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住房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實施日期】1998/12/31【頒布單位】 浙政辦[1998]5號 【失效日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住房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 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
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 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
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 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
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 各市(地)、縣(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房
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住房補貼等。
(五) 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不低于6%,有條件的市、縣可以適當
提高。
(六)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市、縣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
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其它市、縣可視財力情況,對中低收入無房或住房困難的職工,在購買住房時,可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住房補貼。保留編輯
權
此前已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又沒有實行住房補貼的市、縣,可不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但要創造條件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七) 住房補貼分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三種。
1. 對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由單位按月給予不高于本人工資25%的住房公積金補貼,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住房公積金補貼納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
2. 對1998年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由單位按規定發給一次性住房補貼。
3. 對199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工齡住房補貼。工齡
住房補貼額為當地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與該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以及1994年底前工齡的乘積。
(八) 對無房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當地上一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的一半與該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及住房補貼比例
的乘積。
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通知》規定綜合確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關于城
鎮干部職工住宅暫行標準的通知》(浙政辦發[1996]177號)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住房補貼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測定,報省住
房改革委員會批準。
對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辦法另行規定。
(九) 職工申領一次性住房補貼,應滿20年工齡。工齡未滿20年的,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差額部分作為職工向單位的借支,由職工
在以后工作年限內抵扣。職工工作不滿20年離開原單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職工本人一次性償還。
(十) 職工工資水平較高的企業,可不再發放住房補貼;職工收入與房價之比已達合理水平的企業,可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水平與機關、事業單位相近的企業,可按規定發放住房補貼;經濟困難的國有企業,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住房補貼可逐步實行,也可以降低補貼比例、自行確定補貼面積標準或規定補貼限額;虧損的國有企業,經批準可以暫緩實行住房補貼。張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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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住房補貼資金應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換。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可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補貼的預算
外資金、單位其它收入和原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資金(包括計委安排部分)中支付。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支付住房補貼確有困難的,
在政府財力允許的條件下,不足部分可由同級財政預算增撥。企業職工住房補貼可從原有購、建住房資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稅后利潤、出
售公房收入)中解決。
(十二) 在《通知》發布前,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辦法,以及企事業單位試行住房分配貨
幣化的辦法,與《通知》和本實施方案不相抵觸的,可以繼續實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設
(十三)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普
通商品住房;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線劃分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測定。
(十四)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
適用住房出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限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
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套)、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
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
購買住房。
(十五)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
的原則。建成的住宅要嚴格按照國家驗收規范和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住。開發建設單位對
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銷售住房時,須向住房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落實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
持政策。各市(地)、縣(市)住房改革委員會要加強組織協調工作,計劃、規劃、建設、土管、房管、物價、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
共同配合,搞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工作。
(十七)各地政府組織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在供應上要向困難企業職工,特別是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傾斜,并可利用房改
增值資金,降低提供給困難職工的住房價格。
(十八)繼續發展集資合作建房。要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嚴格控制分散的集資建房。允許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
利用現有土地(也可通過置換)或由政府有關部門牽頭集中征用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有關部門在稅費和住房貸款等方面應給予優惠
和扶持。各單位組織集資建房的方案,應報市(地)、縣(市)房改辦審批。
(十九)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政府興建廉租住房的資金可在各級政府住房發展基金
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逐年提
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承受能力,要與職工收入增加相結合。租金提高后,對離退休職工、困難的下崗職工、民政部門確認的
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以及政府規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戶等,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免、補政策。天下房地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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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繼續按《決定》規定的成本價售房政策出售。對單位自建或預購,1998年底以前開工建
已經省批準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市、縣,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六、加強和完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二十四)各市、縣和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浙江省住房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住房
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實現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房資金管理規范化、電算化。
(二十五)建立住房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單位要根據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人數和實際可劃轉的資金數額,核
定發放補貼人數,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經市(地)、縣(市)房改辦批準后執行。住房補貼資金的具體審批、使用和管理辦法另
行制定。
七、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六)各市(地)、縣(市)住房改革委員會、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銀行,根據《通知》和有關規定,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除保證必要的支付外,主要用于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商業
銀行要積極發展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七)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八、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八)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強住房售后維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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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本市、縣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九、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市、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要根據《通知》和本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在認真調查、仔細測算的基礎上,制定本市、縣的實施辦
法,經市、縣人民政府通過后,報省住房改革委員會批準實施。
(三十一)加強輿論引導,進一步做好宣傳工作,轉變城鎮居民住房觀念,保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law51
(三十二)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決定》和《通知》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
補貼或騙取住房補貼,用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嚴肅查處。
(三十三)本實施方案由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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