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反壟斷法的固有目標反壟斷法追求的本質目標是實現社會整體效益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其應該反映經濟法的兩大基本特征,即社會性和經濟性。反壟斷法同時也是國家對現實經濟生活干預的表現形式,這種干預既是社會公共性的本質所在也是社會公共性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社會本位思想。所以,社會整體效益是反壟斷法追求的本質目標。
在自由競爭過程中,人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也促進了社會福利的提高,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是能夠共存的。在理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與個體的經濟效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壟斷現象的存在,也由于競爭自身就有缺陷,從而產生限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這會引發社會經濟效益和個人經濟效益的對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本質上是市場自治的結果,所以這是市場競爭機制自身沒法解決的。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太健全,人們的行為模式、思想觀念和社會利益分配機制也發生著變化。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趨勢尤為明顯,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競爭行為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現象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我國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不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要將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作為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
反壟斷法追求的基本目標是社會實質公平
反壟斷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種整體的社會公平,并不是僅僅保護某一類企業。整體公平主要是起點上的公
平、獲得機會的公平、交易過程公平以及最終結果公平。起點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區的企業和經營者都能有同等的機會進入和退出市場。獲得機會公平是指資源配置的公平,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和經營者有公平競爭資源的機會。交易過程公平是指在經濟活動的各個交易環節中,經營者能夠自愿公平的進行交易,而不是違背自己的意愿進行交易。結果公平是指在市場經濟下,每個經營者通過公平的交易過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結果。
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全實現整體的經濟公平,國家對一些特定產業還是有意識的保護和扶持,這些產業大多為國有企業,有了國家的政策保護和扶持,即使經營結果不好,也不能輕易的退出市場。而與此同時,我國的一些產業在國際上有了一定的競爭力,這些產業多數為民營企業,沒有政府的保護扶持,在融資方面有一定困難,創業的困難重重。所以,我們要把經濟公平作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
反壟斷法的基本出發點
自由競爭是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存在市場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整個社會達到最優的一種狀態,也就是經濟學上所說的帕累托最優。因此,維護市場競爭體制有利于個體經濟利益的提高,一定條件下也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所以將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
意義。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競爭者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其成功和失敗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這是市場經濟的常態。究其原因,是因為市場經濟中“看不見的手”在發揮作
用,實現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優勝劣汰,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這樣一個存在競爭的環境中,每個企業為了在競爭中更好地生存發展,需要不斷地改進自身的技術和管理。所以,競爭給企業的革新進步帶來了動力,也給全社會技術和管理經驗的進步帶來了契機。因此個別競爭者在競爭中的利害得失,在有效競爭的環境下是正常的現象。
自由是競爭充分開展的前提,反壟斷法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一種手段,市場主體在進行競爭活動時,如果進行某些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競爭的行為或活動,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和追究。反壟斷法對市場主體限制競爭行為的干預與它對自由價值取向的追求并不矛盾。因為自由并不意味可以為所欲為,自由是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活動。自由是反壟斷追求的目的,即使反壟斷法對某些主體行為的自由進行限制,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由。
經濟效率的提高是反壟斷法追求競爭秩序的基本目的
“結構行為績效”理論,認為分散的市場結構比壟斷或過于集中的市場結構具有更高的效率。因此,反
壟斷法試圖完善市場結構來達到遏制壟斷、保護競爭的目的。反壟斷法追求競爭機制是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率,這種效率與經濟學上的效率是有差別的,其具有廣義性、整體性以及社會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是通過價格實現的,價格又是在市場經濟中通過競爭形成的,通過對競爭機制的維護,使市場形成合理的價格,使資源優化配置,最終促進經濟的高效率。而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競爭機制,帶來了生產和消費的非效率。因此,需要反壟斷法進行調節、規制以恢復或實現經濟效率,恢復市場經濟的健康良性狀態。
我國反壟斷法在規定上具有的特色
我國反壟斷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倚重行政責任
狹義的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包含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三類,反壟斷法在規定刑事責任方面上比較慎重,只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的反壟斷法有刑事責任,我國的反壟斷法只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壟斷行為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而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更倚重行政責任,尤其是行政罰款。我國反壟斷法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沒有賦予壟斷行為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訴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實際效用的發揮。總的來說,我國的反壟斷法過度依靠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規制壟斷行為的作用。
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隨著這一條的實施,我國發壟斷法會產生兩個后果第一,在外國有營業場所或者有住所的企業,假如它們在國外策劃或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對我國市場自由競爭產生了影響,則我國的反壟斷法適用于它們;第二,在國際市場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國企業,假如它們的限制競爭行為對中國的市場自由競爭沒有產生影響,則我國的反壟斷法對其適用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說,我國反壟斷法只適用于我國市場上產生或將要產生的壟斷行為。
行政壟斷被列入反壟斷法
我國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是預防市場勢力,禁止私人壟斷。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要充當裁判的角色,維護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然而,通過現實經濟生活的檢驗,能夠產生限制競爭行為的不僅僅是企業,還有來自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們往往也會限制競爭。反對行政壟斷對中國是一個難題,因為這意味著政府自己要限制自己,這不是靠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反壟斷法就能解決的問題。只有徹底轉變政府職能和改變政企不分的情況,行政壟斷的現象才能得到遏制。
反壟斷法引入寬恕制度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這一款所規定的制度即寬恕制度。寬恕制度一般適用于反壟斷執法機關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執法中,它使反壟斷執法機構獲取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證據和資料更為方便,因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違法行為特別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般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很多違法行為只是口頭協議或其他協同行為,沒有書面文件,這會增加執法機構發現違法行為的難度。引入了寬恕制度,對于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違法行為的參與者給予減免處罰,這會減輕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獲得違法行為證據的負擔,提高了執法效率。同時,由于寬恕制度只對最早的報告者有效,這會在違法行為者內部形成一種威懾力,每個參與者都在提防其他參與者是否會向執法機構報告,這樣也可能會使違法行為自動的終止。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