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專利申請及單一國家
申請區別
The latest revision on ovember 22, 2020
一、什么是PCT專利申請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縮寫,是有
關專利的國際條約。根據PCT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專利
申請,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
PCT國際專利申請首先由專利申請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識產權組
織的國際局進行國際公開,并由國際檢索單位進行國際檢索。如果申請人要求的
話,該國際專利申請由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國際初步審查。國際檢索的目的是提
供與該國際專利申請有關的現有技術資料;國際初步審查的目的是為該國際專利申
請提供有關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初步審查意見。經過國際檢索、國際
公開以及國際初步審查(如果要求了的話)這一國際階段之后,專利申請人辦理進
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中國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是中國國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時也是國際檢索單
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中國申請人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且應當委托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申請人可以向
中國專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提交國際專利申請。
應當注意是,專利申請人只能通過PCT申請專利,不能直接通過PCT得到專
利。要想獲得某個國家的專利,專利申請人還必須履行進入該國家的手續,由該國
的專利局對該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該國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
二、PCT申請程序
1.國際階段
國際階段是國際申請審批程序的第一階段;它包括國際申請的受理、形式審查、國
際檢索和國際公布等必經程序以及可選擇的國際初步審查程序。
中國申請人可直接通過代理機構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國際申請, 國際階段中除國際公
布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統一進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國專利局進行。
形式審查,是指中國國家專利局對申請人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是否合乎PCT的要
求、有關文件是否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人是否足額交納了有關費用等事項
進行審查。
國際檢索是指中國國家專利局按PCT的規定對國際申請主題進行檢索, 出與其相
關的已注冊專利并指明其相關程度,通常中國專利局在自國際申請日起4個月內作
出國際檢索報告。
國際初步審查是指中國專利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國際申請進行審查, 并對申請人
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提出初步的、無約束力的意見;通常
中國專利局在收到國際初步審查要求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2. 國家階段
國家階段是國際申請審批程序的第二階段,國家階段是由申請人所選定國家的專利
局分別進行。
在國際階段中未在自優先權日起十九個月內要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 其進入
國家階段的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在自優先權日起十九個月內提出國際初
步審查要求的國際申請, 其進入國家階段(選定局)的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30個
月。
在國家階段,受理該國際申請的受理局必須按各指定國的規定向各指定國的專利局
遞交國際申請文件的譯本和繳納規定的費用。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之后, 由選定國所屬專利局按國專利法規定對國際申請進行
審查, 并各自獨立的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PCT專利申請:
1)簡介
為簡化國際間專利申請的手續、程序,加快技術信息的傳遞和利用,強化對發
明創造的法律保護,促進締約國間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適應專利制度國際化
的發展趨勢,專利合作條約(PCT)于1970年6月19日簽訂,1978年1月24日
生效實行,我國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申請,3個月后
自動生效,以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的資格加入該條約。截止2003年
1月,PCT成員國共包括88個國家和4個地區專利。該途徑為申請途徑,依照專利
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不但在其任一成員國內求得對發明的保護,而且還可以
享有優先權。國際申請具有國家專利申請和地區專利申請同樣的法律效力,一件國
際申請就可以相當于所有希望得到保護發明的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PCT實質上是
在提交國際專利申請上實現了統一,但是沒有做到統一授權,頒發國際專利。
2)優點
①統一申請:國際專利申請可以在一個地方(中國)、采用一種語言、使用一
種格式,支付一種貨幣的費用、提交一份申請,即可以在其成員國內或地區專利組
織內取得相當于國家或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
②最快享有優先權:提交國際申請可以就近(中國專利局)進行,而且PCT申
請可用本國文字提交,因此,申請人可在優先權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請,比較容
易實現國際申請的提交而享有優先權。
③申請人可自申請日起9個月左右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左右獲得一份國際檢
索報告;申請人還可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獲得一份初步審查報告(如
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國際初步審查請求的話),申請人可根據上述兩個
報告所得到的現有技術,再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PCT申請可將進入國家階段的
時間推遲8個月或18個月,這對于那些尚未做好準備的申請人來說無疑是有利
的。
3)缺點
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在國際階段主要是解決國際專
利申請的受理、公布、檢索和初步審查的問題,而且這些檢索和初步審查的效力僅
是給國家階段的審查以及申請人提供參考,不具有當然的效力;在國家階段主要是
解決授予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問題,因此,辦理國際申請的手續比較復雜,又分為兩
個階段收費,這對那些經濟利益明確的申請人來講也會增加經濟負擔。而且國際申
請不能選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形式。
PCT國際申請包括兩個階段: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
(1)在中國提交PCT國際申請(即國際階段)大致分為以下步驟:
1.中國公民或企業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以中
文文件形式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要求中國的優先權。
2.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PCT受理局受理國際專利申請,并作為國際檢索單位
出據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3.國際局于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行國際公布。
4.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自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提出國際初步審請求,并交納
審查費。
5.國際局初審單位出據國際初審報告,申請人根據該報告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
修改。
(2) 國家階段:
申請人可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前選擇進入具體的PCT成員國的國家階段。
PCT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須要將申請文件翻譯為申請國的官方語言,其主要
程序與在國內申請專利相同,即包括:申請進入、公布、實質審查、授權等程序。
對于實用新型,大多數國家無須實質審查即可授權;有些國家沒有實用新型專利,
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在這些國家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涉外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后,各國依據各自的專利法審查涉外專利申請文件,如果涉
外專利申請文件經審查獲得授權后,各國頒發本國的專利授權證書。
根據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需要委托國家備
案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3個月確定進入哪些國家的國家階
段,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準備工作。
國外專利申請說明:
在國內尋求有關知識產權保護之際,同時更應正視世界各國維權,由于知識產
權的保障,各國均采取屬地保護主義,在甲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其效力并不及于乙
國,因此對于希望以自創品牌在國際市場上占一席之地的廠商及企業研發技術成果
者,一定要在各產品銷售國專門機構提出申請注冊,以使產品在該國得利保護。
(1) 申請國外專利之重要性:
1.有開拓市場,爭取投資或授權、轉讓的價值。
2.與各國專利構成連網,盡止仿效,確保開發的苦心及應得的權益。
3.先進國家之消費者多重視專利,歡迎專利品,認為專利權是公司實力象征。
4.先進國家均視專利證書為即期支票,專利證書可以質押,亦可向金融機構辦
理抵押貸款,因此有了專利就等于身懷巨款。
(2) 如何申請國外專利:當您經評估之后,若需要申請國外專利時,您只需與
本公司專業人員聯絡,我們將為你整理、制圖、撰寫專利申請說明書及翻譯的工
作;相同的如果您己先申請了國外專利,你也只需將申請說明書提供給我們,我們
將可為你在國內申請專利權,使您的權利不論是在世界的任一角落,皆能受到完善
且周全的保護。
歐洲專利申請:
1) 歐洲專利(EP)
歐洲專利適應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的需要,建立了從申請到授權的集中化的專利
制度,通過統一的程序,統一的規定,獲取對發明的保護。參加歐洲專利公約的國
家只限于歐洲國家,具有明顯的歐洲地區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歐
洲專利。依照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權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歐洲國家組成的成員
國內,而且是申請人指定的成員國之內。
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專利申請經過形式
審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檢索報告;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公開;
公開后6個月內,經申請人請求,歐洲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合
格,即公告授權;自公告日起9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異議理由是歐洲
專利公約規定的;如要修改,則要將修改的申請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審查過程中,
申請人或異議人都可以向設在歐洲專利局內的申訴庭起訴,且申訴庭為終審。
歐洲專利授權后,即享有指定國國家專利的同等法律效力,專利有效起為自申
請日起20年。
優點:
a.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在
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b.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
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c. 歐洲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都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省
開支;
d. 歐洲專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一種語
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e. 歐洲專利的文獻檢索質量高,已在國際上建立了信譽。申請人可以按檢索
報告決定申請的取舍和是否請求實質審查,從而可以使申請人節約無用的開支,增
強專利申請獲得專利的可靠性;
f. 歐洲專利局采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
的及時處理,也有利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
人。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同一發明,不得有歐洲專利和某一成員國國家專利的雙重
保護,因此,申請人在選擇時,有必要權衡利弊。
2) 歐盟外觀設計專利
共同體外觀設計法是2001年12月在歐盟理事會通過的一項法規,目的在于統
一歐盟各國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標準,使經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獲準的外觀
設計可同時在奧地利、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15個成員國及擴展
國受到保護。
共同體外觀設計分為兩種制度:
(1)非注冊制共同體外觀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
指外觀設計自在歐盟公開日起,無須提交任何申請文件或費用,即自動享有3年保
護期。由于此種外觀設計的保護期較短,因此適合于流行的產品設計。非注冊制共
同體外觀設計制度已于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
(2)注冊制共同體外觀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于
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注冊制共同體外觀設計必須向OHIM或成員國的工業產
權局提出注冊申請,經OHIM形式審查合格后,方可獲準注冊。注冊制外觀設計保
護期為自申請日起5年,期滿后可續展4次,每次5年,最長保護期限為25年。
此外,申請人還可要求OHIM延遲公開,最長延遲30個月,但需交納規費;其申請
語言可使用歐盟11種語言中的一種,但必需指定OHIM所使用的官方語言英、法、
德、西班牙和意大利文中的一種為第二語言。每項注冊制外觀設計的費用為每5年
保護期350歐元。非注冊制外觀設計在公開后12個月內可改請注冊制外觀設計。
共同體外觀設計分類采用洛迦諾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體系。
UCD和RCD保護的類型相同,“外觀設計”是指帶來特征的一產品的整個外
觀,或一產品的部分元件,例如,線條、輪廓、彩、形狀、質地和/或產品本身
的材料和/或其裝飾。該定義是一個非常寬的限定,它包括了商標區域的式樣、圖
解符號、圖形字體。同樣,其關于“產品”的定義也非常寬,“產品”可以是任何
工業品或手工藝品,包括包裝和確定為構成綜合的產品的部分。因此,歐盟新的外
觀法律傾向于覆蓋不僅是在以前的外觀法律下可以保護的傳統的外觀設計,還賦予
了外觀設計更廣的范圍,例如,個人雕塑品或繪畫,以及完全沒有美感外觀的設
計。
無論是UCD還是RCD均要求具備新穎性,對于UCD,該外觀設計在首次在歐盟
內公開前必須沒有在歐盟以外的地方公開使用過,對于RCD該外觀設計在申請日前
必須沒有被公開過。目前對于RCD有一個寬限期,即設計者或其繼承者(例如:雇
主或受讓人)在提交RCD注冊申請前12個月內的公開將不會破壞該外觀設計的新
穎性,利用此項寬限,設計者可以有近一年的時間來考察市場,但是對于寬限期的
利用必須十分小心,因為在其他的國家并無此寬限期的規定,因此存在他人就同一
外觀設計搶先注冊RCD的可能。
單一國家專利申請:
單一國家申請專利是指中國申請人直接到國外的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申請專
利,需委托具有涉外專利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辦理。根據不同國家的相關法律,申
請專利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資料、申請費用都有所不同,并且審批程序、專利保護
類型及期限也有所不同。但是申請人所需提供的絕大部分材料包括委托書、委托合
同以及轉讓合同都有代理公司提供格式,然后由申請人簽章即可。單一國家申請屬
于較為普遍的申請方式,申請和審查時間較其他方式短。
例如申請人欲到美國申請專利,可參考以下資料:
美國
美國的專利申請受理單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其專利制度只保護發明和外觀設
計兩種專利申請,兩種專利申請均需要通過實審。其中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為2~
3年,保護期限為20年;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時間為一年半左右,保護期限為14
年,并且一經授權不需要繳納年費即可獲得保護。此外美國的專利制度規定專利申
請人必須為發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請專利在申請的同時就必須辦理轉讓,即簽
署轉讓合同。
一、國外專利申請的兩種途徑
1、直接到某個國家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國內代理機構委托國外代理機構(一般為國內代理機構的合作方)到
某個國家進行專利申請,申請人需要向各個國家單獨遞交申請,各個國家的專利部
門需要對專利獨立進行審批,該方式為傳統方式,適用于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國家較
少的情況;
2、PCT申請
PCT,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的縮寫形式,意為“專利合作條約”,專利
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它規定了各個成員國之間在專利申請的
提交、檢索及審查等方面的合作事項,該方式尤其適用于同時到多個國家申請專利
的情況,可以有效的節約程序及費用;
3、傳統申請方式與PCT申請方式的圖示:
二、關于優先權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已經在巴黎公約的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專
利申請的申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又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該申請人可以享
有優先權;
上述優先權的期限,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為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為6個
月,所以申請人在申請國外專利之前一般需先申請國內專利,在國內專利的申請日
起,上述優先權期限內,再遞交國外申請(包括單獨遞交某個國家的申請,或遞交
PCT申請),并享有國內專利的優先權。
1、美國的臨時專利申請規定
1.1 什么是臨時專利申請規定
臨時專利申請(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規定是美國專利商標
局于1995年6月9日在美國國內率先提出實施的,是美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
后,根據談判協議修改其專利法的產物。臨時專利申請規定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的
兩個條款,即第1ll條(b)款和第119條(e)款。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
指出了與臨時專利申請相關的一些條件,即建立申請日需要提供說明書和附圖;維
持申請日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申請費和發明人姓名。第119條(e)款指
出臨時專利申請(下文簡稱“臨時專利”)為申請人確立了一個優先權,其保護期
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護范圍內,只有該"臨時專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關專利
申請。但是,專利申請案以臨時申請的方式提出后,必須在1年內正式向美國專利
商標局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專利"轉為正規申請,否則此“臨時專利”在1年
后自動失效。正規申請的內容應包含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和經改寫后的內容。
臨時專利申請規定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已經脫離基礎理論階段,具有應用前
景和潛在商業價值,但還不能申請專利的成果。如果一項成果的應用前景還不明
朗,可以先申請臨時專利,待進一步研究后再申請正式專利。對于藥品而言,它可
以有效地保護剛剛發現而尚未完全證明有效的藥物分子或藥靶。
1.2 “臨時專利”的實質相當于“國內優先權”
筆者認為,臨時專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利,臨時專利不能予以審查,也無法
授予專利權。實質上,它僅僅是為申請人在將申請轉換為正規申請之前保留一個優
先權日,相當于國內優先權,而這種較低成本的申請方式使得美國申請人與外國申
請人享有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同等權利。
2、美國“臨時專利申請”規定與中國的“本國優先權”規定的比較
臨時專利申請制度的本質相當于國內優先權。我國 1992年修改后的《專利
法》中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本國優先權”作出了規定:申請人于1992年1月1
日以后在中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包括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
的物質的專利申請以及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
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此后,我國于2002年修訂
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三十三條又對獲得本國優先權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
沒有要求過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即說明本國優先權應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
適用一次;還未被專利局授予專利;不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由此可見,這兩種規定的相同之處,除了上述獲得本國優先權的條件外,對有
效期的規定都是12個月,如果12個月內沒有提出第二次申請,則“臨時申請”或
“在先申請”自動失效;此外,本國優先權的客體都被嚴格限制為發明和實用新
型。
2.1 “臨時專利”與“國內優先權”的積極意義
2.1.1 避免申請人在未獲得專利權的同時遭遇技術秘密公開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約有10%的專利申請可以作為特例在專利授權前不予
公開,其他的在18個月之后公開;我國專利法規定,所有的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
第18個月應予以公布。因此,通常情況下,如果專利申請人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
而對其發明創造的“三性”缺乏正確的估價,那么很有可能因不能通過實質審查而
無法獲得專利授權,但其技術秘密卻已經公開了。然而,如果申請人運用國內優先
權制度,預先進行專利申請而取得申請日,然后,如果申請人能在12個月內通過
進一步研究完善技術,達到專利授予的要求,則申請人可以要求優先權,以避免在
此期間別人的公開影響到自己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如果申請人在12 個月內沒有達
到這些要求,還可以撤回在先申請,避免對其技術的公開。
2.1.2 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利益,鼓勵創新
何時提出專利申請最有利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問題。過早申請專利,可能會由于
一些技術問題尚未完全解決,難以通過專利的實質審查;過晚申請專利又擔心他人
占了先機。本國優先權規定較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申請人可以在成果還不是完全
成熟時先提出申請,達到盡早保護自己的發明構思與基本發明技術的目的,避免第
三人在此期間搶注專利。在保留了一個較早的申請日之后,發明者有1年的時間來
完善技術成果,在此期間還可以籌集實施該發明所需要的資金,必要時甚至還可以
將成果市場化,以獲取經濟效益。
2.1.3 有利于促進發明人加決研究進程
由于本國優先權的期限是1年,這就在客觀上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一次申請之
后的1年內完成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完善工作。如果專利申請人既沒有在1年
之內完成相應工作,也沒有采取更改專利保護方法的措施,那么就很可能因為高估
了發明創造的價值,或者因他人在此期間對該項技術的公開行為而導致其無法獲得
專利權。正是在這種制度的激勵下,發明者在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趕在本國優
先權期限屆滿前完成技術完善的工作,從而間接加速發明創造的進程,推動科技的
發展。
2.1.4 有利于減輕申請人的負擔
中美兩國專利法都規定專利的修改只能限定在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內,在申請
之后所作的改進與完善,通常只能作為新的申請提出。但一項發明創造往往會形成
兩項前后關聯的專利,即后一專利是前一專利的改進專利,而專利權人則要長期就
同一發明創造支付兩件專利費用。本國優先權允許申請人在1年的期限內將相同主
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只發生一件專利費用,而且還允許將若干個臨時專利合并
為一件正規專利申請,這在減輕專利權人的經濟負擔的同時,也調動了其進行創新
的積極性。
2.1.5 有利于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加強專利保護
一般來說,首次申請專利時,就技術本身而言,發明者對成果的認識及其解決
技術問題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背景技術資料也收集得不夠全面;另一方
面,為了趕時間,在申請文件的撰寫和保護范圍及權利要求的確定上,可能會考慮
不周。而通過要求國內優先權,申請人與代理人能夠有較充足的時間對技術與專利
保護的系列問題,甚至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較深入的研究分析。在
此基礎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出的修改、補充和完善,無論是從技術上還是從權利
要求的層面來看,其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相對來講都要好一些,一旦遇到侵權
訴訟,勝訴的把握會更大一些。這對于加強專利的保護都是有利的。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12:47: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83/11663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