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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內部職級評聘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輔
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24號令)精神,促進輔導員向專職
化、專業化、專家化方向發展,根據《廣東白云學院關于加強輔
導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輔導員內部職級評聘的目的:
(一)提高輔導員的地位和待遇,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和條
件。
(二)明確輔導員的工作職責和要求,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
管理水平。
(三)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促進輔導員隊伍管理的科學化、
規范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我院專職輔導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輔導員內部職級是學院內部專門為專
職輔導員設定的專業技術職級。
第五條 輔導員內部職級等級設“初級輔導員、“中級輔導
員”和“高級輔導員”。
第六條 輔導員內部職級評聘實行“嚴格標準、評聘分離、
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由學院按工作任務需要聘任,先評后聘。
第七條 各系成立輔導員職級評審小組,負責輔導員職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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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工作并將初評結果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八條 學院成立輔導員職級評審委員會,負責輔導員職級
評審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具體組織實施。
二、評定輔導員職級的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輔導員均可參加內部職級資格的
評定: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品行
端正,為人師表;
(二)具有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專業知識
和技能,在輔導員崗位上從事思想教育、學生管理、黨團建設、
心理健康教育和職業生涯規劃等方面的實際工作。
(三)認同白云文化及學生工作理念,愿意為白云教育事業努
力實踐,開拓創新。
(四)初級輔導員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在本院從事專職輔
導員工作滿二年。
初級輔導員任職滿三年(或在本院任輔導員滿五年)可參評
中級輔導員,中級輔導員任職滿三年(或在本院任輔導員滿八年)
可參評高級輔導員。表現突出的可以破格評定。
三、評定輔導員職級的業績條件
第十條 初級輔導員評定需符合以下業績條件:
(一)較好地承擔學生思想教育、班級事務管理工作,完成額
定的輔導員工作量,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合格,所帶班級無重大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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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和安全的責任事故。
(二)做好所帶班級的黨建團建,承擔心理健康教育、素質教
育、就業指導工作。
(三)獨立承擔班課教學任務,參加黨課、就業指導及核心能
力訓練等教學活動,教學過程規范,教學效果好。
(四)善于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在校內刊物或工
作總結會、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專業論文或工作經驗交流文章。
第十一條 中級輔導員評定需符合以下業績條件:
(一)較好地承擔學生思想教育、班級事務管理工作,完成額
定的輔導員工作量,年度工作業績考核良好,所帶班級無重大違
紀和安全責任事故。
(二)所帶班級或學生獲得省級獎勵,包括挑戰杯、優秀黨團
員、藝術及體育比賽等;或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競賽集體項目、
優秀班集體或所帶學生獲得五項以上個人項目一等獎(最高獎)。
(三)在黨團建設、心理健康教育、素質教育、職業指導等方
面成績突出。
(四)公開發表與輔導員工作相關的專業論文一篇或相關科
研成果獲得院級獎勵(學報發表論文二篇,折抵公開發表一篇);
或參編相關專業公開出版教材;或在院級以上單位德育、學生管
理研討會、工作會上作典型發言介紹經驗。
(五)獲得院級優秀教師、優秀共產黨員,優秀輔導員稱號兩
次以上的榮譽。
(六)擔任德育教育教學任務(主題班會、入學教育、黨課、
心理健康輔導課、就業指導課、核心能力訓練、藝術教育等),
符合教學要求,累計50課時以上。
第十二條 高級輔導員評定需符合以下業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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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額定的輔導員工作量,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優秀,無
教學或行政事故。
(二)所帶班級或學生獲得全國性獎勵或省級獎勵三項以上,
或所帶班級獲省級以上表彰。
(三)在黨團建設、心理健康教育、素質教育、職業指導工作
等方面有所建樹,在全院有一定影響。
(四)公開發表專業論文兩篇或相關科研成果獲得省級獎勵
(院級一等獎可等同)或出版專著(編著)、公開出版相關教材
(教輔讀物)一部(副主編以上或參編5萬字以上)。
(五)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兩次被評為院級優秀教師、優
秀共產黨員、優秀輔導員稱號。
(六)擔任德育教學任務累計100課時以上。
四、輔導員職稱的評聘
第十三條 輔導員職級的評定
輔導員職級采取個人申報,所在系推薦,職級評審委員會評
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批準的程序評定。
輔導員職級評定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四條 已評定相應職級的輔導員工作業績表現不突出、
不稱職的,也可以高職低聘,其待遇按所聘職務核算。
五、考核和培訓
第十五條 輔導員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德、能、勤、績全
面考核,以業績考核為主,評定出“合格”、“不合格”二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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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等級合格的,予以續聘;考核“不合格”
的,不予續聘。可作“低聘”處理,也可作為除名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輔導員的考核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圍繞年
度目標管理輔導員崗位職責常規工作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聘任期內輔導員每年須接受10課時以上的相關
培訓,以提高思想理論修養,道德品質,專業知識水平及工作能
力。培訓計劃及安排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
六、待 遇
第十九條 獲得職級的輔導員,在聘任期內享受相應職級津
貼。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院輔導員職級評審委員會。
廣東白云學院學生工作部(處)
二OO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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