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金沙島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金沙島景區內從事經營、管理、建設、保護及其他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金沙島景區森林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成立景區消防隊負責金沙島內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景區內工作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深入貫徹執行各類消防法律法規,堅決服從景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按照規定配置相關防火預警設施和消防器材。
2、積極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同時組織防火自檢自查,落實防火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同時鼓勵和引導景區內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3、積極組織景區內部各單位進行各項消防安全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意識。
第六條在景區內從事經營、管理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在其營業之前必須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隱患整改,確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經營業主負責。
2、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共用各方應共同制定管理辦法。
3、當事人任何經營活動都不得妨礙建筑消防設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經營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擅自對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內使用明火(食品加工業除外),不得隨意改變電線電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沒有合格證的電器。消防隊對電力設施、用電線路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檔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大功率電器使用前須向景區消防隊申報備案,對不符合用電安全規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條景區內經營場所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處理,與周邊建筑相鄰部分必須用
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
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300㎡(增設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
1、大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位于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9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5m。
2、景區內自營賓館、飯店必須安裝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簡易裝置)。房間數超過五十個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賓館、飯店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后必須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后方能營業。
第八條對于在景區內部的施工單位要與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嚴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現場堆積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舊、噴漆時,需報消防隊批準后方可作業,且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門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景區內消防隊應當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消防事故應急預案、消
防培訓制度,實施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維護消防、防雷、電氣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實隱患整改,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所有員工的防火滅火意識。
第十條景區內部的所有員工要熟知和掌握相關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知識,具備使用消防設備和撲滅初起火災的能力,對新聘的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三章火災處置
第十一條建立完善的滅火救援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火災發生后,景區、消防、公安、電力等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設立消防指揮中心,火災現場到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最高指揮,其做出的相關部署和決定,景區內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十二條景區內經營場所的業主及其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該場所立即作為公共避難場所,不再作為經營場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景區內經營業主、從業人員有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阻擾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擾、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于群眾投訴舉報有保護舉報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于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對于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大力支持全景區消防工作,且全年無消防隱患、消防事故的經營單位。景區于年底酌情
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部門和林業部門等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制度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如通報批評、停業整頓、沒收保證金、罰款、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對管理人員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景區消防安全工作者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因失職瀆職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事故發生的,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消防設施,是指消防預警、消防滅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設施。
2、火災隱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間距等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