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相關法律規定
及司法解釋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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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綜合
(2014-11-02 18: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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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
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
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
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
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村民小組組長職務侵占罪
(一)《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
性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
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
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1999〕217號)1999年10月27日
(三)關于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財產犯罪的定性問題
為了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在沒有司法解釋規定之前,對于已起訴到法院的這
類案件,原則上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三、共犯問題
《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
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
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
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
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
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
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
罪性質定罪。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
民檢察院、公安局: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
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
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
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
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
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1]17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占本公
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
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六、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2005年6月24日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權,是
否涉嫌職務侵占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分別征求了高
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刑事審判第二
庭書面答復我局: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
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
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現予網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時借鑒參考。
七、《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
罪問題的批復》
(2000年2月13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自20
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于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
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
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
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
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
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
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
罰。
九、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職務侵占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2003年4月21日公經[2003]435號
貴州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職務侵占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請示報告》(黔公經偵[2003]15號)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
此案原則上應由犯罪嫌疑人所屬公司、企業注冊地的公安機關即貴陽市公安局管轄,
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的公安
機關即六盤水市公安局和六枝縣公安局管轄。
十、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
2005年6月24日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權,是
否涉嫌職務侵占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并分別征求了高
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刑事審判第二
庭書面答復我局: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
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
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現予網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機關辦理類似案件時借鑒參考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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