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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專職消防隊伍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維護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單位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公安消防隊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預防等消防工作
的非現役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鄉(鎮、街道)消防管理機構專職從事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協助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發展、覆蓋城鄉的原則和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的方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專職消防隊伍工作機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作為政府責任目標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從業要求,完善人員競聘、退出機制,優化人員結構;對單位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制定促進和支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政策,共同促進發展。
第七條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結合現役消防力量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按照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安消防隊人數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收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予以補充。
第十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單位;
(六)其他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第十一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配備,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及災害特點,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符合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依法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撤銷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專職消防隊的車輛、駐地等,應當事先征求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批準驗收、撤銷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經驗收備案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由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明確執勤責任區域。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動指揮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和本單位的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開展防火巡查,掌握責任區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預防任務,是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組織,其人員招收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報名、考試、體檢等程序面向社會公開招錄。
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行負責專職消防隊員的招收、錄用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對象為18―30周歲的男性公民。退役及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適當放寬年齡限制;消防部隊退役和職業院校的消防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優先錄用。
消防文員招收對象為21―30周歲、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錄用,并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招收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協助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員應當取得相應上崗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初期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5年,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連續工作滿10年,經考核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管理骨干和專業技能突出的業務骨干,根據身體狀況和考核情況,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