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和道德在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二維性思考
作者簡介:辛晶晶(1987—),女,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2010
級法律碩士。
蘇州大學,江蘇 蘇州 215006
【摘要】和諧社會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理想社會,是一種各盡其
能、各得其所、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生共進的社會。法律
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其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的作
用是不盡相同的。由于兩者分別靠外在、內在強制力來規范和約束
人的行為,因此它們對人應盡的義務是有層級的。法律的義務和道
德義務的區分,法律價值和道德價值的梳理,對于保障人的基本權
利和自由,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法律;道德;價值;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
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因此,實現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就離
不開法律、道德、政策等手段的發揮和運用。本文試圖從價值與事
實層面,結合哈特、富勒等法學家的相關理論以及兩者在實踐中的
同一性、對立性,略談法律與道德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扮演的重要
角色。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應由特定物
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
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
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從這一定義中不難看出法的評價
價值和目的價值。然而,法律價值所體現的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作為
主體的人的需求的滿足,諸如對自由、秩序、正義、人權等的需求
的滿足根源于人的主體價值,因此法律價值最終表現為對主體的終
極關懷、終極意義。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法律的價值也詮釋了“以人
為本”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而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
式,他是人們關于善于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
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
價和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因此,它
是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 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保證實行的。美
國法學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
和愿望的道德。認為義務的道德“是從最低點出發。它確立了使有
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
準則”,愿望的道德則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
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富勒指出,義務的道德不會因為人們沒有
抓住充分實現其潛能的機會而責備他們。相反,它會因為人們未能
遵從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責備他們。
個人認為,所謂義務的道德就是要求人們遵紀守法,不違反善
良風俗的最低限度的做人準則或道德標準,愿望的道德則是要求人
們具有的無私奉獻,拾金不昧,樂善好施等高尚的道德品質。然而,
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我們應從現實意義層面對道德作廣義上的
理解,道德本身所指稱的不僅是如前所述的人的習性方面,理應包
括制度本身的品性。一個法制健全、各方面體系完善的和諧社會首
先要求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是具有德性的。
哈特在《法律、自由與道德》一書中,在“社會的/闡釋的”意
義上承認法律與道德的相關性,而在“邏輯的/假設的”意義上堅
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他側重的是法律的事實和規則兩個面向。而
富勒認為:“法是使人類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法作為一種
有目的事業,其本身就具有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兩個方面,即法
的外在道德和法的內在道德。在我看來,富勒的法律的外在道德所
指稱正是法律的目的價值,法律的內在道德則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文
本意義上的法律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應遵循的原則,即符合法的形式
價值和程序價值,而這些原則又是符合道德價值的目標,從這個意
義上講,法律是具有道德性的。富勒的這種觀點把道德的價值寓于
法律之中,從法律中透視道德的價值目標,這也彰顯了道德在推動
法律進程中的作用。
理論總是泛于文字之中,它的干枯性和形式性總是缺乏強有力
的說服力的,而社會生活中的真實案例則能充分說明法律和道德在
調整社會關系中相互聯系、相互區別的屬性。發生于四川瀘州的“二
奶遺贈案”已家喻戶曉,想必大家都知道結局是法院以遺囑違反善
良風俗為由判決該遺囑無效。在這則案例的背后,折射出的便是法
律與道德在規范人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中的矛盾與沖突,法院的
判決結果則印證了道德與法律的同一性。善良風俗作為一項法律原
則,通常不能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在該案中,按照
《民法通則》中關于遺囑生效要件的規定,該遺囑是有效的。但僅
考慮法律規則,無形中就默認了“包二奶”的合法性,與法律的正
義性價值、社會的善良風俗以及和諧社會的目標都是背道而馳的。
因此在處理該案時,徑行適用法律原則正是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
為了遵循善良風俗這一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
此外,在汶川地震中丟下學生而自己跑出教室的范美忠,被網
友譏諷為“范跑跑”。在“范跑跑”事件中,我們聽到的、看到的
更多是對范美忠的道德譴責,批評,甚至是對其作為“人類靈魂工
程師”的辱罵等等,而很少有人從另一角度去考慮人的良心自由以
及對人權的尊重。這一現象正反應了當今社會人們對法律義務和道
德義務并沒有作明確的區分,往往把個人的道德義務看作是法律義
務,對其強加嚴格苛刻的道德標準,而忽略了人作為人最基本的自
由及權利,即良心的自由。羅斯科·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
寫道: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如同法律和道德的聯
系,因為法律和道德正是通過規定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才得以完成
其使命的。法律和道德聯系緊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亦即法
律的領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
并沒有規定教師有保護學生安全、救死扶傷的法律義務。范美忠的
做法既沒有違反法律,也沒有傷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我們應尊重他
做出這種選擇的權利。格勞秀斯曾說過:“只要一個人不對他人造
成傷害,那么法律就沒有理由阻止他按照自己的想法來生活。”
和諧社會的構建,不僅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以建立
一種公平,正義,自由的社會環境,同時還要我們明確法律義務與
道德義務的區別,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袁建平.構建和諧社會應區分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j].
清華法學,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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