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陜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市級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為管轄范圍內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
各市級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
在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部署本年度消防重點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制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每年組織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編制并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落實建設、管理、維護等單位職責,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五)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公安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站、衛星消防站、消防裝備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六)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形勢和特點,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進行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改善老城區、城中村等消防基礎薄弱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
(八)建立健全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