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書非借不能讀)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關聯交易的決策管理和信息
披露等事項,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本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
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下簡稱《主
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交
易與關聯交易》(以下簡稱《交易與關聯交易》)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
章、規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關聯交易的決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項,應當遵守本辦法。
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調節利潤或財務指標,損害公司
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
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公司處理關聯交易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依據客觀標準判斷的原則;
(四)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關系
第四條 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公司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
(一)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四)由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不含同為雙方
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
織);
(五)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
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 公司與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
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五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
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
人員;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
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八條 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第五
條、第七條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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