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義論》讀書筆記
一
約翰?羅爾斯,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生于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就學于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在該校獲哲學博士學位,以后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哈佛大學任教,現任哈佛大學教授。自1951年發表《用于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序的綱要》之后,他專注于社會正義問題,潛心構筑一種理想性質的正義理論,陸續發表了《作為公平的正義》、《憲法的自由和正義的觀念》、《正義感》、《非暴力反抗的辯護》、《分配的正義》、《分配的正義:一些補充》等文。《正義論》是羅爾斯集這些論文之精粹并經過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貫的理論著作,它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條理一貫的體系,以試圖代替現行的功利主義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編撰《正義論》的那些年間,正是美國社會風云變幻的年代,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矛盾和沖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經濟危機、通貨膨脹、種族歧視、民權運動、女權運動、貧困問題、抵制越戰浪潮、學生造反的接連發生,引起人們對社會正義問題的反思。置身于這樣一個時代的羅爾斯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于正義觀念的澄清,他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用正
義即公平的觀念來取代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念,從而推動社會變化,因而他將注意力集中在民權和貧困兩大問題上。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就平等自由、公正機會、分配份額、差別原則等問題,以一種虛擬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建議或希望。照羅爾斯和說法,他的理論是理想性質的,不涉及任何現實的制度和政策的“烏托邦理論”,但是在他的著作中體現著一種高度的虛擬性和強烈的現實性的結合,因而受到世界的矚目,被譽為“二次大戰后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
二
正義觀念在人類的思想發展史和社會發展史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正如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體制的首要價值,正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羅爾斯把正義觀的規定視為社會發展的基石。羅爾斯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一時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稟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擇的。正義原則就是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起點不公平,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認方面的偶然因素對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
《正義論》一書共分3編,第一編“理論”討論對正義的界定、歷史發展、作用、內涵以及原始狀態等觀點;第二編“體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編確定的正義原則來剖析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具體層面,較為詳盡地反映出羅爾斯高度思辨的正義觀的社會意義和實踐意義,以及他提出的解決西方社會矛盾、沖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編“目的”探討倫理和道德領域中的課題,涉及善、自尊、美德、正義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課題,通過道德心理學和正義感形成的問題,論述大眾接受正義原則的義的心理氛圍和文化環境,即羅爾斯所講的“正義即公平的相對穩定性”。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一言以蔽之,可稱作正義即公平的理論。他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為兩大類:(一)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將其概述為:如果社會主要體制的安排獲得了社會全體成員總滿足的最大凈差額,那么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井井有條的社會,因而也是正義的社會。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是謀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每個人在實現自身利益時都會根據自己的所得來衡量自己的所失,社會的幸福由個人的幸福構成,個人的原則是盡量擴大自己的福利,滿足自己的欲望,社會的原則則是盡量擴大群體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實現所有成員的欲望構成的總的欲望體系;(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直覺主義不從個人或群體的得失思考問題,而是通過對自身的反思來達到一些基本的原則,
這些基本的原則是至高無上的,可以用來衡量各種互相沖突的正義原則,但是直覺主義強調道德事實的復雜性使人們往往無法解釋人們的判斷。羅爾斯對這兩者均不贊同,但他尤其反對功利主義。他認為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占據上風,不改變一個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是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了批判對象,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會體制,關鍵在于改變占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的觀點十分明確:“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為代表的傳統的社會契約論加以歸納,并將它提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上來。”因此,羅爾斯所依據的是傳統的契約論的方法。他通過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抽象出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以此對資本主義制度做出某種修正,以緩和并協調日益劇烈的社會沖突。
三
在第一編“理論”部分,羅爾斯主要從原初狀態出發,為了讓原則更加的簡單而且易于推出,他還預設了無知之幕,由此,他論證了處于無知之幕狀態下的人們會傾向于統一兩個正義原則,第一正義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第二正義原則即機會均等及差別原則的結合。
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第一個原則要處理前一方面的問題,第二原則則要處理后一方面的問題。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最大最小原則),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羅爾斯認為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和康德的義務論一樣,也是一種非目的論意義上的義務論,同樣強調正當對山的獨立性和優先性,這在兩個優先原則(即自由的優先性與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中已經表現的很明顯了。所謂“作為公平的正義”即意味著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條件下所達成的公平契約,其產生的結果也將是公平的結果,由此看來,羅爾斯的正義論確實具有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能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在起點的差距(補償原則)。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反復申明這兩個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預期倘若
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
四
第五章“分配的份額”就第二個正義原則進行了討論。在這一章中,羅爾斯試圖描述在意現代國家的背景下滿足第二個正義原則要求的制度安排。他首先解釋政治經濟方面的正義概念,認為一方面社會經濟制度塑造人格、決定人,另一方面對制度的選擇又設計到人類善的觀念,而作為公平的正義恰為社會經濟的安排提供了一個支點。然后,他進一步評論經濟體系,特別談到自由市場與私有制并無必然聯系,它與社會主義也是相容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對兩個正義原則都是可以滿足的。最后,羅爾斯試圖說明他對分配份額的闡述能夠就是正義的常識性準則的從屬地位,認為這些準則不能提高到第一原則的水平,反對一切利益均應按到的價值來分配的常識性觀點。
第六章“義務與職責”討論由兩個正義原則帶來的義務和職責。羅爾斯認為原初狀態中的人在選擇了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個正義原則后,還要選擇用于個人的原則,選擇國際法原則和優先原則,建立一種完全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在本章考察了在原初狀態中選
擇這些原則的理由以及它們在穩定社會合作方面的作用,然后用大部分篇幅研究這些原則對于一種立憲結構中的政治義務和職責理論的意義。意圖通過概述一種非暴力反抗的理論來闡明自然義務和職責原則的內容。羅爾斯在最后說到:“如果正當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脅論公民的和諧生活,那么責任不在抗議這那里,而在那些濫用權威和權力的人身上,那些濫用恰恰證明了這種反抗的合法性。”這段話,無論是羅爾斯自身想用以表明的對抗意義,抑或是對當下的社會,都有警示的意味。
第二遍“制度”部分,羅爾斯主要是描述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并考察它們給個人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應該說,這是理論應用于現實的制度和個人的部分,也是使理論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環。在應用于制度時有四個階段的序列,即接受正義原則、立憲階段、立法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指定的規范應用于具體個人階段,這四個階段也是去無知之幕的過程。而正義原則的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差別原則,在經濟分配制度中也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羅爾斯還考慮用儲蓄正義來解決代際間的正義問題。至于在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部分,羅爾斯基于正義原則推導出了許多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忠誠、承諾等。另外,羅爾斯還特別考察了社會出現不正義法律的情況,他強調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且人們還必須去遵守,因為這是過半數原則所通過了的,但是人們也可以通過
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絕等方式來表示抗議。總之,在這一編里,羅爾斯更多的是將理論上的正義原則和現實情況結合起來,從而為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方案。
五
第三編“目的”部分,羅爾斯主要是對正義原則的一些補充說明,解決其穩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問題,這涉及到討論什么是善,在選擇善時所需要的合理選擇原則及審慎合理性原則,正義感與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義感如何獲得等等。
正義的兩個原則帶有頗多的理想主義色彩,具有較多的道德主義因素。一種正義觀的產生需要有客觀物質條件,它不可能憑空產生,沒有成熟的社會條件,正義觀的改變就無從說起。在西方制度下,兩個正義原則沒有這樣的基礎,羅爾斯看到了這一點,因而他把正義的基礎放在個人的道德價值、自律、自我的統一與一致性等上面,而沒有找到客觀的基礎。
在第七章“作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種比原初狀態中所用的善理論更詳細、更充分的善理論。他認為,一個人的善是有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計劃決定的。羅爾斯首先假設了在簡單情況下善的三個階段的定義及其道德上的中立性,然后轉到作為合理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這樣,我們就看到善的定義實際上是純粹形式上的,然而有確實又某些被人類普遍最求的善。接著,羅爾斯考察了應用于個人的善的定義和道德價值。然后作為合理性的善理論考察了自尊,他認為只是最重要的善,包括歲自己的價值和能力的信任。在最后,羅爾斯談到了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與善的幾點區別,并由此引申出契約論與功利主義的區別。
后兩章主要是討論穩定性的問題。在第八章“正義感”中,羅爾斯主要考察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里的成員是如何獲得正義感,以及這種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觀念規定時的相對力量。在第九章“正義的善”繼續討論穩定性問題的第二個方面:作為公平的正義和作為正義原則的主旨良好的社會中,一個人的合理生活計劃將支持和鞏固他的正義感。羅爾斯還批評了認為現代的平等運動是一種妒忌的表現的觀點。然后,他通過作為合理性的善的觀念和道德心理學的法則來進一步闡明自由優先性的根據。在這之后,羅爾斯根據前面的論據,概括性地闡述了對決定穩定性來說可能是關鍵的正義感與善觀念的統一問題。至此,他對作為
公平的正義的闡釋全部完成。
六
《正義論》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構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時在實踐上可行的道德原則,以此規范社會的基本制度,決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及分配社會合作中的個人應得的利益的正義原則。然而羅爾斯一方面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容許公民有極大的自由,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有些偏執的重視社會資源的平等分配。羅爾斯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必須充分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權利享有一系列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時保證每個人有平等機會追求自己的事業和人生計劃,而在經濟分配上,則強調任何不平等的分配,必須在對社會中最為弱勢的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才被允許。這也正是被大多數人所詬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