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消防局關于在本市范圍內實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設施檢測制度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上海市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5.12.16
?【字 號】滬消[2005]491號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關于在本市范圍內實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設施檢測制度的通知
(滬消〔2005〕49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舉全社會之力把火災隱患消除在火災發生之前,根據《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圍內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設施檢測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測的對象范圍
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設施竣工后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申報消防驗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控制系統。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
(三)設為穩高壓系統并具備自動控制功能的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泡沫系統。
(四)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泡沫系統。
檢測范圍不包括鋼結構防火涂料噴涂、涂裝工程,獨立設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常高壓室內消火栓系統和簡易審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條的內容。
二、檢測機構的服務權限
持有上海市消防協會頒發的《上海市消防技術服務資質證書》的消防設施檢測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可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設施檢測服務工作。檢測機構分設一、二級,其服務權限分別為:
(一)一級檢測機構可從事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設施檢測服務工作。
(二)二級檢測機構可從事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建筑面積在20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施檢測服務工作,但其檢測服務范圍不包括黨政機關、標志性建筑、經市級規劃部門批準的重要工程以及尚無國家、地方標準可循的復雜自動消防設施。
三、檢測驗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應出具調試開通報告和自驗合格證明,方可委托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二)接受施工單位委托后,檢測機構應對消防設施的質量性能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三)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建設單位方可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并應同時提交檢測合格報告。
(四)經確認建設單位提交的檢測合格報告等資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機構方可受理驗收申請,并應視情對經檢測合格的消防設施進行現場抽查。
四、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
(一)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做好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工作,并對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質量負責。
(二)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做好消防設施的檢測工作,并對消防設施的檢測質量負責。
(三)市消防協會應當嚴格執行《上海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對檢測機構的資格認定、資質審查、行業指導等管理服務工作。對違法《管理辦法》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的,或檢測過程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應按《管理辦法》嚴肅處理。
(四)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做好消防驗收申請資料審查、社會面宣傳指導等工作。同時,應結合實施日常消防驗收和消防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檢測機構履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本級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工程總量的25%。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社會各單位有權對檢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電話:62322110
五、實行制度的時間步驟
遵循“便民利民、穩步推進”的原則,本市實行建筑工程消防設施竣工驗收檢測制度按以下兩個階段進行。
(一)試行完善階段(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本市消防驗收工作實行“雙軌”制,即對2006年1月1日前公安消防機構已受理驗收申請的和受理后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可實行原消防驗收工作制度;對2006年1月1日后公安消防機構受理驗收申請的建筑工程,實行新的消防驗收工作制度。
(二)全面實行階段(自2006年2月1日起)。本市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工程,均實行竣工驗收消防設施檢測制度。
原《建筑消防設施調試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調試資格證制度》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