項上,應遵守條約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2-08-02 17:51: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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