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按照恆大當前的形勢,如果適用《破產法》是應該有法律依據退回的,只是程序未到這一步。
恆大領導應該屬于“股東”的性質,存在惡意兌付的情形。
所以要求退回兌付的款項,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天山論劍恆大,中國房地產界的翹楚,如此巨大的盤子,資金鍊斷裂了,公司陷入經營困境。
危機當前,一些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棄公司大局和萬千受害者于不顧,提前兌現個人利益,財務操作手段也許合法,但德行道義全失。
恆大要求搶線出跑的領導退回理財兌付款,解救公司危機,既是公司正當要求,也是對管理者責任擔當的問責。
一個有道德、有責任心的企業領導,斷不允許鉆法律的漏洞,只顧自己賺的盆滿缽滿,而把經營爛攤子推給社會。
何況,恆大如此之大,社會影響如此之廣泛,針對管理人員的道德約束,已不再是恆大自己的事情,而是全社會強烈關注的焦點。
無論恆大自救還是它救,都需要恆大領導層體現擔當,率先垂範,退回分紅,同舟共濟,應對危機。
如果自救都不盡心盡力,就別奢談指望它救了。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08:13:1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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