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使?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有哪些
?地使?權轉讓的稅收籌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交易活動?漸頻繁,采取何種?地使?權轉讓?案能
夠做到最?限度的節省稅費?是實踐中的?個難題,那么?地使?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有哪些?案?店鋪?編為您總結
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地使?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有哪些
(?)?案?——?地使?權直接轉讓
該?案的基本操作流程較為簡單,即由丙公司直接將??擁有的?地使?權轉讓給?公司,其中涉及的稅費由雙
?分別繳納。?地使?權轉讓受《?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系列與?地
使?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調整。其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三?九條就?地使?權的轉讓進?了?些
限制性規定,因此,在采取?案?進??地使?權轉讓時必須滿?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條件,特別是?前仍存在的完
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限制。關于?案?在實施過程中要繳納的稅費,主要涉及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
附加、?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其中營業稅、?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繳納負擔較重,如按
照規定繳納將??加重企業的財務負擔。綜上,?案?優勢在于轉讓程序簡單,但缺點在于?地使?權轉讓的稅費成
本較?,除交易?續費和印花稅等外,受讓?要繳納較?的契稅,?轉讓?需繳納較?的營業稅、?地增值稅,這樣
?來就??增加了企業的開發成本,加重了雙?企業的負擔。
(?)?案?——股權轉讓
1、?地出資設??公司階段稅務籌劃。⑴?地增值稅。法律依據:(1)現?有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
增值稅?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1995年5?25?財稅字[1995]48號)第?條:對于以房地產進?投資?聯營的,投資?聯
營的??以?地(房地產)作價?股進?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地增
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地增值稅?(2)現?有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增
值稅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2006年3?2?)第五條:對于以?地(房地產)作價?股進?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
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地增值稅?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條暫免征收?地增值稅的規定?分析:
以?地使?權出資,?般可以免交?地增值稅?但存在例外,即以?地使?權出資,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須交
?地增值稅?⑵營業稅。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規定:以?形資產?不動產投資?股,參與接受投資?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為,不征收營業稅?分析:?公司丁
為丙公司的全資?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丙公司應承擔投資風險,因此符合上述規定,不?繳納營業稅?⑶其他如企
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則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繳納。
2、股權收購階段稅務籌劃。⑴契稅。法律分析:關于丙公司公司與甲公司協議收購丁公司股權以獲得?地的?
案,由于這??為在法律上不能被視為發??地使?權轉讓,故甲公司可以免交契稅。⑵營業稅。法律分析: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2003年1?1?起,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⑶?地增值稅。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為征收?
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的規定,對?次性轉讓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
地使?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三)?案三——公司分?
1、公司分?階段法律依據。
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依
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新設?承受原企業?地、房屋權屬
的,不征收契稅。分析:戊公司股東仍為甲公司和?公司,與原被分?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對戊
公司承受丙公司?地,不征收契稅。
⑵《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分
析:戊公司貨幣出資?額占30%,符合該規定?例。
⑶2001年《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的規定》第14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后“各?投資者在分?后的公
司中的股權?例,由投資者在分?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例不得低于分?后公司注冊資
本的百分之??五。”分析:戊公司股東持股?例與丙公司不?致,因上述法律規定,各股東可?由約定持股?例,
故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分?階段稅務籌劃。
⑴所得稅。分?公司從被分?企業中派?出來,在?商登記時是按新設公司處理的(但稅法不作為新設公司處
理),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公允價(評估價)?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如果符合特殊重組(免稅改組)的條件,應以原歷
史成本為原則確定計稅基礎。被分?企業的股東取得新股的計稅成本,應以被分?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企
業全部凈資產的?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將來轉讓或清
算股權時,按照計稅成本扣除。
⑵營業稅及?地增值稅。《?地增值稅暫?條例》第?條及《?地增值稅暫?條例實施細則》第?條規定,?地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轉讓國有?地使?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其中,轉讓國有?地使?權、地上的建筑物及
其附著物并取得收?,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為。公司分?是資產、負債、股權、勞動?等要
素的同時轉移(??“轉讓”),其涉及的不動產和?形資產的轉移,不屬于《營業稅暫?條例》規定的銷售不動產、轉讓
?形資產的征稅范圍,也不屬于《?地增值稅暫?條例》規定的有償轉讓房地產的?為,不征營業稅和?地增值稅。
⑶契稅?!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四條規定,企
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新設?承受原企業?地、房屋權
屬,不征收契稅。
⑷印花稅。分?后的兩家公司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與原被分?企業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相?,新增?
額由新設企業貼花,適?稅率為萬分之五。
店鋪?編提醒您,除以上三種?案以外,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還存在如合作開發、委托經營、?地使?權贈與
等轉讓?地使?權的?式,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站致?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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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4 21:17: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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