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編制國企《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
一. 編制《改制方案》
1. 律師編制改制方案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政策文件,
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妥善解決改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2.1改制企業及擬出資各方的基本情況(歷史沿革、主營業務、人員結構、財
務狀況、近幾年的經營情況、組織結構圖等);
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3改制后企業的發展前景和規劃;
2.4改制的基本原則;
2.5擬采取的改制形式;
2.6國有產權受讓、資產及債務處置的方式和條件;
2.7職工安置;
2.8黨、工、團組織關系的處理;
2.9股權設置及法人治理結構;
2.10改制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2.11改制實施程序和步驟。
3.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權設置的,根據是否處于國家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決定
國有控股、參股還是退出時,律師應注意下列問題:
3.1涉及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
服務的行業、資源性行業和兩類企業即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骨干企業的
主業部分,國有經濟應繼續發揮其控制力、影響力,進行股權重組時,國有股原
則上應占到相對控股地位;
3.2根據規模大小決定應當采取整體改制還是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實施輔業
改制后的國有大股東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75%,律師應當協助改制企業在
聽取國資監管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擬出資各方和改制企業職工意見的基礎上,
編制股權重組方案。
4. 改制方案中涉及“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的,律師應注意下列問題:
4.1接受委托,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的基礎上,根據產權持有單位的改制
目的和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債權債務處置方案;
4.2要求改制企業如實告知各項未結債權債務,如果債權人中的金融機構持
反對或保留意見,應說明該項金融債權對本次改制的影響;
4.3如涉及或有負債或正在進行的有關債權債務的訴訟、仲裁和執行情況,
應重點指出或有負債及訴訟、仲裁事項對本次改制的影響。
5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如將現金補償轉為股權補償,律師應注意下列事
項:
5.1選擇股權補償必須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崗位為條件強迫職工選擇;
5.2 職工入股采用自然人持股形式,若人數眾多,應建議采取信托方式將職
工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分開,強化分紅權,淡化表決權,通過受托人實現表決權的
集中,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決策效率。
二. 編制《職工安置方案》
1.律師在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與重組過程中,應熟悉《勞動法》以及相關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政策文件。

本文發布于:2023-11-14 18:44: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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