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卷第7期
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V0l|11 No.7
2 01 2年7月
Journal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Ju1.2012
中國遏制刑訊逼供法律圖景縱覽
王明明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
摘 要:從1979年至今縱向地看,中國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呈現出一個由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不斷健
全和完備的圖景。中國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規范不僅逐漸走向了規模化和體系化,而且也已初步實現了規
范的精細化。其可操作性漸趨增強。縱覽中國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圖景,有利于對中國遏制刑訊逼供法律機
制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刑訊逼供;遏制;法律圖景
中圖分類號:DF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320(2012)07—0038—06
一
、
引言
要對這些法律法規加以系統地梳理和檢視。故本文擬
刑訊逼供是一種極端野蠻和落后的行為。要求一
將1979年至今,中國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法規進行逐
個人既是控告者,同時又是被告人,這就是想混淆一切
一
檢視和分析,以期得見中國遏制刑訊逼供的縱向法
關系;想讓痛苦成為真相的試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
律圖景,并希望對中國遏制刑訊逼供法律機制的進一
和皮肉中蘊藏著檢驗真相的尺度。這種方法能使強壯 步完善有所裨益。
的罪犯獲得釋放,并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
二、1979m1989:表明嚴禁立場。僅具宣示意義
罰。… ”H‘刑訊必然造成這樣一種奇怪的后果:無辜
從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間,我國遏制刑訊逼
者處于比罪犯更壞的境地。盡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 供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多,而且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也
者卻是進退維谷:他或者承認犯罪,接受懲罰,或者在
不具可操作性,僅僅表明了立法者反對刑訊逼供、對刑
屈受刑訊后,被宣布無罪0但罪犯的情況則對自己有
訊逼供采取“嚴禁”的態度和立場。
利,當他強忍痛苦而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他就把較重的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首次規
刑罰改變成較輕的刑罰。所以,無辜者只有倒霉,罪犯 定了“刑訊逼供罪”,并用“嚴禁刑訊逼供”明確表明了
則能占便宜。”… ” 因此,18世紀時,貝卡里亞等啟蒙
堅決反對刑訊逼供行為的態度。同時,1979年頒布的
思想家就竭力主張廢除刑訊逼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亦規定:
“刑訊,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
被告人在訴訟中、定罪前便受到殘酷的肉體或精神折
方法收集證據。”其后,我國出臺的幾個司法解釋,包
磨。刑訊,也是造成實體不公的重要原由,我國司法實
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
踐中的冤假錯案,絕大多數都與刑訊逼供有很大的關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1979)、《人
系,或者直白地說,就是根據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定案 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
而造成的。” 因此,如何有效遏制刑訊逼供,防止冤 (1986)、《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
假錯案一直是困擾我國刑事司法界人士的一道難題。
(1987)、《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遏制刑訊逼供固然不能只靠法律,但是沒有法律 (1987)、《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1988)
卻是萬萬不能的。眾所周知,我國頒布的很多法律法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制定和頒布(檢察人員紀律)
規中都含有關于遏制刑訊逼供的內容。而時至今日,
(試行)》(1989),其中都涉及了與遏制刑訊逼供相關
在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卻依然屢禁不止,這
的內容,但其也主要是重申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嚴禁
難免令人對這些法律法規的切實效果產生懷疑。為了
刑訊逼供”立場,沒有更多實質性內容。但是,若沒有
考量我國遏制刑訊逼供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就很有必
程序性制裁措施加以保障,“嚴禁刑訊逼供”就永遠只
收稿日期:2012—06—20
作者簡介:王明明(1976一 ),男,黑龍江哈爾濱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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