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屹、徐美萍與顧美蘭、顧沈蓉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
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8.14
【案件字號】(2020)滬02民終691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楊慶堂陳琪虞恒齡
【審理法官】楊慶堂陳琪虞恒齡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楊屹;徐美萍;顧美蘭;顧沈蓉;陳雙瑜;夏建榮
【當事人】楊屹徐美萍顧美蘭顧沈蓉陳雙瑜夏建榮
【當事人-個人】楊屹徐美萍顧美蘭顧沈蓉陳雙瑜夏建榮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楊屹;徐美萍
【被告】顧美蘭;顧沈蓉;陳雙瑜;夏建榮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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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本案按上訴人楊屹、徐美萍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8-21 10:31:25
楊屹、徐美萍與顧美蘭、顧沈蓉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滬02民終691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屹。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美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美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沈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雙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建榮。
審理經過 上訴人楊屹、徐美萍因與被上訴人顧美蘭、顧沈蓉、陳雙瑜、夏建榮民
間借貸糾紛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3民初26532號民事判決,
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楊屹、徐美萍在收到法院催繳上訴費的通知后,均未能
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
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
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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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楊屹、徐美萍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
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楊慶堂
審判員 陳 琪
審判員 虞恒齡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肖 英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一
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
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
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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