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問題
本文所論及的行政要緊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對社會事務的組織與治理,又可稱為
公共行政。教育行政機關,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國家從事教育行政治理、承擔對內
對外教育職能的行政機關,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行政機關的
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的主體資格。
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關系中是不同的,要緊表現為:
1、以治理者的身份同相對人發生行政法律關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對人發生的權益與義務關系。
3、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的法律關系。
4、教育行政機關與相對人(被治理者)的法律關系。
二、學校的法律地位
1、學校的法律地位
學校的法律地位要緊是指其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
所享有的權益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1]
學校成為法人的條件和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成為法人的條件是一樣的。
學校作為法人即具備權益主體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即權
益能力;另一方面是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實現權益和義務的能力,即行為能力。
其主表現為:(1)辦學自主性。(2)財產的獨立性。(3)機構的公益性。2、
學校的權益
1)按照章程自主治理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我國教育法律規定學校有權依照本單位
所立章程確定的辦學宗旨、治理體制及運行方式,制定具體的治理規章和進展規
劃,自主地做出治理決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治理系統,組織實施治理活動。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教學打算、課程、專業設置等方面的規定,
依照自己的辦學宗旨和任務,自行決定和實施本機構的教學打算,決定具體課程、
專業設置,決定選用何種教材,決定具體課時和教學進度,組織教學評比、集體
備課,對學生進行統一考核、考試等。
3)招收學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學校有權依照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任務以及辦學條件和能力,依據國家
有關招生法規、規章和主管部門的招生治理規定,制定本機構的招生方法,公布
招生廣告,決定招生的具體數量和人員,確定招生范疇和來源。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治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學校能夠依照主管部的學籍治理規定,制定具體的學籍治理方法。還能夠依照國
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與處分方法,
并能夠依照這些治理方法,對受教育者進行一定的約束。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學校依照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任務要求,依據國家有關學業
證書的治理規定,對經考核,成績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類別,頒發畢業證書、
結業證書等學業證書。這既是學校的權益,從愛護受教育者權益的角度來講,又
是學校應盡的一項義務。教育行政部門既要愛護學校的這項權益,同時又要進行
監督,以防止學校濫用這項權益。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員,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教師和其他教職工治理的法規、規章和主和部門的規定,從
本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實際編制情形動身,能夠自主決定聘任、解聘有關
教師和其他職工,能夠制定本校的教師及其他職工聘任方法,簽訂和解除聘任合
同,并能夠對教師及其他職員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治理活動。
7)治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學校對其占有的場地、教室、宿舍、教學儀器等設施設備、辦學經費以及其它
有關財產,享有財產治理權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占有的財產進行處置或獲
得一定的收益。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學校有權拒絕來自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任何方面違抗法律、
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如強行占用學校場地、教室,
隨意要求學校停課參加社會或其它活動,以行政命令要求學校向學生家長催糧要
款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除上述權益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還享有我國現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規
以及地點性法規給予的其它權益,同時,還包括今后制定的法律、法規確立的有
關權益。法律的這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3、學校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法律、法規是指遵守憲法、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
規、地點性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要專門注
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中為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確立的與實施教育教學活
動、實現辦學宗旨有緊密聯系的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走教育與生產勞動和社會
實踐相結合的辦學道路,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教育、培養學生;要執行國家
教育教學標準,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育人環節,保證教育教學活動和培養學
生的質量達到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要求,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愛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師、學生及其它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當其它社會組織和
個人侵犯了本校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時,學校應當以合法方式,積
極協助有關單位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愛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
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形
提供便利,學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布收費項目
依照我國現行關于學校收費的法規、政策文件的差不多精神,國家舉辦的實施
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但可酌情收取雜費,雜費取之于學生,用之于
學生。非義務教育的學校能夠適當收取學費。中小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一樣由
省一級教育、物價主管部門依照本地實際情形確定。高等學校以及一部分部屬、
省屬中等專業學校一樣由各中央主管部門或省一級教育、物價主管部門具體確
定。幼兒園一樣由縣、市教育、物價主管部門確定收費標準。其他教育機構的收
費,則多半沒有統一規定,由教育機構自己確定。
6)依法同意監督
學校關于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的檢查、監督等職權行
為,以及社會各界依法進行的社會監督,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更不得
阻礙檢查、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教師的法律地位及權益與義務關系
1、教師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國《教師法》第三條對“教師”的差不多性質與任務作了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
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
民族素養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據此明白得,只有直截了當
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差不多的條件。
2、教師的權益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
學打算、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自主組織教學。可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
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舍槍Σ煌慕逃虒W對象,在教育教學
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教師有權有權從事專業領域的研究、撰寫
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
團體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權益。有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的
自由。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進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教師有權益依據
學生的身心進展狀況和特點,運用正確的方式方法,在學生的學習、道德形成、
心理健康、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引導和關心。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道德
品性、學業成績、軀體狀況等方面給予客觀、公平并有利于教育學生的評判。
4)按時獵取工資酬勞,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
按時足額的支付工資酬勞,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治理的民主權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
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治理,討論學校進
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以保證自身的民主權益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
主建設,提高學校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同意其他多種形式的培
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養,從而保
證教育教學的質量。
3、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師不僅應是榜樣遵守憲法和
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制觀念和民主意
識,使每個學生都成為遵紀守法、篤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師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
的同時,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對學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學習等起到良好的
教育阻礙作用。因此,教師的職業道德不僅是教師自身行為的規范,也是法律給
予教師應盡的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打算、履行教師聘約、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對學生進行全面指導。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
育教學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教學工作安排。
教師應當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職責范疇內的教育教學任
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差不多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
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
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貫穿在
教育教學工作全過程之中。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
育、法制教育,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4)關懷、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
全面進展。教師更應給予學生關懷,使他們也能健康地成長,絕不能采取簡單粗
暴的方法,不能侮辱、鄙視他們,不能泄露學生隱私,更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
生,因污辱學生阻礙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泄露學生隱私,造成后果的,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禁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判和抵制
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師禁止的范疇是特定的,要緊指教師在學校工作
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治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
行為給予禁止。同時,教師批判和抵制的范疇是一樣意義上的。愛護學生的合法
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責任。教師自然更負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因此,教
師對社會上顯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有義務進行批判和抵
制。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說,教師擔負著提高
民族素養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使其保持
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
四、我國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它表達了差不多上
職業性和專業性的全然要求。教師資格是國家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差
不多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符合這種條件的人,才承諾成為教
師。
1、教師資格分類。要緊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等學校
教師資格、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條件。其差不多條件包括:(1)必須是中國公民;(2)具有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養;(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3、教師資格考試。就目前而言,要緊是依照不同的教師資格分類及其業務水平、
知識結構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初級
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
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等。教師資格考試的科目、標
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
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
4、教師資格的認定。符合思想政治素養要求,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
格學歷條件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并不意味因此取得教師資格,還必須經
法定機構認定,才具備教師資格。除依據法律規定的負責認定教師資格的行政機
關或其依法托付的教育機構外,其他機構認定的教師資格無效。教師資格認定工
作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對取得教師資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學
校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終身
有效,全國通用。
5、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簡單地說,確實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
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我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
職務制度,其內容包括:
職務系列規定。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中學教師職務、
小學教師職務、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教師必須具備一定的任職條件,才能受聘擔任相應的教師職務,從現行各教師
職務試行條例的任職條件規定來看,一樣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具備各級各
類相應教師的資格;(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養和職業道
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
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4)具備學歷、
學位要求;(5)軀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5、評審規定。一樣來說,各級教師職務由同行專家組成的教師職務評審組
織依據現行各教師職務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評審。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
序、權限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方法等,在教師職務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6、教師聘任制度
教師聘任制度,確實是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學?;蛘呓逃姓?/p>
部門依照教育教學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聘請具有教師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
職務的一項制度。
教師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形式:(1)聘請。
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布、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所需人員。(2)續聘。即
聘任期滿后,聘任單位與教師連續簽訂聘任合同。(3)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
種緣故不適宜連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4)辭聘。即教師主動要求
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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