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容性發展理論
“包容性”已成為我國新階段中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的政策關鍵詞。包容性發展要求機會供給、競爭參與及收益分享的有效協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我們也沒有理由相信,在未來的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中國經濟將會停滯不前。但發展過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拉大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增長的嚴重問題,突出表現在收入份額差距、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東中西部地區居民收入差距過大、高低收入群體差距懸殊等方面。30年前,我們感嘆中國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過低,還不到0.3,那是一種不正常的狀態。30年后,我們又進入到了另一種不正常狀態,2010年中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了0.5,一躍而成為全球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這種銳變對于形成一個穩定的經濟體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基礎結構在這種狀態下其實并不穩定。
理論上看,一個國家內部最為穩定的結構被認為是橢圓形的社會階層結構,在這樣的情況
下,國家資源性的收入能夠很好地補償低收入群體。而現在來看,巨大的基尼系數使我們相信中國的社會結構似乎和金字塔模式更為接近。在金字塔模式下,國家所能獲取的資源并不能很好地維系金字塔底部龐大人群的更好的需求,也難以創造足夠的機會使金字塔底部人群的能動性得以充分發揮。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有效的手段推進這種社會結構的變革,促進金字塔底部的人群在不受制度限制的情況下,進入到橢圓形的中部去,已經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面對的重要課題。
如果單純依靠政策的補給,顯然是力不從心和不可持續的,我們需要的是基于自然生存法則的、能讓每一個自由人都有機會受惠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模式。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中國原先的發展模式似乎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而包容性的發展模式被認為是中國未來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2009年11月,胡總書記出席新加坡亞太經合組織第17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并就世界經濟增長發表重要講話,首次強調了“包容性、可持續、平衡的經濟增長”。2010年 9月,胡總書記出席五屆亞太經合組織人力資源開發部長級會議開幕式,再次強調了“包容性發展”。“包容性”已成為我國新階段中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的政策關鍵詞。
“包容性發展(inclusive development)”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社會排斥理論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Amartya Sen的福利經濟學理論,前者始于上世紀 60年代西方國家對貧困以及剝奪概念的探討,后者關注個人生存和發展能力,關注公平、正義等問題,關注人類福利的增長。在包容性發展概念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亞洲發展銀行和世界銀行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早在 1966年亞行就提出“要對地球的和諧增長做出貢獻”,其后的減貧戰略(EPRS)和第二個中期戰略(Medium term strategy Ⅱ)更是將包容性增長作為優先發展戰略。亞行對包容性增長的官方解釋為倡導機會平等的增長,即貧困人口應享有平等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利,參與經濟增長并做出貢獻,而在分享增長成果時不會面臨權利缺失、體制障礙和社會歧視。世行對包容性增長理念的理解集中體現在《世界發展報告 2006:公平與發展》中,報告認為最好的減貧政策需要建立包容性的制度,提供廣泛的機會,而不是將增長政策和公平政策割裂開來。
包容性發展理念的形成是人們對貧困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皺嗬毨?”揭示貧困的本質是貧困者所享有“權利 ”的貧困。當貧困者的權利受到剝奪時就造成機會、參與及分享的不平等,從而產生社會排斥。我們認為,包容性發展理念的核心在于消除貧困者權利的貧困和所面臨的社會排斥,實現機會平等和公平參與,使包括貧困人口在內的所有群體都能參與
經濟增長并做出貢獻,同時合理分享增長成果。
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包容性發展的過程是不斷降低社會排斥的過程。社會排斥最初提出主要是針對那些不能很好適應社會并且無法受到社會福利系統保護的群體,主要包括精神及身體上殘疾、老齡化的、毒品吸食者、自殺者等等( Saith,2001)。隨著全球化的發展,這一概念被進一步擴展,突破了原有在法國提出的相關概念,它包括了長期持續的失業以及不穩定的社會聯系( Saith,2001)。到上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大家對公民權利理解的提升,社會排斥要求將經濟和社會的要求進行有力地整合,以重新建立大家對社會系統的認識 (Commins,2004)。 Burchardt等 (1999)提出了一個二維約束的排斥性定義,他們認為:當個體存活在這個社會系統中,卻不能參與到普通公民能參與的活動中去的時候,他或她即可視為被社會排斥了。而現在,社會排斥更被認為是一個多維的動態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一個能夠保證社會公民有效參與社會活動系統的失效 (Shucksmith & Chapman,1998; European Council,2004),包括經濟生產、福利分享權利的剝奪、社會群體聯系的缺失以及政治權利的剝奪,在這時,社會排斥已經是具有“過程性”、“復雜性”以及“內在原因性”的概念了 (Peace,2001)也就是說,社會排斥既受到主觀個體能力的影響,也受到客觀事實限制的影響,同時還可能受到歷史條件限制的影響,從而社會排斥是一個
具有繼承性的動態過程,這就決定了包容性增長需要擁有一套能夠具有彌補性能力的動態制度,同時也會是一個動態性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則是降低社會排斥因素的過程。通過對排斥性因素的排除,實現個體能夠獲得公平的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活動的機會以及成果的分享 (Ali & Hyun,2007; Ali & Zhuang, 2007; Klan,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