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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租賃合同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摘自法律圖書館)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
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從__年__月__日起將出租房
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到房屋,出租
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
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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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
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__月(或
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
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修繕費用即用以
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
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
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
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
的,負責賠償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
_元。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
違約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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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__元。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
支付違約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
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
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
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份,
送__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鑒(公)證意見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人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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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鑒(公)證機關
電掛:電掛:(章)
::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篇二:象州縣圖書館訴梁超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象州縣圖書館訴梁超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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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象民初字第570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象州縣圖書館
法定代表人梁環春()
委托代理人覃其代
被告梁超善
委托代理人覃柳化
原告象州縣圖書館與被告梁超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
20XX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
愛強獨任審判,于20XX年7月27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
告委托代理人覃其代、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覃柳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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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20XX年6月15日,原告執行縣政府文件精神,對單位
臨街門面,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被告梁超善通過競標形式,中標
一間大門面,面積40平方米。20XX年6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
《圖書館門面租賃合同書》,租賃期兩年,從20XX年6月25日至
20XX年7月30日止,按1580元支付租金。原、被告簽訂合同后,
被告開始對門面進行裝修,并獲得原告免前2個月的租金,即7、8
月租金。然而,被告承租門店經營醫療行業至今,從未交付租金。為
此,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20XX年9月至20XX
年7月30日止的租金17380元,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租金至合同期
屆滿。
原告為證明自已的主張,在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圖書館門面租賃合同書》,證明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
租賃的年限和租
金及違約規定。被告對該證據,認為合同是其所簽,但辯稱原告沒有
將房屋給交其使用。
證據2、《競標人須知》,證明被告在20XX年6月15日上午去參加
競標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認為是事實,沒有異議。
證據3、《門面招標簽到表》,證明被告去招標時簽名報到的事實。被
告對該證據,認為是事實,沒有異議。
證據4、《門面競標記錄表》,證明被告參加競標以1580元的最高價
格中標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認為是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辯稱:20XX年1月7日,原告與前一個業主梁月音簽有一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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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門面合同,時間是從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
每月租金530元。原告與我簽訂合同后,原告并沒有把門面交給我使
用,梁月音也沒有把門面交給我。原告去收水電費,也是梁月音交的。
因此,原告起訴無理,我不應該支付原告的租金。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庭審中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證據1、原告與梁月音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證明合同租賃的
時間和租金事實。原告對該證據,認為簽訂合同是事實的,但被告不
在舉證期限內舉證,不同意質證。
證據2、原告給梁月音的《終止出租門面的通知》,證明梁月音不同
意解除合同,梁月音不簽名。原告對該證據,認為給通知書給梁月音
是事實,但被告不在舉證期限內舉證,不同意質證。
證據3、原告收梁月音的水電費的《收款單》,證明梁月音在被告中
標后仍在使用門面并交納水電費,梁月音沒有把門面交給被告使用。。
原告對該證據,認為被告不在舉證期限內舉證,不同意質證。
本案經過庭審舉證和質證,本院認定如下:對于雙方確認的證據,本
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對于對方有異議的證據,因
該證據與本案確有一定的關聯性,該證
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參考依據。
本案經過開庭審理,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開庭筆錄,本院認定
如下法律事實:20XX年1月7日,原告與梁月音簽訂《房屋租賃合
同書》,將位于建新路141號鋪面出租給梁月音使用,時間從20XX
年2月1日到20XX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530元,梁月音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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