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保險條例解釋:第?七條【申請?傷認定的主
體、時限、受理部
?傷保險條例解釋:第?七條【申請?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
第?七條職?發?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事故傷害發?之
?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起30?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政部門提出?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
勞動保障?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傷認定申請的,?傷職?或者其直系親屬、?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之?或者被診
斷、鑒定為職業病之?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政部門提出?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政部門進??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設區
的市級勞動保障?政部門辦理。
??單位未在本條第?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傷待遇等有關費?
由該??單位負擔。
【解釋】本條是關于申請?傷認定的主體、時限、受理部門等事項的規定。
1.?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是職?所在單位,?是?傷職?或者其家屬,以及?傷職?所
在單位的?會組織。
(1)職?所在單位。
?傷保險實?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傷事故發?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
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保障職?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產,有必要要求職?所在單位承擔?要的?傷
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
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2)?傷職?或者其家屬,以及?傷職?所在單位的?會組織。
?傷職?申請?傷認定是?傷職?的?項基本權利,是?傷職?獲得?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的
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傷職?的?傷認定時限為1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另外,由于在很多?傷發?
的情況下,受傷職??多在醫療機構接受,很難辦理?傷申請等事項。因此,本條規定,?傷職?的直系親屬,
如配偶、?母、成年??等,都可以成為?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作為維護職?權益的專門性眾組織的?會,也有權申請進??傷認定。
2.申請?傷認定的時限。
(1)對??單位??,申請時限?般為在事故發?之?或者由省級?民政府衛??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
構確診為職業病之?起30?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之?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起的1年內。
對??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單位安全?產的監管,便于有關證據的搜集與分析,盡
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的合法權益。?對個?的申請期限作較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證職?的申請
權利。
需說明的是,為了督促??單位及時向有關的勞動保障?政部門提出?傷認定的申請,本條第4款規定,對??
單位逾期未提出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的?傷待遇等有關費?由該??單位負擔。
3.?傷認定機構。
根據本條的規定,?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政部門作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出于以下?點考
慮:
?先,?傷認定是?種?政?為,需由有關的?政部門負責。在我國,負責社會保險?作的?政部門是勞動保障
部門,從事?傷保險具體事務管理的單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建?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條例將?傷認定的權
?授予了勞動保障?政部門,?不是經辦機構。?傷認定屬于?種?政?為,有關個?或者所在單位對?傷認定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政復議;對?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訴訟。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02:52: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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