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西安交大陽光小學)

cc
m的質文化遺產的知識
J
權保護一以湖南桑植詢箸作權保護為例
一、桑植民歌簡介
桑植縣地處武陵山脈北麓,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境內居住著土家、白、苗、漢等多個民族,是巴蜀文化和荊楚文化的匯集地,享有.
中國民歌之鄉”的美譽.桑植民敬是指在桑植境內民歌種類的總稱,起源干原始農耕時期先民日常生產生活中的歌謠,是奏植人民在長期的
生產勞動、生活實踐中,創作、流傳下來的音樂藝術,距今巳有
2000
多年的歷史。桑植民歌經國務院批準,于
2006
年
5
月
20
日列入第
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桑植民歌具有豐富的社會文化價值。首先,桑植縣多元文化的滋養和當地民眾的生存狀態,使得其孕育的桑植民敬保存著大量原始
宗教元素;其次,傳承至今的桑植民歌中有大量獨有的三句體歌詞結構,為中國民歌的多樣性提供了珍貴的資料和范例。桑植民歌還具有
獨特的藝術價值。它涵蓋了傳統民歌的所有體裁,且具有獨特的潤腔方法:在歷代不斷地創新下,完美地將桑植民歌融入了當地的宗教習
俗、民間傳統活動和民間舞蹈中,衍生出極具當地特色的劇種.是中華民族音樂的瑰寶。
二、桑植民歌的保護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保護現狀。具體如下:
1
.成立機構、制定制度。當地政府在國務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小組的指導下,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以下簡稱《非遺法》),且與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情相結合,推進實施了一系列保護措施。
2006
年,桑植縣成立“非物質
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辦公室";
2007
年成立“民族藝術團”;
2011
年成立"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2012
年,將原有的“民族
藝術團”更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心:從規劃和制度層面制訂了《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規劃方案》,設置普查和搶救階
段、全面開展和重點保護階段以及補充完等和健全機制三個階段,要立保護長遠規劃;
2012
年制定《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
法》(暫行)和《蔡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靈植民歌保護的法規和政策,保證保護工作順利進行。
2
.組織普查、舉辦活動。從
2009
年起,地方政府階段性組織文化工作者,成立專業隊伍,對非遺項目深入普查。通過走訪數百
位民間藝人,收集錄音、音像和資料,確定作品名稱等,建立桑植民歌藝術檔案,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被隨意歪曲和篡改。同時,把桑
植民歌和當地旅游事業相結合,舉辦各種大型展演、會演等,邃請各大媒體和網絡對活動及非遺項目進行宣傳,如每年“七一”期間組織
的“頌歌獻給共產黨”為主題的民歌大賽,每年一度的桑植民歌“賽歌會”和“中國桑植民歌節二組織桑植民歌傳承人參加全國、省各級
歌舞盛典和大型歌會,選派民歌傳承人前往國內外各地叁與文化交流等,通過各種途徑大力宣傳桑植民歌。
(-)存在的問題。具體有如下方面:
1
.缺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非遺傳承人的代際相傳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傳承和發展的關鍵推動力之一。就非遺項目的傳
承和保護而言,一方面,很多非遺項目學習過程辛苦,學習收益偏低,單純的非遺傳承技藝并不足以支撐從業者的經濟生活,導致大量的
年輕人不選擇從事這1行業,非遺傳承動力嚴重不足;另一方面,對非遺傳承人的教育體系不夠完善,且傳承手段較為單一,技術相對落
后。桑植民歌是通過子孫世代口頭傳承而延續下來的表演藝術,但是現在桑植民歌的傳承人大多是
50
多歲以上的老人,年輕人大多選擇
了走出大山進入城市,選擇其他行業,傳承人嚴重缺失。此前的民歌傳承人的人生經歷和生活經歷,在歌曲的創作中飽含著深切的感悟和
人生哲理,但是受限于沒有接受過專業的音樂教育和文化教育,尤其在桑植民歌被逐漸搬上正式的舞臺,民歌價值被發掘和肯定,對傳承
人文化和專業的素養要求必然大大提升,傳承人后備力量不足導致桑植民歌的發展缺乏旺盛的生命力。
2
."傳承保守”和“創新傳承”相沖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不是齡態的保護,而是既要保持本真,又要在適應社會
發展的基礎上創新。張家界地處廣闊的民族地區,依托自然資源,"旅游立市、旅游興市",積極發展全域旅游,把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
遺產與發展旅游高度融合。
2001
年,張家界以構建“中國演藝之都”為目標,逐步打造了以民間故事、傳統音樂和舞蹈等非物質文化遺
產為素材,在此基礎上形成將現代音樂、舞蹈等藝術形式相融合的大型歌舞劇,逐漸成為張家界旅游業新的經濟增長點。這些大星歌舞劇,
對以桑植民歌為藍本的張家界民族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挖掘、整理和再創作。但是在開發過程中,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非物質文化
遺產的保守性和原真性,在表演中對非遺過度開發和機械復制,過度商業化,導致桑植民歌最為本真的內涵和深遠的精神意義有所缺失。
3
.保護主體不統一、權利義務不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均有明確的類別,如“傳統手工技藝Z傳統戲劇”等;類別項下
有具體項目名稱,如“桑植花燈戲”土家哭嫁舞"箏。桑植民歌即屬于“傳統音樂”下的“桑植民歌”項目。但是具體項目的“保護單位”
卻性質不一。桑植民歌的保護單位,既有政府的內設機構或授權部門,如“非遺保護辦公室文化局”,也有事業單位,還有行業協會等;
甚至有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如由傳統劇團轉體的“演藝公司”等等。多且雜的"保護單位"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承人受到侵害時,
其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不明。
4
.民歌作品傳播中的侵權問題。我國首例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烏蘇里船歌》案,讓傳統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走進更多人
的視野。桑植民歌承載當地的特定文化,其傳播歷經數代,既有在流傳過程中幾經改編的最初代的作品,也有根據不同時期新創作的作品。
土家族沒有自己的文字,無法對文學作品進行記栽,口口相傳的傳播形式和記錄形式,對于多數桑植民歌作品的創作者和創作時間難以精
確界定;且民間音樂公共認知度有限,民間音樂如果被當代創作者加以改編或篇唱,很難在第一時間知曉并獲得保護。
三、桑植民歌的著作權保護
盡管有不少學者提出,非遺產權不同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與非遺保護之間可能存在內部矛盾。然而更多的研究者認為,即便充分
利用現有的如識產權制度并不能為非遺傳承人在傳承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提供全方位的保護,但是知識產權仍然是現階段對非遺進行保護的
最有實效的民事手段。
目前,我國已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傳統音樂”共計
1557
項。音樂是世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桑植民歌在內的
傳統音樂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傳統音樂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基礎。迄今為止,國務院還未制訂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關的著作權保護辦法,但這并不表明無法
對其提供著作權保護。
國際條約為傳統音樂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支持。
1948
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對由于他人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
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和物質的利益,有享有保護的權利。
”1967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尼泊爾保護文藝作品藝術公約》規定“成
員國主管當局可以代為行使作者身份不明的尚未出版的作品的權利并維護其利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
1976
年共
同制定的《突尼斯示范版權法》強調■■在本國境內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成分
之一的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進行保護。
”1982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行為的國內
法示范條例》明確“民間文學藝術是一種表達或產品而非通常的作品;主管當局代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并決定其許可利用、實現知情同意,
注明來源,刑事處罰等。”保護民間文學于
1977
年被《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寫入協定。
20
世紀初,聯合國于
2000
年《聯合國
千年宣言》明確“需要把文化作為一個戰略要素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政策。”同年,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
員會
(
W1PeHGC)
成立,且于
2008
年通過了《傳統文化表達形式保護修訂條款》°
2007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
形式多樣性公狗》規定“鰭結方可以制定有關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政策和措施。"以上國際條款的規定,彰顯了國際社會關
于利用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保護來非遺資源的高度關切。
在我國,
1990
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統音樂是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一個類
別,理應納入著作權保護范菊。
2007
年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歷經數次修改,尚在討論中。
2011
年
6
月
1
日
《非遺法》中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014
年國家版權局發布了《民間文學藝術
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要
“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這些都表明,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統音樂的著作權保護勢在必行。
(二)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的合理性。第一,保護客體的一致性。《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笫一條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
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同時在第三條強調“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前文巳闡述,桑植民歌是一種智力成果,是抽象的,是人類在生產生活中創迨發明出的具有獨特表現形式、情緒表達和文化體現的創新性
文化,作為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符合《著作權法》中保護客體的要求。因此在具有獨創性的前提下,應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并受到著作
權保護。第二,非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一致性。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四項人身權和十三項財產權,這就意味著著作權法對權利明確設置了精神和財產雙重權利。桑植民歌首先作為文
化遺產,毋晞置疑具有豐富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隨著文化產業逐步祓大眾喜愛,其蘊含的經濟價值也逐漸被挖掘和體現出來,很多非
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或者衍生品巳經為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了很大的力量。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理應在傳承和發展的過程中享受到著作權法的
重視和保護。
四、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的思考
(-)完善立法制度。《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國務院應加快制定關于如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規定。”在當
前法律體系下,《著作權法》是桑植民歌的著作權保護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隨著科技發展、社會進步、文明繁榮等,桑植民歌出現了
很多新的藝術形式和表現方式,民歌內容和主題也被賦予新的時代意義,單一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法有效、全面地對其進行保護。因此,盡
快出臺包括桑植民歌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條例和法律法規,對保護此類非遺作品有著極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二)明確權利主體。《著作權法》對于作品權利主體的界定有明確的標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強調的是個體
性,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國家。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群體在長期的歷史實踐和特定的地理環境中,通過不斷的口傳心授.集體創
造的人類文明。這個特定的群體,可能是一個村落、一個民族,也可能是幾個民族、一個族群等,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才是個人,強調的是
集體性。從這一角度看,著作權規定的權利主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主體有一定差異。桑植民歌是記錄當地社會變迂、各族人民生產
生活以及婚喪嫁娶等民俗活動的百科全書,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其著作權主體是當地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屬于集體型的作者。桑植民
歌不屬于普通的作品,是一種特殊的文學形式,要通過明確的規定合理界定包括桑植民歌在內的傳統音樂等民間文學作品的集體屬性,明
確權利主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權法》權利主體的范疇,體現對桑植民歌乃至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
立法進步。
(S)
明確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四條,提出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確了在個人學習、新聞報道、檔
案記載、學校教學和科研,以及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
12
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并不認定為著作權侵權
行為。包括桑植民歌在內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使用制度的規定需要且必要。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約束了著作權人的壟斷,實現了某種
公共利益的需要,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街量和取舍。同時,約束合理使用的范圍,杜絕桑植民歌作品濫用的行為,更加
有利于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五、結語
桑植民歌是寶貴的少數民族文化財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傳承和發展過程中,亟待恰當、明確且權威的法律
保護。在以桑植民歌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權利主體的界定、根據作品利益分配等明確合理使用
制度,以此解決現實生活中的侵權問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我國民校文化的繁榮發展。
本文發布于:2024-03-19 22:56: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108601865789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以湖南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為例_.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以湖南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為例_.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