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司法認定和量刑標準
刑法第?百三?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脅迫或者其他?法強制猥褻他?或者侮辱婦?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猥褻?童罪】猥褻?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猥褻?童多?或者多次的; (?)聚眾猥褻?童的,或者在公共場
所當眾猥褻?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
褻?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脅迫或者其他?法強制猥褻他?或者侮辱婦?的?
為。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暴?、脅迫或者其他?法強制猥褻他?或者侮辱婦?。
(1)?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婦?不僅可以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
?且可以成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為強制猥褻妻
?的主體?對此似應分清兩種情形回答。?先,對于公然強制猥褻妻?的部分?為,仍應
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扒光妻??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因為即使
在具有夫妻關系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他?有?共睹的?為,明顯傷害了其妻?的性的決
定權(妻?同意的除外)。對此應當沒有疑問。其次,對于?公然強制猥褻妻?的?為,
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將丈夫強制猥褻妻?的?為分為公然與否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制猥
褻婦?罪,是因為在具有夫妻關系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為是否侵害了妻?的性的決定
權,主要取決于是否公然這?因素,?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公然為前提。換?
之,“公然”并不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為了限制處罰范圍,在丈夫強制
猥褻妻?的情況下,不得不將“公然”作為限制條件,?這?限制條件?是以本罪的性質為
根據的。
(2)強制猥褻的對象沒有限制,強制侮辱的對象是婦?。男?強制猥褻男?以及婦?
強制猥褻男?的,也成?本罪。?為?故意殺害被害?后,再針對?體實施猥褻、侮辱?
為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應認定為故意殺?罪與侮辱?體罪,實?數罪并
罰。
(3)?為內容為強制猥褻、侮辱。
?先,猥褻?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他?是指針對他?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
害他?的性的決定權的?為。“針對他?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是直接對他?實施
猥褻?為,或者迫使他?容忍?為?或第三?對之實施猥褻?為(如強?摳摸他?陰部,
強?捏摸婦?乳房,強?脫光他??褲,強?與他?接吻、摟抱等);?是迫使他?對?
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為(如強迫他?為?為?或第三者?淫);三是強迫他???
實施猥褻?為(如當場強迫他??淫、當場強迫婦?捏摸??的乳房等);四是強迫他?
觀看他?的猥褻?為(如強迫他?觀看男性的雞奸活動,強迫婦?觀看男性陰部
等)。“具有性的意義”是指?為與性相關,?不是單純地侵害他?的名譽。?類社會的發
展,在
性??形成了(?義的)性?為?公開化、?強制性等準則。違反這些準則的?為,就是
?義的猥褻?為。“侵害他?的性的??決定權”,是指猥褻?為違反了他?的意志,使他
?對(?義的)性?為的??決定權受到侵害。強制猥褻?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
在?公開的場所,只有?為?與被害?在場,?沒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為?強制
實施猥褻?為的,也成?本罪。?為?在他?熟睡時將精液射在他??體上的,應認定為
強制猥褻。
互聯?的發達,使得強制猥褻的認定產?了新問題。例如,?為?以脅迫?段迫使他
?向??發送他?的裸照、?淫等淫穢圖?的,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但是,?為?以脅
迫?段迫使他?與??進?淫穢視頻、之類的?為的,宜認定為強制猥褻。
其次,猥褒?為與侮辱?為具有同?性。刑法第237條第1款明?并列規定了猥整?
為與侮辱?為,并且將侮辱的對象限定為婦?,似乎意味著猥褻與侮辱是兩種不同的?
為。但我們認為,侮辱?為并不是獨?于猥褻?為之外的?種?為。因為猥褻?為包括了
侵害他?性的決定權的?切?為,?侮辱?為不可能超出這?范圍;任何針對他?實施的
與猥褻?為性質相同的侮辱?為,都必然侵害他?的性的??決定權。由于刑法第237條
第3款僅規定了“猥褻?童”?沒有規定侮辱?童,如果堅持區分猥褻?為與侮辱?為,就
必然造成以下兩種結局之?;?是猥褻?童的是犯罪?為,但侮辱?童的不是犯罪?為,
這不合理。?是猥褻?童的是猥褻?童罪,侮辱?童的成?第246條的侮辱罪,這不妥
當。
《刑法修正案(九)》僅將本罪中的猥褻對象修改為“他?”,但沒有刪除侮辱婦?的
規定,也沒有將作為侮辱對象的“婦?”修改為“他?”。據此,有些屬于侵害婦?性?主權
的侮辱?為不能歸?猥褻?為;有些屬于侵害男性的性?主權的侮辱?為依然不能認定為
強制猥褻罪。顯然,從?法論上來說,這?修改存在明顯的缺陷。?法機關?作?員
指出:“婦?、?童雖然是猥褻?為的主要受害體,但實踐中猥褻男性的情況也屢有發
?,猥褻?四周歲以上男性的?為如何適?刑法并不明確,對此,社會有關??多次建議
和呼吁,要求擴?猥褻罪適?范圍,包括猥褻?四周歲以上男性的?為,以同等保護男性
的??權利。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將第?款罪狀中的“猥褻婦?'修改為“猥褻'
他?,使該條保護的對象由婦?擴?到了年滿?四周歲男性。”“本款規定的“侮辱婦?”,
主要指對婦?實施猥褻?為以外的,損害婦??格尊嚴的淫穢下流、傷風敗俗的?為。例
如,以多次偷剪婦?的發辮、?服,向婦??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婦?顯露
?殖器,追逐、堵截婦?等?段侮辱婦?的?為。”但是,這樣的說明不?疑問。其?,
既然要平等保護男性的??權利,為什么對針對男性實施的上述“侮辱”?為(如向男性?
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不處以相同的刑罰?其?,多次偷剪婦?的發辮、?服,向婦
??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的?為,沒有侵害婦?的性?主權,不可能與強制猥褻相提
并論,只能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倘若偷剪婦??服、向婦??上潑灑腐蝕物,
導致婦??體裸露,當然屬于強制猥褻。其三,?為?顯露?殖器時沒有使?暴?、脅迫
等強制?法強迫婦?觀看的,只是公然猥褻?為,根本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其
四,“追逐、攔截”是刑法第293條明?規定的尋釁滋事?為,倘若將追逐、攔截婦?的?
為認定為侮辱婦?,就意味著第293條的追逐、攔截對象僅限于男性,這顯然不合適。更
為重要的是,刑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侮辱婦?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根據上述觀點,在公眾場所當眾追逐、攔截婦?的,就必須適?該法定刑,這顯然
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總之,上述觀點所歸納的“侮辱婦?”?為,要么屬于侮辱罪、尋
釁滋事罪的?為,要么屬于強制猥褻?為,要么不構成犯罪。因此,我們主張,司法機關
應當淡化“侮辱婦?”的概念,凡是屬于強制猥褻?為的,均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不屬于強
制猥褻?為的,分別按其他犯罪處理或者不以犯罪論處。
再次,猥褻?為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為的范圍并不完全相同。例
如,男?強?與婦?性交的,應認定為罪;但婦?強?與男?性交的,成?強制猥褻
罪;婦?與幼男性交的?為,則成?猥褻?童罪。同樣,假如公然猥褻被刑法規定為犯
罪,那么,其中的猥褻?為也包括性交。如男??愿在公共場所性交的,沒有爭議地屬于
公然猥褻。再如,強制猥褻婦?的?為,包括強?與婦?接吻、摟抱的?為,但男??愿
在公共場所公開接吻、摟抱的,則不屬于公然猥褻;與?童接吻尤其是與嬰?接吻的,在
認定
為猥褻?為時則應當特別慎重。?如,強?脫掉男性上?或者摟抱男性的,不應認定為強
制猥褻罪,但強?脫掉婦?上?或者摟抱婦?的,則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最后,猥褻?為還具有變易性。隨著?們的性觀念的變化,猥褻?為的外延會發?變
化。在當今時代,強?拉住婦?的?,乘機拍打婦?的腿,不可能屬于強制猥褻。
(4)必須以暴?、脅迫或者其他使他?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法強制猥
褻他?、侮辱婦?。換?之,對于本罪中“暴?、脅迫或者其他?法”,應當與罪中
的“暴?、脅迫或者其他?段”做出相同的解釋。?先,兩罪的性質相同。不管是強制猥
褻、侮辱罪還是罪,其侵犯的法益都是他?性的??決定權。其次,兩罪?段?為的
性質相同。都是因為違背他?意志,?采取強制?段征服他?意志,迫使被害?忍辱屈
從。最后,?的?為的差異也?本質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本?也可
能是猥褻?為;反之某些猥褻?為本?也是暴??為。例如,強?將?指插?婦?陰道
的,其暴??為本?就是猥褻?為。再如,乘婦?站在墻邊?法反抗時,突然強?與婦?
接吻的,或者乘婦?不注意時突然觸摸婦?陰部,或者在婦?難以脫?的場所直接強??
?殖器頂擦婦?臀部,或者乘他?未注意強?剝光他?內褲、強?雞奸他?等?為,既是
暴??為,也是猥褻?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既遂,?不能認為?為?
僅實施了暴??為,從?認定為強制猥褻罪的未遂,更不能認為?為?僅實施了猥褻?
為,從?否認強制猥褻罪的成?。由于本罪具有強制性,所以,偷拍他?裸照、偷看他?
裸體以及不具有強制性的公然猥褻?為(如露陰、公然性交等),均不成?本罪。
2.責任形式為故意,?為?明知??的猥褻、侮辱?為侵犯了他?的性的??決定
權,但仍然強?實施該?為。問題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是否還需
要
?為?出于刺激或者滿?性欲的內?傾向?傳統觀點以及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持肯定態
度。要求本罪主觀上具有刺激或者滿?性欲的內?傾向,或許有利于區分猥褻?為與?罪
?為的界限,有利于區分猥褻罪與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的界限。盡管如此,我們仍
然認為,本罪的成?并不需要上述內?傾向。不要求?為?出于刺激或者滿?性欲的傾
向,是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為也嚴重侵犯了他?的性?主權。事實上,
完全可以從客觀上區分是否猥褻、侮辱?為,因?完全可以區分罪與?罪;完全可以區分
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要求?為?出于刺激或者滿?性欲的傾向,會導致不當縮?或者不
當擴?處罰范圍;會導致本罪與刑法第246條的侮辱罪的不平衡,?且有違反罪刑相適應
原則之嫌。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認定
不能按照舊刑法第160條所規定的流氓罪中的“侮辱婦?”的內涵與外延,理解強制猥
褻、侮辱罪中的“侮辱婦?”。舊刑法流氓罪中的“侮辱婦?”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故不
以強制?段為前提。本罪中的“侮辱婦?”是侵犯婦?性?主權的犯罪,以暴?、脅迫或者
其他強制?段為前提。所以,如前所述,向婦??上涂抹污物的,偷剪婦?發辮
的,以淫穢語?辱罵婦?的,或者追逐、攔截婦?的,都不成?本罪(可能成?刑法
第246條的侮辱罪或者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在公共場所露陰、?慰但并不強迫婦?
觀看的。以及偷看婦?洗澡的,不成?任何犯罪。
為了區分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及奸淫幼?與猥褻?童罪),有學者提出,
猥褻?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為的觀點。但這種觀點?為縮?了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
范圍。誠然,強?與婦?或者幼?性交的?為成?罪,但這并不意味著性交?為不是
猥褻?為。如前所述,婦?猥褻幼男的?為就包括性交?為。從理論上看,將婦?與幼男
性交的?為解釋為猥褻?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即使對猥褻概念不作規范性解釋,?按
照漢語詞義理解為、下流的語?或動作,不正當的性交也應當是最、最下流的?
為。換?之,強制猥褻、侮辱罪與(普通)罪都是侵犯他?性?主權的犯罪,?者不
是對?關系,?是特別關系。亦即,?為也是強制猥褻?為的?種,但由于刑法特別
規定了罪,所以,對?為不再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但在刑法沒有對其他不正當性
交?為做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其他不正當性交?為當然應包括在猥褻概念之中。例如,
婦?強?與男?性交的,也成?強制猥褻罪。此外,從實踐上看,如果?概認為猥褻?為
必須是性交以外的?為,那么,婦?對幼男實施性交以外的?為構成猥褻?童罪,?與幼
男性交的反?不構成犯罪,這明顯導致刑法的不協調。
過程中實施的猥褻?為,不另認定為強制猥褻罪,作為包括的?罪以罪論
處。?為?以強制猥褻的故意對婦?實施暴?,壓制其反抗后對其實施奸淫?為的,也應
以罪論處。
(三)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
場所當眾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是指由?要
分?糾集多?實施猥褻、侮辱?為,但不要求參加者均親?實施猥褻、侮辱?為;??親
?實施猥褻、侮辱?為,其他參加者圍觀起哄的,也屬于聚眾實施本罪。在校園、游泳
館、?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實施本罪,只要有其他多?在場,不論在場?員是
否實際看到,均應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其他惡劣情節”,需要根據
?為對象、?為次數、猥褻內容、侵害結果等??的事實進?綜合判斷。
問題是,強制猥褻他?致?重傷、死亡的應如何處理?刑法對此沒有明?規定。我們
發表如下看法:
1.如果?為?為了猥褻他??以殺?的故意對他?實施?以致?死亡的暴?,在他?
死亡后侮辱?體的,那么,前?為是故意殺?罪與強制猥褻(未遂)罪的想象競合,后?
為成?侮辱?體罪,實?數罪并罰。如果?為?為了猥褻他??以殺?的故意對他?實施
?以致?死亡的暴?,在他?昏迷期間猥褻他?,不管他?事后是否死亡,都應認定為故
意殺?罪與強制猥褻罪的想象競合。
2.在?為?缺乏殺?故意的場合,?般成?強制猥褻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1)強制猥褻致?傷亡,要么是其中的暴??為致?重傷、死亡,要么是猥褻?為本?致
?重傷、死亡。既然客觀?為已經導致他?重傷或者死亡,就表明?為本?已經具有了傷
害的性質,或者?少包含了傷害的內容,符合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2)由于暴?、
猥褻?為本?就具有傷害的性質,?為?實施這種?為時,主觀上就具有了傷害的故意
(包括間接故意)。(3)在刑法沒有規定強制猥褻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強制猥褻致
?重傷或者死亡的?為,便成?想象競合。?為?只實施了?個強制猥褻他?的?為;該
?為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強制猥褻?為?是傷害?為;該?為造成了雙重結果;因此?個
?為觸犯了兩個罪名。(4)將強制猥褻致?重傷、死亡的?為認定為想象競合從?重罪
處罰,能夠做到罪刑相適應,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根據上述理由,可以得出以下具體結
論:(1)不管是否聚眾或者是否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他?,只要造成他?死亡的,就應
認定為想象競合,適?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2)?聚眾并且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他
?,但致?重傷的,能夠評價為有其他惡劣情節,仍適?刑法第237條第2款的法定刑。
(3)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他?致?重傷的,仍適?刑法第237條第2款的法
定刑。
3.如果在例外情況下,?為?對重傷、死亡只有過失,則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與過
失致?重傷罪或過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袁長倫,安徽?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辦理?惡勢?案件督導辦公室副主任,
西北政法?學刑法學碩?,退休法官)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14:40:3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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