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五年級下冊的古詩)

《北京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01
說
明
一、根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了 2001 年《北京市建設工程
費用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
二、本定額包括: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費,與 2001 年《北京
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配套使用。
三、現場管理費包括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經費,屬于建設工程直接費。
四、項費用包括的內容:
(一) 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筑、安裝、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須的生活和生產用臨時設
施費用。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業房屋、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塔式起重機基
礎、小型臨時設施以及規定范圍內的現場施工道路、水、電管線,為保證文明施工現場安全和環境保
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費用中包括了臨時設施的搭設、租賃、攤銷、維護及拆除等費用以及按規定
繳納的臨時用地費、臨時建設工程費。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積小于首層建筑面積三倍時,由建設單位負
責申辦租用臨時用地的租金。
(二) 現場經費:指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部組織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工作人員工資:從事政治、行政、經濟、技術、試驗、警衛消防炊事和服務人員(不含材料人
員和行政汽車司機等人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各項津貼及施工現場人員的工資附加費。
2.辦公費:辦公用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通訊郵資、書報、水電及辦公、生活用燃料等費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費: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差旅費、住勤補貼、誤餐補助和工地轉移等費用。
4.低值易耗品攤銷費:行政使用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機動車)及檢
驗、測繪、消防用具的攤銷和維修等費用。
5.勞動保護費: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工作人員的勞保用品費用、保健和防暑降溫費
用。
6.檢驗試驗費:對建筑材料、構件、建筑物進行鑒定、檢查、試驗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7.工程定位復測點交及竣工清理費:工程進行測量定位、復測、交工前現場及室內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運的費用。
8.其它:業務招待費、外包工管理費、民兵訓練、臨時工管理、咨詢、“門前三包”、財產保險
以及執行社會義務等費用。
(三) 企業管理費:指施工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1.干勤人員工資及工資附加費:企業公司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的工資、津貼、職工福利費、工
會經費。但不包括材料人員的工資。
2.職工教育經費、共青團經費: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規定計提的費用,
以及企業組織青年職工學習和活動的經費。
3.辦公費:企業公司管理人員辦公用文具、紙張、軟盤、帳表以及辦公用品修理費,書報、郵
電、通訊、印刷、會議、水電、燃氣燃料等費用。
4.差旅交通費:企業公司管理人員因公出差發生的交通費、補助費、公交月票補貼、誤餐費,
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養路費、高速路通行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離退休職工一次性路費
等費用。
5.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企業全部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修理費。
6.工具、用具攤銷費:企業公司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用具等攤銷費用。
7.勞動保護費:企業公司管理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公共的技術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溫費。
8.財務經費: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等。
9.業務招待費: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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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勞動保險費:企業支付職工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退職金、喪葬補助、撫恤費及
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等。
11.稅金:企業應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印花稅。
12.社會保障等費用:企業公司管理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及企業全體人員
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基金、殘疾人保障金、工傷保險基金。
13.其它:上述費用以外的其它費用開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的定額編制測
定費、工程投標、財產保險、職工取暖、經濟擔保、黨委宣傳、董事會費、審計咨詢、公(鑒)證、
訴訟、法律顧問、民兵訓練、社會義務、綠化、“門前三包”等費用。
(四) 利潤:計入工程造價的利潤。
(五) 稅金:計入建設工程造價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五、各項費用適用范圍:
(一) 建筑工程:
1.單層建筑:各類單層建筑物及各種車棚、貨棚、站臺等單層建筑物。
2.住宅:指城鎮鄉村所建各類住宅、宿舍、公寓、別墅。
3.公共建筑:不屬于單層建筑和住宅的其它各種用途建筑物。
(二)裝飾工程:《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二冊裝飾工程所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裝飾
裝修工程。
(三)構筑物:煙囪、水塔、筒倉、貯水(油)池和其它地上、地下的構筑物工程以及執行《北
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一冊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糞池、溝道、圍墻、擋土墻、混凝土管道
等。
(四)鋼結構工程:建筑物、構筑物中的鋼結構柱、梁、屋架、天窗架、平臺及其它構件。
(五)獨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豎向土石方、溝渠、河道、地下降水工程。
(六)樁基礎:建筑、市政工程中各類基礎樁、護坡樁、連續墻。
(七)仿古建筑:《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三冊仿古建筑工程所規定的仿古建筑工程。
(八)安裝工程:
1.住宅、公共建筑:動力、照明、消防、廣播、電視、電話等電氣工程以及采暖、給排水、燃
氣工程。
2.其它:變配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電梯安裝、鍋爐及附屬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外電纜敷設、
架空線路、路燈、室外管道工程等。
(九)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橋梁、管道工程。
(十)綠化工程:城市、庭園、行道新辟栽植和園林栽植改造工程。
(十一)庭園工程:《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十冊庭園工程所規定的內容。
六、有關規定:
1.臨時設施費中建筑工程按承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準)全部工程的總體建筑面積劃分。
2.單項工程檐高不同時,應以其最高檐高作為確定取費標準的依據。
3.一個單項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應按其主要使用功能確定取費標準。
4.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第一冊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糞池、溝道、圍墻等的
企業管理費,按構筑物中的其它標準執行。
5.構筑物中的動力、照明、消防、廣播、電視、電話等電氣工程以及采暖、給排水、燃氣工程
的現場經費、企業管理費,按檐高 25m 以下公共建筑標準執行。
6.電氣安裝工程中,無變電設施的配電工程執行安裝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的相應標準;帶
有變電設施的變電和配電工程應以低壓柜出口為界,分別執行安裝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的
相應標準。
七、計算規則:
1.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和綠化工程的臨時設施費、現場經費、企業管理費,均以直接費中的人
工費為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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