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規范 - (一)原始憑證填制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
填制原始憑證應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要真實。在填制原始憑證時,應使憑證上所記載內容同發生業務的實際情況保
持一致,即憑證上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和數據必須按照經濟業務的實際發生或完成情況來
填制,保證其真實、可靠,不得填寫匡算或估計數;原始憑證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不允許在原始憑證的填制中有任何歪曲和弄虛作假行為。
2.內容要完整。在反映經濟業務的相應原始憑證上,按照憑證已有的項目或內容,逐
項填列,即應該填寫的項目要逐項填寫,不可缺漏;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憑證的實際
日期填寫;名稱要寫全,不能簡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寫明確;有關人員的簽章必須齊全。
3.手續要完備。經辦業務的單位、經辦人員要對原始憑證認真審核并簽章,以對憑證
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按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
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負責
人或其指定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該公章應
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規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鑒,如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收款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等。
4.書寫要清楚、規范。原始憑證上的數字和文字,字跡要清楚,整齊和規范,易于辨
認。如,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
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簡
化字代替;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位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
的,角位和分位寫“00”,或者符號“一”;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
“一”代替。
5.填制要及時。所有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每項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后,必須及
時填制原始憑證,做到不拖延、不積壓,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核
算工作的正常進行。一般來說,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送交會計機構的時間最遲不應超過一
個會計結算期。
6.其他要求。
(1)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的金額必須相符。
(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實物購人后,要按照規定辦理驗收手續,以明
確經濟責任,保證賬實相符。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注明各聯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聯用作報銷憑證;一式
幾聯的發票和收據,除本身具備復寫功能的外,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
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
(4)發生銷貨退回及退還貨款時,必須填制退貨發票,附有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單位的
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5)單位人員公出借款的收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借款收據是此項借款業務的原
始憑證,是辦理有關會計手續、進行相應會計核算的依據。在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
者退還借款收據的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因為借款和收回借款雖有聯系,但又有區別,
在會計上需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將原借款收據退還借款人,就會損害會計資料的完整性,
使其中一項業務的會計處理失去依據。
會計憑證規范 - (二)記賬憑證填制規范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填制記賬憑證除了應符合原始憑證的
填制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憑證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
制,也可以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或者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
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2.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其目的是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后順序,便于記賬憑證與
會計賬簿之間的核對,確保記賬憑證的完整。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有多種,可以按收款、付
款、轉賬三類業務或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賬三類業務分別編號,也可以按現金收入、
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或者將轉賬業務按照具體內
容再分成幾類編號。一筆經濟業務事項需要填制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
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制三張記賬憑證,就可以編成113 、123 、133
號。
3.記賬憑證后必須附有原始憑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
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
與記賬憑證中的經濟業務事項記錄有關的每一張證據,都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記
賬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則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一起計人
附件的張數之內。但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貼在一張紙上,作為一張原始憑證。一
張原始憑證如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將該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在
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該主要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4.其他要求。
(1)記賬憑證的填制日期原則上應與發生經濟業務的日期一致,但由于憑證的傳遞需要
時間,因此,有的也可以按憑證到達日期填寫。如對現金收付款憑證,應以出納人員實際收
付款日期為編制日期;轉賬憑證應按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日期填寫。
(2)記賬憑證摘要的填寫應簡明扼要,說明清楚。填寫的基本要求是:意思完備,字數
簡短字跡清楚。如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事項,應寫明收、付款人和款項的內容;采購商品
要寫清品種名、進貨來源和批次并能區分不同供貨單位。
(3)會計科目必須按現行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全稱填寫,不得簡化,不得用科目編號或
外文 字母代替,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確定會計科目的借貸方和金額。
(4)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的記賬憑證,如有空行,應當在金額欄目最后一筆金額數字
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斜線注銷。
會計憑證規范 - (三)會計憑證審核規范
1.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會計法》明確規定:“會
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并根據經過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審核的內容。
①真實性審核。審核憑證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所發生實際經濟業務的情況,數據、文
字有無偽造、涂改、重復使用情況,各聯之間數額有無不符情況等。主要包括:①經濟業務
的雙方當事單位和當事人必須是真實、合法的;②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填制日期必須
是真實的;③經濟業務的內容和“量”必須是真實的。“量”指實物量和價值量。
②完整性審核。完整性審核的目的是確定原始憑證的編制是否符合要求,各個項目內容
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正確。要查看其憑證的各項指標是否完整,名稱、商品規格、計量
單位、數量、單位、大寫、小寫金額和填制日期的填寫是否正確、清晰。
③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的內容包括:一是原始憑證生成程序的合法性,如企業或個
人(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戶)出具的營業憑證,如發票、運費收據、勞力費收據等,必須是經
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驗收證明,以確認實物已經驗收人庫。
二是審查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有無違反財經制度的規定,有無不按計劃、預算辦事的
行為,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擴大了成本費用、開支范圍,財產物資的收發、領退是
否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2)原始憑證審核后的處理。對原始憑證經過審核后,應根據不同的審核結果,進行
不同的審核后處理。
①對于內容合法、合理、完整、正確的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會計手續,據以填制記賬
憑證,并將原始憑證作為附件粘于記賬憑證后面,以備查核。
②對于內容合法、合理而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按規定暫緩辦理會計手續,
將原始憑證退回業務經辦單位或人員,責成改正憑證記錄的錯誤。經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更
正錯誤后,對更正后的憑證進行復審,確定無誤后準予辦理會計手續。
③對于內容完整、正確而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憑證,按規定拒絕辦理會計手續,并向
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應依據法律規定,堅
決拒絕執行,并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
2.記賬憑證的審核
記賬憑證在記賬前,必須經過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是: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經濟內容、金額、合計等是
否與記賬憑證一致。
(2)經濟業務是否正常,應借、應貸賬戶的名稱和金額是否正確,賬戶對應關系是否
清晰,所用賬戶的名稱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記賬憑證中有關項目是否填寫齊全,有關人員是否簽名或蓋章。
審核中如發現差錯,應立即查明原因,或予重審或用劃線更正法更正,并在更正處由更
正人蓋章,以示負責。在審核記賬憑證時,如發現錯誤,必須查明原因,按規定辦法及時改
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才能據以記賬。
會計憑證規范 - (四)會計憑證更正規范
1.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為了規范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會
計法》規定: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
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重開或更正,此項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
單位負責,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
憑證開出單位重開。因為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原始憑證上的金額,容易產生舞弊,不利于保證
原始憑證的質量。
(3)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
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2.記賬憑證的錯誤更正
(1)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2)已經登記人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
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
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3)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
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
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會計憑證規范 - (五)會計憑證保管規范
1.各單位每年編制的會計憑證,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
成冊。
(1)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
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
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者蓋章。
(2)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
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
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
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
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
整理的,檔案機構應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
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
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
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
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
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可
代替原始憑證。
會計憑證規范 - (六)違反會計憑證規范的法律責任
1.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及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
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
事責任。處罰規定如下:
(1)責令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責令限期改
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
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
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行政處分。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
員,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其情節輕重,
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
符合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的法律責任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對會計憑證進行審核,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客
觀性的基礎工作。如果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將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的
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處罰規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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