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師德計劃)

城市規劃七線介紹概述
為加強對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城市水體和生態環境等公共資源的保護,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在城鄉規劃管理中設定了紅、綠、藍、紫、黑、橙和黃等7種控制線(),并分別制定了管理辦法。
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優秀歷
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綠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藍線(水系保護范圍,
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黃線(基礎設施用地保護范
圍,專供重大區域交通、供電走廊、重大變電器等)。
紫線保證城市的修養,綠線是城市的禮服,紅線是城市的經脈,藍線是血液,黃線里運轉著城市的肉身。
規劃紅線
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
道路紅線和建筑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對容積率、建設密度和建設
高度等的規劃管理。
規劃綠線
規劃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對“綠線”的管理,體現在對城市綠地系統的規劃管理。
規劃藍線
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是指水域保護區,即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
規劃黑線
,指城市電力的用地規劃控制線。建筑控制”“電力走廊 規劃黑線一般稱線原則上在電力規劃黑線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電力規劃黑線范圍 內。 規劃橙線城市橙線是指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險設施的風險水平,對其周邊區域的
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進行引導或限制的安全防護范圍的界線。劃定對象包括
核電站、油氣及其他化學危險品倉儲區、超高壓管道、化工園區及其他安委 會認定須進行重點安全防護的重大危險設施。 規劃黃線規劃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
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規劃紫線規劃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的管理,體”“紫線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對 現在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關于紅線的一些規定
紅線是指道路用地與其它建設用地
分界線,紅線與建筑控制線之間還有可能存
在綠線,黃線等。
紅線所謂“建筑紅線”,就是指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的用以界
定公路兩側能否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界線。建筑紅線控制就是路政管理
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紅線
范圍以內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管理過程。
紅線一般是指各種用地的邊界線。有時也把確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條建筑線
謂之紅線,即建筑紅線。它可與道路紅線重,也可退于道路紅線之后,但絕在道路紅線內不允許建任建筑
不許超越道路紅線,物。 規劃紅線是宏觀規劃用地范圍的標志線。
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反映了道路紅線寬度,它的組成包括:通行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寬度;敷設地下、地
上工程管線和城市公用設施所需增加的寬度;種植行道樹所需的寬度。任何
建筑物、構筑物不得越過道路紅線。根據城市景觀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
從道路紅線外側退后建設。
建筑紅線: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
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筑控制線。建筑紅線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 出的界線。建筑紅線可與道路紅線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紅線退于道路紅線之后,以便騰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環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開發建設這個地塊的建筑小區時候,還需要退紅線2米左右,這個數字各地不一,要看當地規劃局的規定。小區的建筑必須在退紅線范圍內,
退出的這塊地不準占用。也就是說,盡管你已經為退出的這塊地付出了土地
出讓金,但就是不準占用。用地紅線只是標注在紅線圖上,現場是看不到的。小區的圍墻就是退界線。
不過退界線就一目了然:建筑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筑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
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筑
地與道路鄰近一側,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筑控制線,一般稱后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筑紅線。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筑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3米,并不應大于1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
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1米,并不大于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2號令發布,自2002[1] 日起施行)月1年11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 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 《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9號令發布,自2004[2] 日起施行)2月1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本辦法所稱紫線管理是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 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了解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范圍及其保護規劃,對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提出意見,對破壞保護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條 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紫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筑物、構筑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審查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并作為法定審批程序的組成部分。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保護規劃前,必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改善和加強保護工作的需要,確需調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后的保護規劃在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方案公示,并組織專家論證。審批后應當報歷史文化名城批準機關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批準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后的一個月內,將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規劃一經批準,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已經破壞,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 經批準后方可撤銷相關的城市紫線。.
撤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線,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堅持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歷史建筑的維修和整治必須保持原有外形和風貌,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環境為前提,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改造和建設。
第十三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五)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公示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 符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對于監督中發現的擅自調整和改變城市紫線,擅自調整和違反保護規劃的行政行為,或者由于人為原因,導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壞的,監督機關可以提出糾正決定,督促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城市派出規劃監督員,對城市紫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規劃監督員行使下述職能:
(一)參與保護規劃的專家論證,就保護規劃方案的科學合理性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參與城市紫線范圍內建設項目立項的專家論證,了解公示情況,可以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三)對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項建設審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見,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四)接受公眾的投訴,進行調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向派出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紫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和批準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44號令發布,自2006[3] )日起施行1月3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筑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墻、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 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并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項目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并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城市黃線經批準后,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黃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布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后的城市黃線,應當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調整后的城市黃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貫徹安全、高效、經濟的方針,處理好近遠期關系,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分期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黃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
(三)未經批準,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黃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黃線內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黃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45號令發布,自2006[4] )日起施行年3月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城市藍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
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第六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考慮城市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并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藍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并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后的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調整后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 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后,應當限期恢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橙線”
008年03月23日 16:00 來源: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2城市“橙線”--2007.5-6/總第28期--深圳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城市“橙線”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中重大危險設施的數量不斷增多,且許多危險源由于城市迅速擴張被建成區包圍,引發了嚴重的安全問題。據統計,2001至2004年我國工礦企業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580起左右,死亡約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災、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0余起,死亡1300余人,。在這些重特大事故中與重大危險設施有關的70%其中火災、爆炸,中毒事故占. 筆者認為除了重重大事故頻繁發生且產生嚴重后果的原因,事故約占四分之一。還在于對重大危險設施周邊建設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安大危險設施自身的因素外,因致使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城市功能之間的安全間距不滿足要求。全的規劃引導,成為城避免重大事故隱患的出現,此,如何在城市規劃階段就考慮到安全問題,香港等發達日本、市規劃行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業急需解決的問題。目前,如日本國家和地區已有對重大危險設施周邊地區建設進行開發建設控制的做法,等。深圳在借鑒日本、香港等成功經驗的基21,香港的咨詢區的特別防災區域提出了城市“橙線”這一保障城市安全的空間管制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礎上,
手段。 1 城市“橙線”的提出 1.1 橙線的實質降低災是災害發生概率與災害造成后果的乘積。因此,災害風險又指概率風險,害風險的途徑有:一是通過提高危險設施自身的安全性,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二是通過控制危險設施與周邊建筑的安全從而為周邊建筑及居民提供安全保障; 間距,來避免或減少事故發生帶來的人員和財產損失,進而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控制危險設施與周邊建筑的安全距離保障危險設施自身的安全是治本,應該說,僅在現有的水平下,是治表。但科學技術和行業管理的發展是一個逐步的過程,控制危險設施與周邊通過控制危險設施的自身安全來保障城市安全是不現實的,危《建筑的安全距離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相關法律法規也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公園等有關明確規定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商業中心、 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城市橙線作為一種空間管制手段,是保障重大危險設施與周邊建筑的安全間距,實現重大危險設施周邊用地安全規劃的重要手段。它將安全風險管理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階段,將相關法規、規范及安全評估的要求落實到了空間上。
1.2 橙線劃定的目的和意義
橙線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落實到規劃設計、項目選址的源頭階段,以確保重大危險設施與周邊居民點、學校、企業及其它設施保持合理的安全距離,實現危險設施安全運行和周邊開發建設的協調發展。具體為:
(1)控制現狀重大危險設施周邊的土地開發和建設,避免城市建設(尤其是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場所)進一步向重大危險設施所在區域蔓延,減輕重大
危險設施對周邊的危害,降低重大危險設施的潛在風險水平;
)限制規劃的重大危險設施選址的周邊開發,保障重大危險設施規劃選址的2( 順利實施;)在重大危險設施周邊區域,建立安全管理和規劃管理協同管理的新模式,3( 改變規劃行業管理與安全行業管理相互脫節的現狀。 橙線的定義1.3
城市橙線是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險設施的風險水平,對重大危險設施周邊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進行引導或限制的安全防護范圍的界線(見圖1)。從降低災害水平的兩條途徑出發,在空間上具體對應:
(1)從減少事故損失后果的角度:對應不可接受的事故影響范圍。事故的危害程度在不同距離上是不一樣的,通常距危險源越近,危害越大,但事故的影響范圍都存在一個不可接受的臨界點或標準。即在這個臨界點(或標準)之內的危害影響是不可接受的,需要采取特殊的限制或防護措施;超過了這個臨界點,事故影響程度已經很小,不再需要進行特殊的安全防護。這個標準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或不同時期可能都有所不同。
(2)從保障危險設施自身安全的角度:對應危險設施外圍一定距離內的活動可能對設施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區域。一般緊鄰危險設施的活動或破壞力較大的活動對危險設施影響較大,距離越遠就影響越小。這與危險設施的類型及所處的位置有關。
綜合上述分析,安全防護范圍可以分為:
(1)周邊限制區:由不可接受的事故影響范圍所組成。對這個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應進行引導和限制,達到保障危險設施與周邊建筑安全間距、減少事故損失的目的。在周邊限制區,除了考慮事故對周邊地區的影響外,還應考慮外圍活動對設施自身的安全影響。
(2)安全保護區:為加強對受場外外力影響較敏感的危險設施的保護,在周邊限制區緊鄰危險設施的一定范圍內還要劃定安全保護區,這個區域內的建設活動要受到嚴格禁止或限制,防止外圍活動對設施安全運行造成影響。
(3)事先協調區:對所處環境比較特殊(如山谷等)或受外力影響影響較大的危險設施,為預防周邊限制區外圍一定區域內如爆炸、開山采石、破壞原貌地貌等活動可能對危險設施造成威脅,還應劃定事先協調區。在這一區域應盡量避免破壞力大的活動,確需進行此類活動,應當事先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橙線劃定的原則及方法2
2.1 橙線劃定的原則
(1)安全性:橙線劃定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使危險設施對周邊公眾所造成的危害在合理情況下盡可能最低;
(2)嚴肅性:橙線劃定要以科學的安全風險評價及安全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為依據,從嚴劃定安全防護范圍;
(3)差異性:根據重大危險設施對象的類型、特性及所處環境的差異,要根據相關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橙線劃定方法;
(4)前瞻性:橙線劃定不僅要著眼于現狀危險品的類別及規模,還要考慮危險設施擴容的可能性,在控制范圍劃定時,宜大不宜小,為未來設施的擴容留有一定余地;
(5)可操作性:橙線劃定的深度應做到“定量、定位”。
2.2 橙線劃定的思路和方法
橙線的劃定要以科學的安全風險評價為基礎,在此基礎上確定控制范圍的大小及控制要求。目前安全風險評價的方法共有三種:
(1)安全距離法
根據歷史的經驗(如事故案例和長期工業實踐活動等)和專家判斷,對事故后果影響做出初步估計,列出不同工業活動或設施、場所與居民住宅、公共區以及其他區域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的大小取決于工業活動類型或危險物質的性質與數量。該方法通常以表格方式表達工業活動的類別以及相應的安全距離(見表1)。安全距離法的優點是簡單明了,方便應用,其不足之處是建立在經驗基礎之上,沒有考慮設施的硬件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別,同時不能反映個案的特殊情況。另外,目前相關的安全距離的確定主要考慮了防火間距的要求,對沖擊波、毒害等因素的考慮不足。
(2)事故后果評價方法
主要依據事故傷害能量大小和傷害準則確定傷害范圍,通常按事故對人或環境的影響程度定量給出影響距離,例如對爆炸事故,根據可能致傷或造成嚴重傷害的超壓和沖擊波,確定距離和范圍;對火災引起的熱效應,按一定暴露時間內,可能燒死或燒傷的熱輻射量來確定距離和范圍(見圖3)。事故后果評價方法的優點是可定量給出不同條件下最嚴重事故傷害的半徑,缺點是只基于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評價,而對事故發生的概率不作分析。
)定量風險評價方法3(.
既定量分析事故后果的嚴重性,也考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通常要計算兩類風險值:個人風險值3和社會風險值4,社會風險值通常用作個人風險值的增補標準(見圖4、5)。與前兩種方法比較,由于綜合評估事故后果的嚴重度和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定量風險評估方法更完善,分析更全面,是目前國際上較先進的安全評估方法,在指導重大危險設施周邊土地安全使用規劃中更具有實用價值。
綜上所述,橙線劃定基于后果評價和定量風險評價的方法是比較科學的,尤其是基于定量風險評估的方法更具實用價值。目前,歐盟、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也主要采用“基于后果”和“基于風險”的兩種評價方法來支持土地使用規劃的決策。我國還沒有權威部門制定的個人風險標準,其他國家和地區根據自身實際采取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深圳市橙線劃定及管理規定》采取安全評估行業在目前開展的風險評價中推薦的個人死亡風險LSIR標準(見表2)。根據此標準,事故影響可以接受的標準值為1×10-6等值線。因此,橙線中的周邊限制區范圍即在社會風險值容許前提下的1×10-6個人風險等值線的范圍。安全保護區和事先協調區,結合對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3 深圳市的實際應用
《深圳市近期建設規劃(2006~2010)》提出實施“五線”管理,正式將“橙線”和其他城市“四線”:“綠線”、“藍線”、“紫線”和“黃線”,一起作為加強城市空間管制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礎上,目前正在編制《深圳市橙線劃定及管理規定》項目,對全市的重大危險設施劃定橙線,并出臺管理規定為橙線的劃定及管理提供依據和法律保障。下面以深圳市某民爆器材倉儲區為例進行具體闡述。
3.1 橙線的劃定
該民爆器材倉儲區共有企業兩家,都設置在山谷內,之間有山體相隔。甲企業庫區的庫房共有七個,主要儲存黑火藥、雷管等;乙企業庫區也有七個庫房,主要儲存乳化炸藥和彈藥等。目前,該庫區周邊工廠較多,還有一個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對該倉儲區的橙線劃定主要依據基于定量風險評價的方法。
圖6是經計算得到的該倉儲區的個人風險等值線,圖7是社會風險曲線。從圖6可以看出,倉儲區外圍不存在1×10-4個人風險等值線,1×10-5的個人風險等值線覆蓋了除2個民爆器材倉儲區以外的其他工業廠房和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可見,由于民爆器7的個人風險等值線向北覆蓋部分工業宿舍區。由圖-61×10.
材事故后果嚴重,且庫區周邊工廠較多,使得社會風險部分處于不可容許區域,
超出了社會風險容許標準,應降低周邊地區的人口密度。等值線的范圍;考慮到本倉1×10-6因此,周邊限制區的范圍為倉儲區圍墻到還應將所水土流失等活動可能威脅倉儲區的安全,儲區位于山谷中,開山采石、 )。1000米范圍劃為事先協調區(見圖8在水系上游方向距庫區 規劃指引3.2
一個重要前的規劃建設,主要是周邊限制區)(要依據安全風險指引指導橙線范圍提是要將定量風險評價計算所得的安全風險等值線與城市功能之間建立起聯系,
即要確定各類城市功能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標準,進而指導規劃建設。與風險水平最密切相關的因素是人,具體有:人口密度、人口結構(如成年人、孩子老年人、病人以及殘疾人等的差異)、人員暴露在室外的可能性等。根據人 的特征,可以將城市中的場所分為三大類:)高密度或高敏感人口場所:包括居住區、學校、醫院、大型商場等人口密1( 集的公共場所; 2)中密度人口場所:包括廣場、工業區、倉儲區等;( 3)低密度人口場所:包括公園、堆場等。(確定不同類別城市功能的在此基礎上將三類不同密度的場所與城市功能相對應,中所列,當然表3最大可接受風險基準范圍,為用地布局提供規劃指引(見表3 的城市功能是普遍意義上的,在具體項目選址時還要有開展具體的安全評估。)民爆器材倉儲區周邊限制區的規劃指引根據本民爆器材倉儲區的定量風險指引, 為:個人風險等值線范圍,在本區域只適宜規10-5(1)低密度場所引導區:圍墻~現狀該范圍內的工廠和煤氣防護綠地和生態綠地等功能。劃和建設堆場、公園、
站要組織搬遷,降低社會風險值。個人風險等值線之間的范圍,在該區域只~10-6(2)中密度場所引導區:10-5 適宜規劃和建設工業、倉儲等功能。現狀該范圍內的工業宿舍區要組織搬遷。規劃和建設個人風險等值線范圍已經超出了周邊限制區的范圍,大于10-6)(3 9)基本不再受到危險設施的影響。(見圖 橙線的管理4
在城市橙線范圍內應禁止:①進行建設與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爆炸方法作業的采石易燃易爆品倉庫、②設立化工廠、離要求不相符合的項目;
場等對重大危險設施安全存在威脅的項目;③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活動。具體到三個區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分別是:
(1)安全保護區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除了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外的其他建設活動,在進行道路及市政設施作業時,應制定重大危險設施保護方案,在實施作業過程中,作業方應按照該保護方案要求實施作業,設施權屬企業應指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2)周邊限制區
周邊限制區范圍內一般不批準商業、居住、大型公共建筑等與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建設項目。任何擬在周邊限制區進行建設的項目,若可能導致居民人數或工作人口增加,應進行專門的安全評估,依據安評結論來確定是否可行。
(3)事先協調區
任何單位或個人擬在事先協調區內進行爆破、開山采石等可能危及重大危險設施安全的活動,應事先制定安全作業防護方案,在實施作業過程中,作業方應按照該防護方案要求實施作業,設施權屬企業也應指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5 結語
本文就橙線的實質和定義,劃定和管理進行了探討,并在《深圳市橙線劃定及管理規定》中對這種思想和方法進行了實際應用。
橙線劃定涉及到規劃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多部門的協調。由于部門利益的原因,導致目前橙線劃定過程中存在一些摩擦。此外,還存在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的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對橙線劃定的技術支撐不足;基于定量風險評估等新技術目前行業管理部門還缺少相應的標準等問題。
總之,橙線作為一種新的空間管制類型,其研究和應用還處于起步階段。不論在技術上,還是管理上都還存在許多要完善的方面,需要規劃行業和危險品相關行業的同仁進行更多探索,促進橙線劃定和管理走向成熟。
注釋
1.日本的特別防災區域:石油的儲藏、處理量超過10萬噸或者燃氣的處理量超過2000萬立方米的區域,當發生災害時,會對周邊的企業、居民以及社會活動有必要將該區域的所有的油氣經營企業及周邊區域作為整體來考產生較大影響, 慮確立防災機制,這個區域即為“特別防災區域”。設立特別防災區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推進綜合對策,防止災害的發生和擴大,保護國民的生命、身體及財產。
2.香港的咨詢區:香港在每個潛在危險裝置附近都有劃定一個“咨詢區”,以限制這些土地日后的發展。咨詢區的范圍和面積主要是視乎當地的地形變化、周邊建設情況、人口密度和潛在危險裝置的種類及儲存量而定。
3.個人風險值:指工作在接收站的作業人員或居住在其附近的居民,在特定地點,每年因接收站內各類事故而受傷害致死的可能性大小,通常用年死亡頻率來表示。個人風險常用風險等值線圖表示。
4.社會風險值:既要考慮設施附近的人口密度,還要考慮不同時間的人員變動以及應急措施等因素。社會風險標準常用作個人風險標準的增補標準。社會風險常用FN圖表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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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油氣及其他危險品倉儲區規劃選址安全評價報告.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2007.
5.深圳市油氣及其他危險品倉儲區布局規劃研究報告.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2006.
【作者簡介】
許亞萍,碩士,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師。
施源,注冊規劃師,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教授級高級規劃師。
駱偉明,碩士,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助理工程師。
2007.5-6/總第28期
2007第5-6期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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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線即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黑線:規劃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黑線導控的核心是控制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地面輸送管廊的用地范圍,以保證各類設施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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