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檢查的要求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一、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第十二條。
二、條 件
(一)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符合規定。
(三)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符合規定。
(四)制定并落實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及應急疏散預案,進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范 圍
(一)監督管轄范圍內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高層建筑內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監督管轄范圍內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營業性餐館、酒吧、話吧、茶藝館、飯店、洗浴中心,100張以上床位的旅館、賓館。
(三)監督管轄范圍內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商場、市場、超市,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
(四)監督管轄范圍內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五)監督管轄范圍內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四、程 序
(一)申請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寫并向本機關報送《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本機關審查申報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本機關指派兩名以上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由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后簽名,本機關存檔。
(四)根據審查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情況,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開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五)依法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不同意使用、開業的,依法說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六)符合聽證條件的,由本機關依法組織聽證。
五、期 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六、提交材料目錄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該公眾聚集場所的工商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