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發(作者:關于心理健康)

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與遼源市運輸管理處行政許可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許可
【審理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5.28
【案件字號】(2020)吉04行終2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史震王濤張闖
【審理法官】史震王濤張闖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遼源市運輸管理處
【當事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遼源市運輸管理處
【當事人-公司】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遼源市運輸管理處
【代理律師/律所】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武宏生
【代理律所】吉林武德吉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行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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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
【被告】遼源市運輸管理處
【本院觀點】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根據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相關規定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示。
【權責關鍵詞】行政許可合法違法拒絕履行(不履行)質證新證據證據不足維持原判改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根據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相關規定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間,上訴人不同意該線路進行公交化改造,提出反對意見,遞交了關于云頂至遼源公交化改造存在異議的報告。被上訴人作出了書面答復:1.關于公交化改造問題。云頂至遼源線路目前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不享受公交待遇。2.月票問題。經咨詢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道路客運班線目前沒有月票的嘗試,涉及運輸價格問題,必須經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審批。停止云頂至遼源線路的售賣和使用,由龍源遼源公司監督執行。3.關于發襪園包車問題。在云頂鎮定點集中襪園職工候車,由云頂直達襪園包車,不許中途上下客,由龍源遼源公司監督執行。上訴人對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本身沒有異議。該許可提到的車型為中型中級。根據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案涉相關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記載車輛核定載人數為29人、道路運輸證亦明確記載車輛座位為29座,屬于無站立區的客運車輛。行駛證并非運管處頒發,是由交警部門核發的。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作為被上訴人的全資子公司在落籍時提供了請示報告,運管處客運科在該請示上面簽字蓋章證明情況屬實。對此,運管處質證意見認為該簽字蓋章是對請示中的情況屬實的確認,并非行政審批。而運管處頒發的道路運輸證,對于經營范圍并沒有簡單標注為公交客運,文字全稱為經營范圍公共汽電車客運。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一、云頂至遼源線路目前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二、更新的車輛是核定載人數29人的無站立區的客運車輛;三、被上訴人對票價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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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包車問題已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因此,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判令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糾正遼源至云頂線路更新的車輛使用性質與車型,使其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相一致”,事實與理由不充分。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二審所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上訴請求。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5 06:30:52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xxx)。2019年4月1日,被告按照規定對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班線車輛更新進行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六臺新能源客運車輛,更新后,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32座,班線運行時間不變,落籍于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同年4月3日,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到市交通局審批窗口,口頭反映吉林龍源遼源運輸公司更新車輛增加座位過多,并強調不同意實行公交化經營,被告口頭明確答復,更新車輛座位可以減少,不實行公交化經營。4月8日,被告對更新車輛進行重新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三臺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29座,執行原班次線路,許可不變。公示期滿后,4月19日,被告接到吉林龍源遼源運輸公司請示,依據交運發(2016)184號文件,準予更新。因此,原告認為“沒有站立區公交車,遼源至云頂為道路客運班線,更新之后的車型與道路客運班線行政許可決定書0004號不符,不匹配”,被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未遵守法律權限、審批權、監管權,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糾正遼源至云頂線路更新的車輛使用性質與車型,使其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相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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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對意見,被告已作答復,故被告的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另外,原告認為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更新車輛落籍于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且車輛行車證的使用性質是公交客運與0004號決定書不符,被告沒有進行管理。結合本案,該公司是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請示經遼源市交通局批準成立的公司,行車證的使用性質是交警部門核發的,并不是被告的行政行為,故原告申請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成立。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50元,由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2018年7月20日被上訴人對吉林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經營的遼源至云頂線路依法作出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即遼運管0004號文件。該決定書規定了遼源至云頂為道路客運班線,具體規定了此線路的車輛車型及使用性質須按許可決定范圍執行,但是該線路更新車輛時,卻以遼源市龍源公共汽電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遼源市交巡警支隊車輛大隊提交了“新增車輛的請示,注明為遼源至云頂為公交線路”并且被上訴人在該請示上加蓋了公章。最終使得此線路的使用性質為公交線路。使用性質最后雖是交警部門核發的,但被上訴人的審批是交警部門核發的前置條件。被上訴人違法在該請示上的蓋章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公交改造是需要一系列嚴格的改造和審批以及公示的程序的,是不允許用更新代替改造的,因此被上訴人在該程序上顯然是違法行為。2.被上訴人在2019年5月16日關于吉林龍源東遼公司對云頂至遼源公交化改造存在異議的答復中明確答復了該線路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不享受公交待遇。而該線路的使用性質最終卻成為了公交性質。這顯然是被上訴人朝令夕改的違法行為。3.由遼源市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可以看出,車管所的審批是依據被上訴人審批同意該線路作為公交車投入運營,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的行政行為而做出的最終審核。故被上訴人顯然是未盡審查義務,審批同意了與被上訴人做出的0004號許可決定相矛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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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被上訴人的審批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綜上,被上訴人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決,切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與遼源市運輸管理處行政許可二審行政判決書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吉04行終2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住所地東遼縣白泉鎮東交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張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祿,該公司營運科科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住所地遼源市龍山區齊寧路115號。
法定代表人徐君,該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韓建威,該公司辦公室科員。
委托代理人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審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與原審被告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交通運輸行政許可一案,已由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402行初8號行政判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天祿,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武宏生、韓建威等到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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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遼運管xxx號)。2019年4月1日,被告按照規定對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班線車輛更新進行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六臺新能源客運車輛,更新后,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32座,班線運行時間不變,落籍于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同年4月3日,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到市交通局審批窗口,口頭反映吉林龍源遼源運輸公司更新車輛增加座位過多,并強調不同意實行公交化經營,被告口頭明確答復,更新車輛座位可以減少,不實行公交化經營。4月8日,被告對更新車輛進行重新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三臺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29座,執行原班次線路,許可不變。公示期滿后,4月19日,被告接到吉林龍源遼源運輸公司請示,依據交運發(2016)184號文件,準予更新。因此,原告認為“沒有站立區公交車,遼源至云頂為道路客運班線,更新之后的車型與道路客運班線行政許可決定書0004號不符,不匹配”,被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未遵守法律權限、審批權、監管權,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糾正遼源至云頂線路更新的車輛使用性質與車型,使其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相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間,原告提出反對意見,被告已作答復,故被告的行政行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另外,原告認為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更新車輛落籍于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且車輛行車證的使用性質是公交客運與0004號決定書不符,被告沒有進行管理。結合本案,該公司是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請示經遼源市交通局批準成立的公司,行車證的使用性質是交警部門核發的,并不是被告的行政行為,故原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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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成立。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50元,由原告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2018年7月20日被上訴人對吉林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經營的遼源至云頂線路依法作出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即遼運管0004號文件。該決定書規定了遼源至云頂為道路客運班線,具體規定了此線路的車輛車型及使用性質須按許可決定范圍執行,但是該線路更新車輛時,卻以遼源市龍源公共汽電有限公司的名義向遼源市交巡警支隊車輛大隊提交了“新增車輛的請示,注明為遼源至云頂為公交線路”并且被上訴人在該請示上加蓋了公章。最終使得此線路的使用性質為公交線路。使用性質最后雖是交警部門核發的,但被上訴人的審批是交警部門核發的前置條件。被上訴人違法在該請示上的蓋章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公交改造是需要一系列嚴格的改造和審批以及公示的程序的,是不允許用更新代替改造的,因此被上訴人在該程序上顯然是違法行為。2.被上訴人在2019年5月16日關于吉林龍源東遼公司對云頂至遼源公交化改造存在異議的答復中明確答復了該線路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不享受公交待遇。而該線路的使用性質最終卻成為了公交性質。這顯然是被上訴人朝令夕改的違法行為。3.由遼源市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可以看出,車管所的審批是依據被上訴人審批同意該線路作為公交車投入運營,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的行政行為而做出的最終審核。故被上訴人顯然是未盡審查義務,審批同意了與被上訴人做出的0004號許可決定相矛盾的內容。故被上訴人的審批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綜上,被上訴人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決,切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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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答辯:一、2019年4月1日,我處按照規定,對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班線車輛更新進行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6臺新能源客運車輛,更新后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32座,班線運行時間不變,落籍于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4月3日,上訴人公司業務員王天祿來到市交通局審批窗口,口頭反映龍源運輸公司更新車輛增加座位過多,并強調不同意實行公交化經營,窗口負責人范春光口頭明確答復,更新車輛座位可以減少,不實行公交化經營。4月8日,我處對更新車輛進行重新公開公示,公示內容是更新3臺車輛,座位由原來24座增加至29座,執行原班次線路,許可不變。公示期滿后,4月19日,我處接到龍源運輸公司請示,依據交運發(2016)184號文件,準予更新。二、2018年7月20日,我處針對龍源運輸公司經營的遼源至云頂線路,依法作出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即遼運管0004號,許可決定為農村客運班線。按照交運發(2016)184號文件,對重點鄉鎮及道路通行條件良好的農村地區,鼓勵通過城鄉運輸一體化網延伸或客運班線汽電車改造,提升節能減排,規范化服務能力,采用汽電車運行客運班線,經當地政府組織評估后,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汽電車。按照國家文件要求,為落實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進行,推進新能源汽電車更新,龍源運輸公司針對運營車輛進行了更換,其他沒有任何變化。龍源運輸公司班線部分車輛更換為新能源汽電車完全合法合規。三、我處對上訴人回復中,已經表明遼源至云頂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仍為道路客運班線,而更新車輛的行駛證中打印的“公交客運”是交警部門車輛落籍時打印的,非我處行政審批行為。需說明一點,國家沒有規定道路客運不能使用公交汽電車輛。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 二審期間,上訴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音頻資料、張杰的證明材料、法律服務所調查證明材料專用信等證據材料。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辯論。遼源市運輸管理處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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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另查明,上訴人遞交關于云頂至遼源公交化改造存在異議的報告后,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作出了書面答復。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記載,案涉車輛座位29座,核定載人數29人,屬無站立區的客運車輛。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遼源市運輸管理處根據吉林龍源遼源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據相關規定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間,上訴人不同意該線路進行公交化改造,提出反對意見,遞交了關于云頂至遼源公交化改造存在異議的報告。被上訴人作出了書面答復:1.關于公交化改造問題。云頂至遼源線路目前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不享受公交待遇。2.月票問題。經咨詢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道路客運班線目前沒有月票的嘗試,涉及運輸價格問題,必須經市發改委價格管理科審批。停止云頂至遼源線路的售賣和使用,由龍源遼源公司監督執行。3.關于發襪園包車問題。在云頂鎮定點集中襪園職工候車,由云頂直達襪園包車,不許中途上下客,由龍源遼源公司監督執行。上訴人對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本身沒有異議。該許可提到的車型為中型中級。根據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案涉相關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記載車輛核定載人數為29人、道路運輸證亦明確記載車輛座位為29座,屬于無站立區的客運車輛。行駛證并非運管處頒發,是由交警部門核發的。遼源龍源公共汽電車有限公司作為被上訴人的全資子公司在落籍時提供了請示報告,運管處客運科在該請示上面簽字蓋章證明情況屬實。對此,運管處質證意見認為該簽字蓋章是對請示中的情況屬實的確認,并非行政審批。而運管處頒發的道路運輸證,對于經營范圍并沒有簡單標注為公交客運,文字全稱為經營范圍公共汽電車客運。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一、云頂至遼源線路目前是道路客運班線,沒有進行公交化改造;二、更新的車輛是核定載人數29人的無站立區的客運車輛;三、被上訴人對票價問題、包車問題已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因此,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判令遼源市運輸管理處糾正遼源至云頂線路更新的車輛使用性質與車型,使其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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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事實與理由不充分。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二審所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上訴請求。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吉林龍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東遼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史震
審判員 王濤
審判員 張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艷麗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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