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2期
2009年4月
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JOURALOFHEAUIVERSITYOFSCIECEADTECHOLOGY(SOCIALSCIECE)
Vol.27 o.2
Apr.2009
【法壇論衡】
論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下的對等”之性質
———“政府法治論”的視角
陳峰,婁陽
(蘇州大學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21
)
摘 要: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地位性質的認定直接反映了行政法理論基礎各家學說的差異。依照“政府法治
論”的視角,由于政府權力來自于公民權利的讓渡,公共權力至上具有合法性,行政權作為一個整體與相
對人權利并不平等,行政權具有相對的優位性;就具體行政法律關系而言,每一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不但是對應的,更是對等的。這種對等是行政法合法性、合理性原則的必然要
求,并且具有“質”與“量”上的論證。
關鍵詞: 行政法律;權利義務;政府法治論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910
(
2009
)
02-0088-06
行政法律關系作為現代行政法的重要范疇,
是任何研究行政法學的人都無法回避的基礎性問
題。對于行政法應如何調整行政關系,如何配置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的認識也就劃分出
行政法研究方面的不同流派。20世紀90年代,我
國行政法學界掀起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的熱
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不同
[1]認識的反映。有關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各家學說
都不遺余力地通過對行政法律關系的深入研究來
論證各自理論的合理性,而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性質的討論則集中反映了各家
理論的差異性。
早在20世紀80年代,行政法學者楊海坤教
授就提出我國行政法理論基礎是“人民政府論”,
②后來逐步修正為“政府法治論”。隨著我國“依法
行政”目標的提出以及加入WTO,政府法治論的
影響及自身的合理性日見突出。該理論體現在對
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認識上,內含以下幾種觀點:
(
1
)政府與公民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這種
①
“平等”既是自然法上的要求,也為世界上絕大部
分國家憲法所肯定。(
2
)政府權力來自于人民權
利的讓渡,權力是一種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種義務就是維護公共利益,履行公共職能,為人
民服務。在公共權力讓渡的范圍內,行政權作為
一個整體相對于具體公民權利具有優位性。(
3
)
公民有義務支持、配合政府在維護公共利益范圍
內充分行使權力(利)
,此外“法無明文即自由”。
(
4
)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相互對應
的關系,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不
僅具有對應性,也具有對等性。
在本文中,筆者嘗試以“政府法治論”的視角
剖析現代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對于行政法律關
系的性質,筆者認為,就宏觀而言,行政權作為一
個整體與相對人權利并不平等,行政權具有相對
的優位性。但就微觀而言,每一具體行政法律關
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不但是對應的,
更是對等的。這種對等性是行政法合法性、合理
性原則的必然要求。
① “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等學說都對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作過詳盡的闡述。參見羅豪才《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
礎—論行政機關與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中國法學》1993年第1期;袁曙宏等《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21
頁;楊海坤、關保英《行政法服務論的邏輯結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葉必豐《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問題》,《法學評論》1997年第5
期;向雄、徐銀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地位不平等性”質疑》,《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2年第3期。
②政府法治論包括政府的權力由法律產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辦事、政府對法律負責、政府與公民法律關系平等化等觀點。
參見楊海坤《政府法治論是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北京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
收稿日期: 2008-10-25
作者簡介: 陳峰(
1982-
)
,男,江蘇鹽城人,博士生。
第2期陳峰等: 論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下的對等”之性質
?89?
一、整體上,行政權相對于相對人
權利具有優位性
行政權本質上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也是主
要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來自于人
民”,我國憲法對政府權力這一明確的宣示,即表
明了政府權力的來源的事實:是人民將部分權利
讓渡給國家,由政府來掌握公共權力。公民讓渡
的權利,公民不再享有行使這部分權利的自由,
(如從《十二銅表法》的“同態復仇”的規定到現代
刑法的產生,公民讓渡了自行行使復仇的權利)除
非政府給予授權(例如“行政許可”行為)。“法無
明文即自由”,但是在國家權力范圍內或法律規定
范圍內,公民權利卻是有限的,政府權力至上具有
合法性,任何人對公共權力的侵犯即是對公共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侵犯。“主權神圣不可侵犯”在國
內便是指公共權力的至上性,因此行政權作為公
共權力的一部分與相對人權利在法律范圍內具有
無可辯駁的優位性。從這種意義上講,行政權與
相對人權利在整體上是不平等的。行政主體與行
政相對人總體地位上的“不平等”,即行使行政權
的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具有優位性主要表現
在三個方面:
(
1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
滅在很多情況下取決于行政主體的單方面意思表
示,不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2
)為了保
證行政法律關系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行
政相對人采取強制措施,而相對人則無此權利;
(
3
)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還享有行政優益
權或行政特權。在法律范圍內,為保證絕大多數
公民的權利,行政權被授予具有優于相對人權利
的特性,相對人權利受到公共權力的限制,無法與
之比擬,這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權無論如何都是在其法律允許的公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