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發(作者:拘束)

國際稅收復習參考資料
第一章
1、稅收的概念:稅收是國家憑借手中的政治權利進展的一種強制無償課稅,是國家取得財
政收入的一種手段。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點。國際稅收不是一種強制課征形式,也不是國
際社會憑借一種超國家的政治權利取得收入的工具。
2、國際稅收不同于涉外稅收,也不同于外國稅收。
3、國際稅收的本質?〔簡答〕
國際稅收的本質是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
國及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涉及對同一課稅對象由哪國征或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
題〕。〔2〕國及國之間的稅收協調關系,包括合作性協調和非合作性協調。
4、直接稅:納稅人和負稅人一致的〔財產稅、所得稅〕。
間接稅:納稅人和負稅人不一致的〔流轉稅〕。
5、所得稅中的預提所得稅或預提稅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課稅對象一般是:股息、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投資所得。
6、起征點:到達或超過起征點才全額征稅。
免征額:扣除免征額,余額交稅。
7、國際稅收的開展趨勢?〔簡答〕
〔1〕在商品課稅領域,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國際協調將逐步取代關稅的國際協調成為商品
課稅國際協調的核心內容。
〔2〕在所得稅領域,國及國之間的稅收競爭將更為劇烈,為了防止“財政降格〞或公司
所得稅稅率“一降到底〞的情況發生,國際社會有必要對各國資本所得的課稅制度進展協調。
〔3〕隨著地區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不斷開展,區域性的國際稅收協調將會有更為廣闊的
前景。
〔4〕各國之間將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國際合作,共同對付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和偷稅
行為。
〔5〕隨著電子商務的開展,國際稅收領域將出現許多新的課題,亟待各國政府和國際社
會加以研究解決。
第二章
1、所得稅的管轄權的類型: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
2、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1〕住所標準〔2〕居所標準〔3〕停留時間標準。多數國
家采用半年期標準[通常為183天,也有的國家〔如巴基斯坦、印度、馬來西亞等〕規定為
182天,泰國規定為180天],我國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我國住滿1年的個人為
我國的稅收居民。
4、判定法人居民的身份標準:〔1〕注冊地標準〔2〕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3〕總機構所在
地標準〔4〕選舉權控制標準。目前各國最常用的是注冊地標準〔法律標準〕和管理機構所
在地標準。
5、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判定企業居民身份的新標準:只要企業滿足“注冊地標準〞和
“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兩者之一,就屬于中國企業。本法中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
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6、我國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對我國政府承當無限納稅義務,有些國家將自然人居民分為
非長期居民和長期居民,非長期居民〔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負有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
長期居民那么負無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
7、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
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
第三章
1、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判斷〕:指同一課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被一樣或類似的稅種課征了
一次以上。〔不是所有的稅收都是為了取得財政稅:如固投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解稅〕、
行為稅〕
2、重復性征稅分為:法律性重復征稅和經濟性重復征稅。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納稅人是否
具有同一性,當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行使征稅權的重復征稅是法律性重復征稅;當征稅主
體對不同納稅人行使征稅權的重復征稅是經濟性重復征稅。
3、兩個范本〔?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規定居民身份的標準為〔多項選擇或單項
選擇〕:〔1〕長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習慣性住所〔4〕國籍
4、不動產的所得和轉讓收益由不動產的所在國征稅,屬于地方性收入。〔不動產的特點是,
它們及土地不能別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及土地別離或者移動那么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其價值
會大大降低。此外,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也屬于不動產。〕
5、減除國籍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減免法、免稅法、抵免法,兩個范本推崇免
稅法和抵免法,我國采用抵免法。
6、抵免法的計算:p89-91
7、抵免限額:是指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并不一定等于納稅人的實際抵
免額。
我國目前對企業和個人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主要采用分國限額法,企業如果能全面
提高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方法計算。〔計算題〕
8、稅收饒讓: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局部所得稅,視同已經納稅,并
允許其用這局部被減免的外國稅款抵免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即給予的稅收優惠視為已納
稅款,在居住國交稅時允許抵扣〕一般是在興旺國家及開展中國家。P102例
第四章
1、避稅:指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確之處,躲避、減少或延遲納稅義務的一
種行為。
2、我國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稅務籌劃不等同于避稅:避稅是納稅人鉆稅法的漏洞,是一種
不違法也不合法的行為;稅務籌劃那么是利用稅收優惠,到達減少或取消自己納稅義務的行
為。
3、避稅和偷稅的關系?〔簡答〕
共同點:兩者都是納稅人有意采取的減輕自己稅收負擔的行為。不同點:〔1〕偷稅是指
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通過種種手段不繳納稅款;而避稅那么是指納稅人躲避
或減少納稅義務。〔2〕偷稅直接違反稅法,是一種非法行為;而避稅是鉆稅法的空子,并不
直接違反稅法,因而從形式上看是一種不違法行為。〔3〕偷稅不僅違反稅法,而且往往要借
助犯罪手段〔做假賬、偽造憑證等〕,所以偷稅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拘役或監禁〕;而避稅是
一種不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4、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簡答〕
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完善稅法,堵住稅法中的漏洞,使納稅人沒有可乘之機。
〔2〕在法律上引入“濫用權力〞或“濫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成認納稅人有權按使其
納稅義務最小化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面對納稅人完全是出于避稅考慮而進展的交易
活動不予認可,并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力。
5、國際避稅:一般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及國之間的稅制差異以及各國涉外稅收法規和國
際稅法中的漏洞,在從事跨越國境的活動中,通過種種合法手段,躲避或減小其在有關國家
納稅義務的行為。
6、國際避稅的成因?〔簡答〕
〔1〕有關國家和地區稅收管轄權的差異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標準和判定所得來源地的標準
存在差異,可以為跨國納稅人提供稅收管轄權的真空,從而使跨國納稅人有可能避開任何國
家和地區的納稅義務。
〔2〕稅率的差異。
〔3〕國際稅收協定的大量存在,公司濫用國際稅收協定來進展國際避稅。
〔4〕涉外稅收法規中的漏洞,比方將公司利潤長期滯留在海外低稅國或國際避稅地建立的
子公司。
7、從目前公認的國際避稅地名單來看,大多避稅地都屬于開展中國家或地區,其中瑞士、
盧森堡、荷蘭等少數國家屬于興旺國家。〔判斷〕
8、國際避稅地又稱國際避稅港,通常指那些可以被人們借以進展所得稅或財產稅國際避稅
活動的國家和地區,它的存在是跨國納稅人得以進展國際避稅活動的重要前提條件。
9、及國際避稅地有關的概念:〔1〕離岸中心:指給外國投資者在本地成立但從事海外經營
的離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別優惠,從而使跨國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經營自由的國家或地區。 由
于離開了稅收優惠離岸中心就不能存在,所以離岸中心及國際避稅地經常是合一的。也就是
說,離岸中心往往是國際避稅地。〔2〕自由港:指不設海關管轄,人們可以在免征進口稅、
出口稅、轉口稅的情況下,從事轉口、進口、倉儲、加工、組裝、包裝、出口等項經濟活動
的港口或地區。 自由港不同于人們通常所說的避稅港〔避稅地〕,自由港主要是以免征
關稅為特征,而避稅港主要是以減免所得稅為特征。自由港可能同時是避稅港,如香港地區;
而在有些情況下,自由港并不是避稅港,如德國的漢堡自由貿易區。〔這段為選擇題,文字
較多,模糊記憶即可。〕
10、國際避稅并不是跨國公司使用轉讓定價的唯一目的。〔判斷〕
11、跨國關聯企業制定轉讓價格的方法:1〕以本錢為根底定價2〕以市場為根底定價3〕關
聯企業之間協商定價
第五章
1、國際避稅的主要手段:〔1〕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 ,即跨國公司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
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國關聯企業〔2〕濫用國際稅收協定 ,指一個第
三國居民利用其他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獲取本不應得到的稅收利益〔3〕利用
信托方式轉移財產 〔4〕組建內部保險公司 〔5〕資本弱化,跨國公司向國外關聯企業進
展債務融資 〔6〕選擇有利的公司組織形式 ,剛開場成立分公司〔同一法人〕,后期成立
子公司〔不同法人〕〔7〕納稅人通過移居防止成為高稅國稅收居民
2、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避稅的特點:逆向避稅。〔外商投資企業躲避在我國的納稅義務有的
符合跨國公司進展國際避稅的一般規律,即將利潤從高稅區轉移到低稅區去實現,從而減輕
跨國公司集團的全球總稅負;但也有或者是很大一局部是將利潤從我國低稅區向境外高稅區
轉移讓利潤在高稅區的關聯公司去實現,人們把這一違背國際避稅的規律稱為逆向避稅。〕
3、稅務籌劃在國外也是變相的避稅。
第六章
1、在實踐中,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資本三個方面。 控股比例通常
是指直接和間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比例,間接持股比例一般按連乘方法計算,控股比例標準
為25%〔熟悉P186—188例題和示意圖,關于關聯企業的判斷〕
2、 跨國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分配原則:總利潤原則〔因為很難操作很少使用〕和正常
交易定價原則〔目前已為各國稅務當局普遍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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