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6卷第4期
2011年8月
新余學院學報
J0URNAL OF XINYU UNIVERSITY
V01.16.NO.4
Aug.2011
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管理之完善
●諶宏偉,肖羽飛
(贛南師范學院法學系, 江西贛州341000)
摘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基本實現了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統一管理,具有進步之處。然而,我國司法鑒定收費
管理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拓寬《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明確司法鑒定
費用的性質為“公益性服務費”,細化收費標準的確立依據,對新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的收費實行價格審批制度,強
化對司法鑒定”協議收費”的監管。
關鍵詞:司法鑒定;鑒定費用;收費管理
中圖分類號:D91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6765(2011)02—0012—03
2009年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司法部
等現象的產生。再譬如,《辦法》第21條關于司法鑒
頒布《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定收費爭議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就體現
《辦法》于同年11月1 Et開始實施。《辦法》出臺之 了“平等有償”的原則,因為只有平等主體之間發生
前,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管理存在諸多問題,其根本原
因是政出多門 J。應當說,學界對我國司法鑒定收
費管理的研究是比較薄弱的。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
庫中,筆者以“鑒定收費”為篇名或主題檢索1990— 針對不同類別鑒定項目的收費,《辦法》確定了
2010年間的文獻時發現,與本文論題相關的文章僅
有2篇,且均成文于《辦法》出臺之前。《辦法》已經
實施近一年半,在實踐當中暴露出了一些新的問題。 司法鑒定收費的統一管理。到目前為止,已有的“三
本文將結合《辦法》的規定,對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管
理的進步與不足之處作一評析,并提出若干完善建
議。
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
(二)創設了“分類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
制
進步之處 從而基本實現了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統一管理。(2)
(一)確立了司法鑒定收費的基本原則
《辦法》第3條規定:“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 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
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在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統一管理的起步階段,這四個
基本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實踐價值。
譬如,《辦法》第l8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顯
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
受社會監督。”該條款就體現了“公開公平”與“誠實
信用”的原則。譬如,《辦法》出臺之前,“鑒定實踐中
‘委托人付費’與‘當事人付費’相糾纏混淆,并由此 法鑒定機構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
引發了收費中形成利益小團體等現象。”_2 《辦法》第
一
、
15條中的“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直接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所需鑒定費用應當由當
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鑒定機構”的規定,使得“當事 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3)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
人”與“委托人”直接重合,有利于預防“利益小團體”
不同級別的主管部門,形成了“分類與分級管理相結
合”的管理體制。其創新意義在于:(1)基本實現了
大類”鑒定項目(即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
鑒定)仍然是最主要的鑒定項目。而對于這些主要
的鑒定項目,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基準價》,
具有相當的靈活性。《辦法》規定,各省級主管部門
具體收費標準或上浮幅度,這便賦予了地方一定的
自主權。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并不同步,因而這
種靈活對待是必要的。
(三)厘清了司法鑒定費用的外延
《辦法》出臺之前,某些與鑒定相關的費用是否
屬于司法鑒定費用,各地操作不一。對此,《辦法》第
11、12、13條有針對性地予以了明確,分別為:(1)司
見所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司法鑒定費用,但經委托人
同意的除外。(2)司法鑒定機構代委托人支付給司
法鑒定人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
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
收稿日期:2011—04—22
課題及第一作者簡介:本文為贛南師范學院科研課題《司法鑒定收費管理研究》(1Okyw14)的成果之一。諶宏偉(1981一),男,
湖南益陽人,講師,法學碩士。
一
12—
2011(第l6卷) 諶宏偉,肖羽飛: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管理之完善 第4期
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
項目,其收費標準應該由省級主管部門確定。但是,
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這一點在某些地方并未得到執行。譬如,北京市發
(四)強調了司法鑒定收費仍屬于法律援助的范
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司法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
圍
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
。 在2005年我國司法鑒定社會化改革正式啟動之
知》的通知(以下簡稱《北京通知》)第3條規定,新增
后,司法鑒定是否仍然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各方認 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服務,由司法鑒
識并不統一。在此背景下,《辦法》第17條重申:對 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國務院價格主
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海市發展和改革
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
委員會、上海市司法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
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對
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
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 知》的通知(以下簡稱《上海通知》)第4條也有類似
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該 規定。北京、上海等地主管部門實際上是將其對新
規定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意義重大。
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的定價權“轉交”給了鑒定委
(五)明確了收費爭議解決方式
托雙方,從而違背了《辦法》的規定。
在《辦法》出臺之前,委托雙方因司法鑒定收費
(五)對“協議收費”的監管缺位
發生爭議之時,除了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或司法行
對于“三大類”之外的司法鑒定項目,某些地方
政部門舉報、投訴之外,是否還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
規定實行“協議收費”,即由委托方與鑒定機構協商
訴訟,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對此,《辦法》第21條 確定鑒定費用。“協議收費”的實質是按照市場規律
明確規定:“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
確定司法鑒定服務費用。然而我們注意到:(1)實行
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 “協議收費”的鑒定項目的市場化程度并不高。相對
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于“三大類”鑒定項目而言,我國從事“三大類”項目
二、存在的問題
之外的鑒定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數量十分有限,實踐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 當中基本上是“就地(近)委托鑒定”,委托方實際上
《辦法》第2條規定:“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 并沒有多大的市場選擇空間。(2)鑒定委托雙方存
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 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委托方對鑒定的需求往往是
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 剛性的,然而委托方一般并不了解與鑒定相關的專
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 業知識,在缺乏充分的市場競爭且缺乏政府定價或
取服務費用的行為。”可見,《辦法》僅僅適用于“訴訟
指導價指引的情況下,委托方在“協議收費”中明顯
活動中”的司法鑒定收費。但實際上,在仲裁及其他 處于不利地位。(3)從事“三大類”之外的鑒定的鑒
非訴訟法律事務中,鑒定人往往也接受委托提供大 定機構少、鑒定人少,因而鑒定機構極容易形成“價
量的鑒定服務,此類鑒定的收費并不適用于《辦法》。
格聯盟”,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總而言之,現階段對
(二)收費性質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三大類”之外的鑒定項目實行“協議收費”本身并沒
《辦法》第2條規定了鑒定收費的性質為服務
第4期 新余學院學報 2011(第l6卷)
及何時制定基準價,《辦法》只字未提,由此,相當一
部分地區實行市場價,其商業性色彩十分濃重。我
們認為,“三大類”之內的鑒定與“三大類”之外的鑒
定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既然國家實際上將“三大
類”鑒定項目的收費界定為公益性服務費,那么“三 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規定,并適時在全國
大類”之外的鑒定項目的收費也應當界定為公益性
服務費。雖然現階段尚難以對“三大類”之外的鑒定 其是否屬于疑難復雜以及收費上浮上限則應由省級
項目制定統一的基準價,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先行一
步明確其收費性質為公益性服務費。實際上,對于
“三大類”之外的鑒定項目的收費,政府非常有必要
加強監管,而監管的重要前提是必須明確鑒定費用
的性質為公益性服務費。
(三)細化收費標準的確立依據
1.應當明確司法鑒定費用的具體構成因素
筆者認為,司法鑒定費用的構成因素包括以下
方面:(1)開展司法鑒定的服務成本;(2)合理利潤;
(3)法定稅金;(4)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可能承擔
的賠償風險和責任;(5)普通社會公眾的承受能力。
在上述5個因素中,司法鑒定的服務成本是決定收費
標準的關鍵性因素。譬如,2010年5月,為了給制定
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提供政策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
東省司法廳專門發文就廣東省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成
本進行專項調查。
2.規范疑難復雜鑒定項目的認定及價格上浮幅
度 “協議收費”的司法鑒定服務,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
《北京通知》第4條規定:“疑難、復雜及有重大
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或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 字確認。(3)建立備案制度。即對于實行“協議收
司法鑒定服務(含經其他鑒定機構已鑒定過的案
件),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備案一份至主管部門,以便后者跟蹤檢查。
疑難、復雜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
定標準由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上海通知》第6
條規定:“對個別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經司法鑒定
機構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司法鑒定收
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標準的2倍之內
協商收費。疑難復雜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行
業組織另行制定,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價格主管
部門備案。”筆者認為,疑難復雜鑒定事項的認定主
體以及收費上浮上限,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收費項目
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權限來確定。具體而言,對于已
有的“三大類”鑒定項目,其是否屬于疑難復雜以及
收費上浮上限應該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
部統一規定;對于新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其是否
屬于疑難復雜以及收費上浮上限應該由省級價格主
范圍內統一規定;而對于“三大類”之外的鑒定項目,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來確定認定主
體,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新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的收費應實行價
格審批制度
既然《辦法》規定新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的定
價權在省級主管部門,那么,各地就不宜將此類鑒定
的收費標準“下放”給委托雙方進行協商。我們認
為,對于新增的“三大類”鑒定項目,可以先由委托雙
方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并預收鑒定費用,但鑒定
機構必須將該鑒定項目層報省級主管部門,待省級
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收費標準之后,再由委托雙方對
鑒定費用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五)強化對“協議收費”的監管
可以從以下方面對“協議收費”進行監管:(1)必
須首先對司法鑒定費用的具體構成因素有一個較清
晰的界定(參見前文),否則將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
監管依據。(2)保障委托方的知情權。即對于實行
委托人提供鑒定費用的明細,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
費”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應當將《司法鑒定協議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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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鑒定管理處李柏勤處長[J].中國司法鑒定,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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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何堅,何曉丹.對我國司法鑒定收費管理的思索[J].中
國司法鑒定,2008,(6):14.
(責任編校:林斌)
Perfection of judicial appraisal charge management
CHEN Hong—wei.XIA0 YU—fei
(Gannan Normal Institute, Ganzhou 341000 China)
Abstract:The Stipulations about Judicial Appraisal Charge Management basically realize the united management of judicial appraisal
charge.which has made progress.However,there are many drawbacks in them,which can be corr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that
is,widening their application scope,stipulating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la charge as public service welfre,sapecifying the grounds for
charge standard,implementing pric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for the newly—increasing item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agreed charge of judicial appraisa1.
Key words:judicial appraisal;appraisal charge;charge management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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