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
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山東省德州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德州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4.22
【案件字號】(2022)魯14民終89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郭依靜
【審理法官】郭依靜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劉志現;張清云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劉志現張清云
【當事人-個人】崔士花劉志現張清云
【當事人-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王翠萍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閆中晶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孫曉杰山東
眾成清泰(臨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翠萍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閆中晶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孫曉杰山東眾
成清泰(臨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王翠萍閆中晶孫曉杰
1 / 9
【代理律所】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山東眾成清泰(臨邑)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崔士花;劉志現;張清云
【本院觀點】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對崔士花護理期限的認定是否正確。
【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鑒定意見反證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對崔士花護理期限的認定是否
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2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
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本案中,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
上訴人崔士花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評定為一級傷殘,其骨盆兩處以上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
十級傷殘,院外屬完全護理依賴,一審法院根據崔士花年齡、傷殘情況等確定護理期限為12
年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實際,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
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1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更新時間】2022-09-22 03:03:26
2 / 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7日18時15分許,被告劉志現駕駛魯
NT××××號小型轎車沿臨邑縣孟寺鎮鄧家村村通公里由北向南行
駛,行駛至國道340線以南臨邑縣孟寺鎮鄧家村路口以北處時因觀察不足與由東向西步行橫
過公路的崔士花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崔士花受傷。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臨邑大隊作出
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志現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崔士花不負事故責任。涉案魯NT
××××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張清云,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
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
公司為原告墊付9萬元,被告劉志現為原告墊付7000元。原告受傷后,在臨邑縣中醫院住院
治療181天,共花費醫療費126367.01元支付醫療器械費2630元。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
2021年8月19日,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一、1)被鑒定人崔士花三
肢癱肌力2級以下評定為一級傷殘。2)被鑒定人崔士花骨盆兩處以上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
十級傷殘。二、被鑒定人崔士花因傷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因傷營養期限180日;因傷誤工
期限自受傷之日至鑒定日前一天。三、被鑒定人崔士花院外屬完全護理依賴。四、被鑒定人
崔士花三肢癱伴有二便功能障礙,需要二排便護理及相關輔助用品、預防相關并發癥的措
施。原告支付鑒定費3640元。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及原告提交的書面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
隊臨邑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原告的損失,
依法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志現
承擔賠償責任。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系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
構作出的意見書,程序合法,結論科學,被告雖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
以反駁推翻,故對該鑒定意見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相關損失可據此計算。關于原告主張
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醫療器械費,證據充
足,理由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應扣除原告治療自身疾病費用和因掛床產
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
3 / 9
齡,僅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確有勞動收入,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
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護理費,原告僅提交鄧長蘭事故發生前三個月銀行流水、單位
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勞動合同書及鄧長建事故發生前7、8、9月份工資表、營業執
照、單位證明、勞動合同,不足以證實護理人員誤工損失的實際減少情況,對原告主張的護
理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此可參照山東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每天120元計算;另一審法院
結合原告的傷殘等級等狀況,依法酌定計算院外護理期限12年,之后原告如確須護理,另行
主張權利。關于傷殘賠償金,依法計算12年;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崔士花各項損失(詳見賠償
清單)共計1262001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原告1198000元,扣除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已墊付的9萬元,還應賠償原告1108000元,
剩余64001元,由被告劉志現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崔士花各項損失共計1108000元;二、被告劉志現賠償原告崔
士花各項損失共計64001元(已墊付7000元,履行時予以扣除);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
求。以上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8700元,由原告承擔614元,由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擔7386元被告劉志現承擔7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于
護理費應按照被上訴人的傷情分段判決護理費,均待實際發生后進行主張。因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護理期
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能,
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2年的護理費明顯不當,也加重了原審被告劉志現的
賠償責任,因上訴人的保險限額已滿額,在1262001元的判決中護理費就占據了將近一半。
綜上所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4 / 9
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魯14民終89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河街道辦事處東方紅東路259號華騰御城8號
樓(西半部分1-3層)。
負責人:吳晶,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翠萍,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中晶,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士花。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杰,山東眾成清泰(臨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志現。
原審被告:張清云。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
崔士花及原審被告劉志現、張清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邑縣人
民法院(2021)魯1424民初30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4月5日
5 / 9
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訴請
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
法院對于護理費應按照被上訴人的傷情分段判決護理費,均待實際發生后進行主張。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三
款的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恢復
生活自理能力的可能,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2年的護理費明顯不當,
也加重了原審被告劉志現的賠償責任,因上訴人的保險限額已滿額,在1,262,001元的
判決中護理費就占據了將近一半。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崔士花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
分,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劉志現述稱,認可保險公司的意見。
原審被告張清云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意見。
原告訴稱 崔士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
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326,377.01元;二、本案訴訟費等各項費用由被
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11月7日18時15分許,被告劉志現
駕駛魯NT××××號小型轎車沿臨邑縣孟寺鎮鄧家村村通公里
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國道340線以南臨邑縣孟寺鎮鄧家村路口以北處時因觀察不足與
由東向西步行橫過公路的崔士花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崔士花受傷。德州市xx局交通警
察支隊臨邑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志現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崔士花不負事
故責任。涉案魯NT××××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張清
云,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
6 / 9
期間。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為原告墊付9萬元,被告劉志現為原告墊付7000元。
原告受傷后,在臨邑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81天,共花費醫療費126367.01元,支付醫療器
械費2630元。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2021年8月19日,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
作出鑒定意見書:一、1)被鑒定人崔士花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評定為一級傷殘。2)被鑒
定人崔士花骨盆兩處以上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二、被鑒定人崔士花因傷住
院期間需2人護理;因傷營養期限180日;因傷誤工期限自受傷之日至鑒定日前一天。
三、被鑒定人崔士花院外屬完全護理依賴。四、被鑒定人崔士花三肢癱伴有二便功能障
礙,需要二排便護理及相關輔助用品、預防相關并發癥的措施。原告支付鑒定費3640
元。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及原告提交的書面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德州市xx局交
通警察支隊臨邑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被告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
原告的損失,依法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
分,由被告劉志現承擔賠償責任。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系法
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意見書,程序合法,結論科學,被告雖對鑒定結論不予
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推翻,故對該鑒定意見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相關
損失可據此計算。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
費、精神撫慰金、醫療器械費,證據充足,理由充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
張應扣除原告治療自身疾病費用和因掛床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
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齡,僅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未提
交證據證實其確有勞動收入,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護理
費,原告僅提交鄧長蘭事故發生前三個月銀行流水、單位證明、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
勞動合同書及鄧長建事故發生前7、8、9月份工資表、營業執照、單位證明、勞動合
同,不足以證實護理人員誤工損失的實際減少情況,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一審法院不予
7 / 9
支持,對此可參照山東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每天120元計算;另一審法院結合原告的傷
殘等級等狀況,依法酌定計算院外護理期限12年,之后原告如確須護理,另行主張權
利。關于傷殘賠償金,依法計算12年;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崔士花各項損失(詳見賠償清
單)共計1,262,001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
賠償原告1,198,000元,扣除太平洋財保德州支公司已墊付的9萬元,還應賠償原告
1,108,000元,剩余64,001元,由被告劉志現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
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崔士花各項損失共計1,108,000元;
二、被告劉志現賠償原告崔士花各項損失共計64,001元(已墊付7000元,履行時予以扣
除);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以上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
費8700元,由原告承擔61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
司承擔7386元,被告劉志現承擔7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查明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對崔士花護理期限的認
定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
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
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
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本案中,德州恒信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
被上訴人崔士花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評定為一級傷殘,其骨盆兩處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評定為十級傷殘,院外屬完全護理依賴,一審法院根據崔士花年齡、傷殘情況等確定護
理期限為12年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實際,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
8 / 9
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91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
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員 郭依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劉圣宇
書 記 員 李汶穎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9 / 9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6:34: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9882768920331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等機動車交通事.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崔士花等機動車交通事.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