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軒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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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
知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05-10-16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
/?code=298578
【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
院,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和規范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稅收征管質
量和效率,總局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納稅服務工
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規
范(試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征收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優化納稅服務,健全納稅服務體系,加強稅收征管,保護
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在稅收征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
事項和措施。
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和稅
務機關依法誠信征稅的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納稅服務以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為宗旨,堅持依法、無償、公平、
公正的原則,促進納稅遵從,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要堅持公開辦稅制度。公開內容主要有:納稅人的權利和
義務;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服務規范;稅務檢查程序;稅務違法處罰標
準;稅務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
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稅務行政收
費標準;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程序、標準;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稅額核定
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互通信息,積極開展
聯合檢查,共同辦理稅務登記和評定納稅信用等級。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工商、銀行及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共享信息資源。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不得指定稅務代理,不得刁難
納稅人,不得濫用職權。
第七條 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納稅服務的
組織、協調和管理,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或機構具體辦理納稅服務的
有關事宜。
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是指地方稅務局系統成立的專門為納稅人服務的工
作機構。
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或機構,是指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專門工
作機構,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
第二章 納稅服務內容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普及納稅知識。根據納稅人的需求,運用稅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詢服務、提醒
服務、上門服務等多種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對設立登記、納稅申報、涉稅審批等事
項進行提示,對逾期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申報納稅催報催繳等事項進行通知,
對欠稅公告、個體工商戶核定稅額等事項進行發布。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辦稅輔導制度。
稅收管理員對于設立稅務登記、取得涉稅認定資格的納稅人,應當及時進行
辦稅輔導。對于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給予重點辦稅輔導。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在稅務登記、發票管
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涉稅審批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
促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稅收管理員應當通過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結合納稅評估,幫助
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促進依法誠信納稅。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明確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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