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公安部
? 【公布日期】1980.02.23
? 【文 號】〔80〕法研字第8號 〔80〕公發研34號
? 【施行日期】1980.02.23
? 【效力等級】司法指導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執行
正文
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
〔80〕法研字第8號|(80)公發(研)34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現對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的問題作如
下通知:
一、對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
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
宜,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二、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
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時將罪犯送往公安機關勞
改部門指定的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三、對于判處拘役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
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公發〔1979〕185號《關于管制、拘役、
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04:21:2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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