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與夏詩文肖像權糾紛民事管
轄上訴案件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 肖像權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8.17
【案件字號】(2022)滬02民轄終41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孫斌虞恒齡陳琪
【審理法官】孫斌虞恒齡陳琪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夏詩文
【當事人】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夏詩文
【當事人-個人】夏詩文
【當事人-公司】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詩文
【本院觀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權責關鍵詞】撤銷侵權管轄權異議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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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轄。本案中,被上訴人住所地系侵權行為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
具有管轄權。原審法院受理本案并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本院應予維持。上
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8-27 05:56:24
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與夏詩文肖像權糾紛民事管轄上訴案件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滬02民轄終41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
市中山路807、819、821號。
法定代表人:喬德軍,職務不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詩文。
審理經過 上訴人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因肖像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
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8民初173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 麗都整形美容醫院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應由上訴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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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本案移送至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管轄。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夏詩文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上訴人住所地系侵權行為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
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原審法院受理本案并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本
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
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孫 斌
審判員 虞恒齡
審判員 陳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陸 瑋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
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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