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學徒期是對某些進入工作崗位的新招勞作者熟悉業務、提
升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見習期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
新選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實習期限趣味作文 。這兩種形式
與試用期不同,其主要區別在于:
(1)期限不同。學徒期是按照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
來確定;見習期一般是一年的時間,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
月。
(2)確定方式不同。學徒期是按照現有政策法規必必需執
行的;而試用期是由約定達成的。
(3)執行對象不同。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勞
作者中執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
執行;而試用期一般關于初次就業的勞作者試用。
2.學徒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有何區別
學徒期是對某些進入工作崗位的新招勞作者熟悉業務、提
升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
見習期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選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
生執行的實習期限。這兩種形式與試用期不同,其主要區別
在于:〔1〕期限不同。
學徒期是按照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來確定;見習期
一般是一年的時間,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2〕確定方
式不同。
學徒期是按照現有政策法規必必需執行的;而試用期是由
約定達成的。〔3〕執行對象不同。
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勞作者中執行;見習期
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執行;而試用期一般
關于初次就業的勞作者試用。
3.勞作合同的試用期和見習期、實習期和學徒期該怎么區分
上述四種形式的區別在于:〔1〕期限不同:學徒期是按照
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來確定的;見習期限是1年;試
用期不超過6個月,實習期則沒有期限限制。
〔2〕效力不同。學徒期、見習期是來源于現有政策法規
的規定;而試用期是雙方當事人約定達成的,雙方可以在6
個月的時間內自行協商確定期限;實習期則是雙方意思表
示一致的結果,源于對在校同學參加施行工作的要求。
〔3〕適用范圍不同: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
工人中執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
中執行;而試用期則對包括上述人員在內的勞作者均可以
適用;實習期適用于在校同學。
1、適用對象上不同:見習期和試用期都含在勞作合同期
以內,但見習期一般為應屆畢業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后
的勞作者同樣適用。
2、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
作者;而處于實習期的一方是在校同學。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
在著勞作關系,用人單位對勞作者承當無過錯責任,與勞作
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作者支付的工資
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同學實習所在的單位關
于實習同學,不承當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在勞作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
個月,用人單位與勞作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
勞作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實習期、見習期的期限
在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擴展資料:
試用期約定:
用人單位與勞作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作補辦銀行卡需要什么
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作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
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作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
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作合同期限在3年
以上的固定期限勞作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作合同,試用期不
得超過6個月。
參照資料:實習期--百度百科、試用期--百度百科、見習
期--百度百科
5.實習期、學徒期與試用期有什么不同
由于用人單位對用工管理概念的模糊,以及一些國有企
事業單位延續了一些原有體制的管理方式,在實際中存在著
見習期、學徒期和實習期等與試用期相關的一些概念。
搞清楚這些概念,有助于員工識別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
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同學而言的
概念,是指同學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參加施行工
作的過程。
在法律上區別是否為實習的惟一標準就是同學身份,即
以同學身份到用人單位去的,包括假期的勤工儉學等,屬
于實習,不視為就業。畢業之后以失業或待業人員身份到
用人單位的,則已經具備勞作者的身份,就是就業,不是
實習。
一般來說,在校同學在學校安排下或自己利用課余時間
到單位進行實習,學生與單位建立的不是勞作關系,不受
勞作法的調整與保護。由于同學不是勞作法調整的對象,
同學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為勞作爭議處理。
如果實習過程中出現工傷等問題,可通過民事糾紛的渠
道地道小吃 解決。由于實習期不受勞作法調整,因此,國家關于最
低工資的規定,也不適用于同學;實習期間的待遇如何,
必需要同學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見習期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針對大中專畢業生新分配
到用人單位工作,必需要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
根據《國務院發[1989]19號文件》和《國家教委[87傲學
字022號文件》規定,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執行一年
見習期制度。
見習人為什么會哭 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其人事部門辦競聘申請書 理轉正定級
手續。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
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
退,由學校重新分配。
可見,見習期是統一分配制度下對同學工作能力的一種
培養與考核,但是,試用期與見習期不可互相替代。目前,
見習期已經慢慢退出單位的用工管理。
依據原勞作部《對〈關于勞作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相關規定,學徒期是針對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
人,為了讓其熟悉業務,提升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和學習
的期限。學徒期制度也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產物,至
今在一些生產技術崗位上仍然沿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
規定的期限執行。
學徒期包涵在勞作合同期限內,只是用人單位在工作管
理上的一種安排。在學徒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作合同的
約定為學徒工安排工作崗位、支付勞作報酬并繳納社會保
險。
目前,學徒期也已慢慢退出單位的用工管理。
6.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是一回事嗎
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是三種不同的期限。
原勞作部辦公廳《對〈關于勞作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第3條和第4條指出,學徒期
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升工作技能
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執行勞作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
應繼續采納,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
是用人單位和勞作者建立勞作關系后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
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視察期。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涵在勞作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
可以同時約定,但使用期不得超過半年。大中專、技校畢業
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
見習期制度。
見習期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7.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勞作部辦公廳對的復函》中關于試用期的定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作者建立勞作關系后為互相了解、選
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視察期。
兩種特別的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選用的國家公務員執行
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
選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選用資格。
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特別狀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
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
用合同期內。
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
作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有權利在勞作法的規定
內,依據實際狀況制定科學有用的試用期管理制度。
《勞作合同法》規定:第十九條勞作合同期限三個月
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作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作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
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作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作合同或者勞作合同期
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涵在勞作合
同期限內。
勞作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作
合同期限。二、實習期實習,是指同學在校期間,到單位
的具體崗位上參加施行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同學。
關于實習,勞作部《關于落實執行勞作法假設干問題的看
法》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
就業,未建立勞作關系,可以不簽訂勞作合同。〞同學在
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
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
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同學。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
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有意與符合勞作者資格的非在校同學簽
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同學也存在
事實勞作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
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
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
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
中現代詩朗誦 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三、見習期見習期
是國家對大學畢業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單位后的一種考核制
度。
《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第25條規定:“畢業生
到達工作崗位后,執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后,經所
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
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
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干部調配工作
規定》〔人調發[1991]4號〕第8條規定:“見習期狂人日記 未滿的,
一般不得調動〞。
見習期一般為1年,見習期間執行見習工資,并不得調
動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轉正定級,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
期,以至低定工資一級,并且見習,主要針對高等學校的畢
業生。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
度,進口許可證 不是勞作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不適用于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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