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電腦怎么設置鎖屏)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防止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集中、風險
傳染和監管套利,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
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監
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發布)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附屬機構共同構成的金融控股集團。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是指納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圍的所有機
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綜合考慮實質控制和風險相關性,根據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審慎確定并表管理范圍。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企業財務制度和中
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遵循誠實信用、穿透識別、合理公允、公開透明和治理獨立的原則,強化金融控股集團
不同法人主體之間的風險隔離。
第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強化金融控
股公司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
理,提升集團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
穿透原則,準確、全面、及時識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推動金融控股集團規范開展關聯
交易。附屬機構積極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開展關聯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的認定和關聯交易的管理、報告
和披露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附屬機構是金融機
構的,關聯方的認定和關聯交易的管理、報告和披露應當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
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
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
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組織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
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類關聯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受益所有人。
本文發布于:2024-03-17 11:27: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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