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 號】筑府辦發[2013]16號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筑府辦發〔2013〕16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單位:
《貴陽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4日
貴陽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及時、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置我市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建立統一領導、指揮集中、協調
一致、聯動有序、決策科學、保障周密、運轉高效、資源共享、社會參與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體系,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減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貴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事故分級
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事故由高到底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2.1 I級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碼頭)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2)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
萬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險情;
(3)造成特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4)干線航道通航設施癱瘓、橋梁倒塌等;
(5)主要干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航24小時以上;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的險情。
(7)需要啟動國、省應急預案、調用本市交通系統以外資源予以支援;
(8)對社會、經濟、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
1.2.2 II級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碼頭)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2)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險情;
(3)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4)主要干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5)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火災、爆炸、沉沒或嚴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6)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險情;
(7)需調用本市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
(8)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1.2.3 Ⅲ級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碼頭)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
(2)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任何客船發生較嚴重危及船舶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的險情;
(4)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5)主要干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航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其他6-7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
(6)其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的險情;
(7)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
(8)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1.2.4 Ⅳ級水上交通事故
(1)一般港口(碼頭)局部遭受嚴重損失;
(2)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在3人以下或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3)非客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1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險情;
(4)造成一般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5)6-7級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7級及以下航道斷航;
(6)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及社會影響的險情;
(7)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
(8)對當地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貴陽市境內通航水域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的應對工作:
1.3.1 我市境內主要干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或其他干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航;
1.3.2 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以上有關數量的標示中,“以上”含本數,“以下”
不含本數,下同);1.3.3 影響范圍在本市范圍以內,對水上交通的暢通、安全、環境等造成危害和威脅,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協調處置的其他水上突發事件;
1.3.4 重大、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1.4.2 就近救援。根據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特點,救助工作以事故發生地為主進行,情況嚴重或者管轄水域交叉有爭議的,由上一級指揮機構直接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1.4.3 資源整合。充分利用各級應急指揮機構、人員、設備、物質、信息等現有資源,協調相關部門,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助,及時化解險情,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1.4.4 平戰結合。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演習。
1.4.5 及時有效。加強事故信息的收集、監測和報告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建立健全組織統一、運轉高效的指揮體系,完善分級響應機制,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