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估價報告
項 目 名 稱: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272號光山高新大廈二層如家城市旅館房地產評估.
委 托 方:ⅩⅩⅩⅩⅩ
估 價 方: xxxxxxxx
估 價 人 員:xxxxxx
估價作業日期: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價報告編號:X房估字[XX]第XX號
致 委 托 方 函
ⅩⅩⅩⅩⅩ:
受您的委托,我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對于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272號光谷高新大廈二層,建筑面積為571.58 m2,《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鄂房權證字第ⅩⅩⅩ號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為確定房屋出售時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提供參考依據。
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及委托方提供的各種資料,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準確和適度的原則,經估價人員實地收集資料、分析計算,并與估價時點武漢市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水平相比較后,確定委估房地產于估價時點2009年12月15日的價格及單價為:
房地產價格及單價 | 小寫 | 大寫 |
總價 | 3100240元 | 叁佰壹拾萬零貳佰肆拾元 |
單價 | 5424元/m2 | 伍仟肆佰貳拾肆元每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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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 價 師 聲 明
我們鄭重聲明:
一、我們在本估價報告中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和準確的。
二、本估價報告中的分析、意見和結論是我們自己公正的專業分析、意見和結論,但受到本估價報告中已說明的假設和限制條件的限制。
三、我們與本估價報告中的估價對象沒有利害關系,也與有關當事人沒有個人利害關系或偏見。
四、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分析,形成意見和結論,撰寫本估價報告。
五、我們已對本估價報告中的估價對象進行了實地查勘。估價員xx對本估價報告中的估價對象進行了實地查勘。
六、沒有人對本估價報告提供重要的專業幫助。
七、本估價報告得出的估價結果,僅供委托方擬抵押估價對象提供價格參考,不得用于驗資證明、拆遷補償、房地產交易等其他用途。未經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的同意,估價報告不得向委托方及上級機關以外的單位及個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價報告不當而引起的后果,評估機構和估價人員不承擔相應責任。
八、本公司和簽字估價師保留對本評估報告的最終修改和解釋權。
九、本報告應用有效期為報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估價報告的時間超過了報告應用的有效期,我們對此結果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在已說明的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之外,引用本評估結果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屬于本公司和簽字估價師的責任范圍。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注冊證號: xxxxxxx
二00九年12月15日
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
一、本項估價的假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