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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與工程管理
法律本質: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統治工具。法的本質就
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按照統治階級的
利益制定或認可,并以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的總和。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權力的運行和意志的實現。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為規作用和社會作用。規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
們行為的社會規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
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兩者之間的關系為:規作用是手段,
社會作用是目的。
具體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
指引、有選擇的指引。確定指引一般是規定義務的規所具有的作用,
有選擇的指引一般是規定權利的規所具有的作用。
二,評價作用。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準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三,預測作用。這是對當事人雙之間的行為的作用。
四,強制作用。這是對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這是對一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
面教育。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
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
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
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
為、事件有什么聯系,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容或受到什
么樣的影響。
2.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源泉。這些
理論提出并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
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來源于什么
我國法律體系的框架如下:
一、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等級的法律;
二、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全
國通用的,比如《人民國民法通則》;
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比如《互聯網信息
服務管理辦法》;
四、地發性法規。地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性法規只適用于當地,比如《經
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
五、規章。規章又分為地性規章和部門規章。地性規章是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適用于當地,比如
《市公務員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比如《農
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行政法學概念: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的總稱。具體來說,是調
整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的總稱。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5.比例原則.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則: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的
參加人--組織和個人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
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與行政責任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行政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侵犯受法律保護的
行政法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或不履行
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構成要件不同
行政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規所規定的,構成行政行為必須具
備的條件。即:
①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②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③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④有的行政要具備主觀要件。
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
(2)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3)主觀上有過錯。
在實踐中,行政領域的行政行為,只要被定性下來,就不再問行
為人的主觀因素,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種類不同
行政的分類
(1)依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分為行政主體的和行政相對的。
(2)依行為的式和狀態的不同,分為作為行政和不作為行政。
(3)依行為的容和形式的不同,分為實質性行政和形式性行政。
行政責任的種類與式
(1)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
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承擔的行政責任。
(2)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④返還權益;
⑤恢復原狀
⑥停止行為;
⑦履行職務;
⑧撤銷的行政行為;
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⑩行政賠償等。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賠償損失;
③行政處分等。
行政相對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式有:
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②接受行政處罰;
③履行法定義務;
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⑤賠償損失等。
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不可能構成行政;
(2)行政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項②起草③聽取公眾意見④審查
⑤決定與公布行政可,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
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他作為的行政
活動。行政可法對行政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由此可見,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
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對象是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
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
算。
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
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依
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圍;(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
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文發布于:2022-08-14 17:11: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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