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消防條例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平安,維護公共平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那么,實行消防平安責任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開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局部、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開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平安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平安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響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方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平安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標準;
(二)開展消防平安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平安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
用、營業前的消防平安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平安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催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當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平安檢查,催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平安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播送、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平安責任制,組織防火平安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平安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職責。
第十三條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平安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職責:
(一)確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平安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平安培訓。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平安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平安規定;
(二)平安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以下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藏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平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當。
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方案,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當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平安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根底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消防設計文件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由專家評審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