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光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6.02
【案件字號】(2020)云01民終1161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霞錢曉燕李希
【審理法官】張霞錢曉燕李希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高光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非亞文;昆明馮平貨運有限
公司
【當事人】高光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非亞文昆明馮平貨運有限公
司
【當事人-個人】高光信非亞文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昆明馮平貨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趙毅云南友元律師事務所;王馨葦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師紅斌云南直度律
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趙毅云南友元律師事務所王馨葦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師紅斌云南直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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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
【代理律師】趙毅王馨葦師紅斌
【代理律所】云南友元律師事務所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高光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非亞文;昆明馮平貨運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交通事故中非亞文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非亞文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保投保了
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國人保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過錯第三人鑒定意見新證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經審查,一審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與本院二審查證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
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非亞文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非亞文駕駛的車輛在中國
人保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國人保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法律
事實均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本案爭議的款項評議如
下: 1.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
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
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從事餐
飲業,但其提交的微信收入流水不足以證實其收入狀況,應當按照餐飲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
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2019年住宿和餐飲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7076元。誤工210天的
誤工費為27085元(47076÷365×210=27085元)。 2.護理費。護理費原則上按照一人護
理計算,高光信的醫囑或病情證明中并無二人護理的內容,因此,高光信要求按照二人計算
護理費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3.殘疾賠償金。高光信的傷殘等級情況是十級、九級、八
級,傷殘賠償金的基礎賠償比例是30%。傷殘附加系數應當按照10級為2%、九級為3%來計
算附加系數,本案的殘疾賠償金應當為253666元(36238×20×35%=253666元)。 4.被撫養
人生活費。高光信的傷殘情況評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當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支持
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
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
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
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
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云南省2019年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
消費支出23455元。本院對高光信的四名子女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如下:1.高灃:2002年
出生,撫養費為23455×0.3÷2=3518.25元;2.高搏搏:2007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6=21109.5元;3.高極棋:2013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13=45737.25元;4.高賜文:2015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14=49255.5元;共計119620.5元。 5.營養費。一審按照每天30元,計算
116天營養費并無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維持。 本案中,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的醫療費
158686.93元不應當重復賠償,當事人對其它費用的承擔未提出上訴,本院對一審對其它費
用的處理依法予以維持。綜上,高光信的損失為:醫療費61152.85元、后期醫療費用18000
元、殘疾賠償金2536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護理費17400元、營養費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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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27085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3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
費119620.5元,共計520704.35元。中國人保應當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
圍內賠償高光信損失款520704.35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處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
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時間效力的若干
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7436號民事判決;
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高光
三、駁回高光信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信保險賠償金520704.35元;
9978元,由高光信承擔97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承擔9000
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978元,由高光信承擔97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分公司承擔9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負
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
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更新時間】2022-08-20 04:55:4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9日20時40分許,被告非亞文駕
駛云A×××××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昆明市官渡區原巫家壩機場跑道由東向西行駛,
恰遇原告在車前由東向西步行,非亞文未認真查明車前情況,臨危制動避讓不及,導致車頭
右前部與原告相碰撞,致原告倒地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非亞文全責,原告無責任。事故
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官渡區人民醫院進行救治,10月22日治療好轉后出院。同日,原告入
住云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治療,12月26日出院。原告自己支付在云南省第三人民醫院住院醫
療費51865.85元、門診費用30元、外購藥9257元(只能認定五張發票、購買人血蛋白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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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被告非亞文墊付官渡區人民醫院醫療費148686.93元(后中國人保賠付非亞文),被告
中國人保墊付1萬元。2020年3月12日,經云南正大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經鑒
定,原告傷殘等級分別為八級(脾臟切除)、九級(多發肋骨骨折)、十級(胰腺修補)。后期醫
療費用評估為18000元,此次損傷之日起的誤工期210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50日,
勞動能力評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支付傷殘等級鑒定費1000元、三期鑒定費800元、后期
醫療費鑒定費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800元。另查明,非亞文為車輛駕駛人,登記車輛所
有人為貨運公司,雙方為掛靠關系。云A×××××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中國人保
投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000元)保險期間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
1000000元)保險期間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
南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
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238元。原告有子女4人:高灃(公民
身份號碼53xxx02××××××××),高搏博(公民身份號碼53xxx07××××××××),
高極棋(公民身份號碼53xxx13××××××××),高賜文(公民身份號碼
53xxx15××××××××) 一審法院依法核實確認原告受傷的損失共計539190.58
元,其中:1、官渡區人民醫院醫療費158686.93元,其他醫療費61152.85元;2、后期醫療
費用18000元;3、殘疾賠償金239170.8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116天、每天
100元);5、護理費17400元(住院116天、每天150元);6、營養費3480元(116天、每天
30元);7、誤工費21000元(210天,按照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238元計算);8、交通費300元;9、鑒定費34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雙方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
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
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沒有投保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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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造成
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
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性質為財產
賠償,系殘疾導致勞動能力喪失、部分喪失應獲得的賠償,賠償款包含了受害人的被扶養人
生活費等所有支出內容。 關于損失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官渡區人民醫院醫療費
158686.93元,其他醫療費61152.85元;2、后期醫療費用18000元;3、殘疾賠償金
239170.80元(按2019年城鎮標準,參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高法〔2008〕245號文件,賠
償系數為33%);4、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116天、每天100元);5、護理費17400元(住
院116天、每天150元);6、營養費3480元(116天、每天30元);7、誤工費21000元(210
天,按照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8元計算);8、交通費300
元;9、鑒定費34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1、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2010
年7月1日施行的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賠償范圍的規定已經取代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關
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范圍的規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高光信保險賠償金380503.65元;二、
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9978元,由原告承擔3832元,被告中國人保承
擔6146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上訴人訴稱】高光信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另行
支付高光信誤工費25667元、護理費33554元、殘疾賠償金14495.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119620.5元、營養費19020元,共計212356.7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1.高光信的傷殘等級情況是十級、九級、八級,傷殘賠償金的基礎賠償比例是
30%。但一審法院對確定傷殘附加系數的法律適用不當,應當按照10級為2%、九級為3%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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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附加系數,本案的殘疾賠償金應當為253666元;2.上訴人因傷情重,根據醫囑需要24小
時有人陪護,除聘請護工外,其配偶在整個醫治期間也在全程陪護,護理費應當按照兩個人
計算。3.一審法院按照每天30元計算營養費的標準過低,且計算周期過短,應當按照每天
150元計算營養費。4.誤工費計算標準過低且無法律依據,上訴人夫妻二人從事餐飲行業,
每月平均工資為一萬余元,應當按照實際收入即每月800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5.上訴人因傷
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都認可同意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僅是
對支付數額多少存在爭議,因此,法院應當判決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高光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
二審民事判決書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云01民終1161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光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毅,云南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
昆明市東風西路123號三合商利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王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馨葦,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非亞文。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紅斌,云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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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昆明馮平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區金河社區
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文道碧。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國臣。
審理經過 上訴人高光信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原審被告非亞文、昆明馮平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743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
了審理。上訴人高光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毅、被上訴人中國人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王馨葦、原審被告非亞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師紅斌、原審被告貨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
理人馮國臣到庭參與訴訟。因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了相應審理時
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高光信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在一審判決基礎
上另行支付高光信誤工費25667元、護理費33554元、殘疾賠償金14495.2元、被撫養
人生活費119620.5元、營養費19020元,共計212356.7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
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高光信的傷殘等級情況是十級、九級、八級,傷殘賠償金
的基礎賠償比例是30%。但一審法院對確定傷殘附加系數的法律適用不當,應當按照10
級為2%、九級為3%來計算附加系數,本案的殘疾賠償金應當為253666元;2.上訴人因
傷情重,根據醫囑需要24小時有人陪護,除聘請護工外,其配偶在整個醫治期間也在全
程陪護,護理費應當按照兩個人計算。3.一審法院按照每天30元計算營養費的標準過
低,且計算周期過短,應當按照每天150元計算營養費。4.誤工費計算標準過低且無法
律依據,上訴人夫妻二人從事餐飲行業,每月平均工資為一萬余元,應當按照實際收入
即每月800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5.上訴人因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本案一審庭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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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被上訴人都認可同意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僅是對支付數額多少存在爭議,因此,
法院應當判決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答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高光信的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由三被告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被撫養
人生活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
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617764.55元;2.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險賠償限額內
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9日20時40分許,被告非
亞文駕駛云A×××××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昆明市官渡區原巫家壩機場跑道由東
向西行駛,恰遇原告在車前由東向西步行,非亞文未認真查明車前情況,臨危制動避讓
不及,導致車頭右前部與原告相碰撞,致原告倒地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非亞文全
責,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官渡區人民醫院進行救治,10月22日治療好
轉后出院。同日,原告入住云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治療,12月26日出院。原告自己支付在
云南省第三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51865.85元、門診費用30元、外購藥9257元(只能認
定五張發票、購買人血蛋白等及器械)。被告非亞文墊付官渡區人民醫院醫療費
148686.93元(后中國人保賠付非亞文),被告中國人保墊付1萬元。2020年3月12日,
經云南正大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經鑒定,原告傷殘等級分別為八級(脾臟切
除)、九級(多發肋骨骨折)、十級(胰腺修補)。后期醫療費用評估為18000元,此次損傷
之日起的誤工期210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50日,勞動能力評定為部分喪失勞動
能力,支付傷殘等級鑒定費1000元、三期鑒定費800元、后期醫療費鑒定費800元,勞
動能力鑒定費800元。另查明,非亞文為車輛駕駛人,登記車輛所有人為貨運公司,雙
方為掛靠關系。云A×××××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中國人保投保交強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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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
期間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1000000
元)保險期間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
公安廳聯合發布的《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
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238元。原告有子女4人:高灃(公
民身份號碼53xxx02××××××××),高搏博(公民身份號碼
53xxx07××××××××),高極棋(公民身份號碼53xxx13××××××××),高賜文
(公民身份號碼53xxx15××××××××)
一審法院依法核實確認原告受傷的損失共計539190.58元,其中:1、官渡區人
民醫院醫療費158686.93元,其他醫療費61152.85元;2、后期醫療費用18000元;3、
殘疾賠償金239170.8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116天、每天100元);5、護理
費17400元(住院116天、每天150元);6、營養費3480元(116天、每天30元);7、誤
工費21000元(210天,按照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8元計
算);8、交通費300元;9、鑒定費34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雙方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
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
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
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沒有投保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
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
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
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
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性質為財產賠償,系殘疾導致勞動能力喪失、部分喪失應獲得的
賠償,賠償款包含了受害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所有支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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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損失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官渡區人民醫院醫療費158686.93元,
其他醫療費61152.85元;2、后期醫療費用18000元;3、殘疾賠償金239170.80元(按
2019年城鎮標準,參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高法〔2008〕245號文件,賠償系數為
33%);4、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116天、每天100元);5、護理費17400元(住院
116天、每天150元);6、營養費3480元(116天、每天30元);7、誤工費21000元
(210天,按照2019年云南省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8元計算);8、交通
費300元;9、鑒定費34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1、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
支持。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賠償范圍的規定已經取代2004年5月
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范圍的規定。綜
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
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
高光信保險賠償金380503.65元;二、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9978
元,由原告承擔3832元,被告中國人保承擔6146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經審查,一審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與本院二審查證事實一致,本院依法
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認定高光信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
生活費、營養費。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非亞文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非亞文駕駛的車
輛在中國人保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國人保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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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
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實均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
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本案爭議的款項評議如下:
1.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
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
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
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
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從事餐飲業,但其提交的微信收入流水不足以
證實其收入狀況,應當按照餐飲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2019年住
宿和餐飲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7076元。誤工210天的誤工費為27085元
(47076÷365×210=27085元)。
2.護理費。護理費原則上按照一人護理計算,高光信的醫囑或病情證明中并無二
人護理的內容,因此,高光信要求按照二人計算護理費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3.殘疾賠償金。高光信的傷殘等級情況是十級、九級、八級,傷殘賠償金的基礎
賠償比例是30%。傷殘附加系數應當按照10級為2%、九級為3%來計算附加系數,本案的
殘疾賠償金應當為253666元(36238×20×35%=253666元)。
4.被撫養人生活費。高光信的傷殘情況評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當根據其喪
失勞動能力程度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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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
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費支出額。云南省2019年全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3455元。本院對高光信的四
名子女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如下:1.高灃:2002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3518.25元;2.高搏搏:2007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6=21109.5元;3.高極棋:2013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13=45737.25元;4.高賜文:2015年出生,撫養費為
23455×0.3÷2×14=49255.5元;共計119620.5元。
5.營養費。一審按照每天30元,計算116天營養費并無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維
持。
本案中,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的醫療費158686.93元不應當重復賠償,當事人對
其它費用的承擔未提出上訴,本院對一審對其它費用的處理依法予以維持。綜上,高光
信的損失為:醫療費61152.85元、后期醫療費用18000元、殘疾賠償金253666元、住
院伙食補助費11600元、護理費17400元、營養費3480元、誤工費27085元、交通費
300元、鑒定費3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9620.5元,共計
520704.35元。中國人保應當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高光信損
失款520704.35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處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
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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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7436號民事
判決;
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
償高光信保險賠償金520704.35元;
三、駁回高光信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978元,由高光信承擔97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市分公司承擔9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978元,由高光信承擔978元,中國人
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承擔9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
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落款
審判長 張 霞
審判員 錢曉燕
審判員 李 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楊亞嬌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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