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區主席令第53號——西藏自治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6
?【字 號】西藏自治區主席令第53號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西藏自治區主席令
第53號
《西藏自治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于2003年5月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
西藏自治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單位是指下列單位或場所: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遺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歷史紀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動場所;
(四)其他文物單位。
第三條 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經費的投入,確保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
各級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設文物管理部門的地(市)或縣(市、區)的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機構的縣(市、區)的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監督和指導工作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并接受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文物單位發生火災,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迅速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文物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與自治區文物、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簽訂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書,自治區文物、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與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向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備案,自治區文物、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與所管轄文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地(市)行署(政府)應當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與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
理部門簽訂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書,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與縣(市、區)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及其所管轄的文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1月上旬以前與縣(市、區)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簽訂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書,縣(市、區)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與所管轄的文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訂本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向縣級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機關備案。
文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與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內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以前與單位內部的主要責任人簽訂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書,各主要責任人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人員,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六條 文物單位應當將與單位內部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集中統一保管備查。
自治區各級文物(文化)、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
檢查文物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及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履行情況。
第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機關對文物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相應的執法證件。
文物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文物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必需的滅火器材和報警設施。
第九條 有門票收入的文物單位每年應當將門票收入的10%留在本單位,作為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專項經費;沒有門票收入的文物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適當的消防安全專項經費。
消防安全專項經費,分戶核算,專門用于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購置、更新、維護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文物(文化)管理部門及文物單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文物單位和宗教職業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應當做到:
(一)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確保消防安全,維護消防設施;
(三)參加消防知識培訓,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賦予的消防安全責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隱患;
(五)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并立即組織撲救和引導人員疏散;
(六)向有關部門反映文物單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條 在文物單位內活動的信教群眾、游客及其他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發現火情時,應當迅速報警,并按照工作人員或宗教職業人員的引導迅速疏散。
第十二條 文物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設置消防供水、火災報警等設施,配置移動式滅火器材,并定期維護、測試。
有城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單位,消防供水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在沒有城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單位,應當修建足夠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備必要的消防給水設施。
文物單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應當妥善維護,并在適當地點修建消防車取水點,保障消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