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發(作者:節約用水的英文)
民法典中“無因管理”規則的解釋適用
摘要:無因管理制度作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在學術理論上和司法實
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我國的《民法通則》到《民法典》的制定與頒布,都
對無因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并且隨著司法的發展,對于“無因管理規則”的相
關規定從一開始的較為粗略,發展到現在越來越全面。因此,我們也有必要對無
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問題及屬性進行一個較為清晰的界定,本文結合《民法典》
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擬對“決定”無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無因管理中
的“受益人真實意思”、“必要費用”等進行探討,以求在學理上更好理解、在
實踐中更好運用無因管理規則,合理保護本人和無因管理人的權益。
關鍵詞:無因管理 管理意思 真實意思 利益
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中也建立了相應的無因管理
法律制度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的民法中并沒
有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因為他們認為從制度效果來看,無因管理的適用在
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當得利來替代。我國民法從一開始的《民法通則》民事權利
一章中就對無因管理規則進行了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
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
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繼而在《民法總則》中的民事權利一章對無因管理規
則進行了規定。《民法典》延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民事權
利一章中進行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
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合同、侵權等債之發生
原因并列(詳見第118條第2款)。從法典的體系來看《民法總則》將本屬于債
法分則內容的規定移至民法總則部分,顯然不合體系。究其原因來看有歷史的原
因,也有當前立法體現的原因。雖然在總則部分對于無因管理內容的谷底那個過
于單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編中的第三分編——準合同中單設一章,對無因
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本文主要根據民法典中關于無因管理制
度的規定,結合無因管理在適用中出現的問題,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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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
無因管理的類型多種多樣,不同的管理類型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進
而導致的法律結果也存在差異。無因管理一般分為真正的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的無
因管理,真正的無因管理中又包括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就無因
管理的構成要件而言,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就是“管理意思”,進一步明確界
定管理意思就是:指管理人主觀上有使管理行為事實上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
的意思。管理意思歸根結底來說是管理人的一種主觀意思。(1)如何確定管理
人的管理意思?對于管理人管理事物產生的收益多少是否影響管理意思的認定?
管理意思是否是效果意思,是否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管理意
思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前提,甚至決定無因管理成立與否。而管理行為是否符
合本人的利益及意思是判斷無因管理適法與否的重要標準。《民法典》第9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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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因管理的相關界定,正是真正的適法的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從本條我們
可以看出,無因管理的構成前提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
利益受損時而管理他人事務”。(2)民法典第979條中規定:“可以請求受益
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的范圍是什么,如何確定,
是否要對“必要費用”進行擴大解釋或限縮解釋?“必要費用”的范圍是否包括
利息?(3)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民法典》總則編中對無因管理的
規定中,并沒有“符合本人真實意思”這一說法,實屬是一種不足,因為在民法
高度贊揚“私權神圣”“意思自治”等規則下,如此強調私權重要性的部門法,
必須要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的情
況下,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才可以。在《民法典》分編第979條中雖然
沒有采用“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這一說法”,但是采用“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
的這一說法,由此反推可得知,無因管理強調要尊重受益人的真實意愿,不能違
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只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違背強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規,
公序良俗即可。那么由此我們不得不考慮一個問題,舉例說明,管理人為受益人
進行管理,此管理行為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是并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愿,此
時是否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愿的”,是指管理事務的
行為或結果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愿都屬于不符合真實意愿?亦或管理事務的行
為與管理事務的結果都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實意愿才是法律規定的管理事務不符合
受益人真實意思的?”
二、管理意思與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使管理事務所得收益歸屬于本
人(受益人)的一種制度。由此可得推知,管理意思就是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并
且將管理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屬于本人,而非據為己有的意思。根據《民法典》
第979條關于無因管理構成要件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具備管理意思是成立
無因管理的重要前提和要件,是否具備管理意思是判斷是否成立真正無因管理與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關鍵要素。
何時具有管理意思得時間節點對于無因管理成立與否也具有重要的影響,一
般認為,“管理意思”是管理人決定為受益人管理事務時就具備的,而不是在管
理事務得過程中產生的,因為管理人在明知為他人管理事務得情形下,其知道并
決定為他人管理事務,具備相應得管理意思,而不是在管理實施過程中才產生的
管理意思。是否會構成合意,與受益人之間達成意思表示。
因為管理意思作為管理人的一種主觀范疇的要件,所以如果需要外界能夠得
知其管理意思,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需要通過一種客觀的介質表現出
來,能夠為外界所知。崔建遠教授認為:“主觀心理狀態決定著(真正的)無因
管理的構成,就需要存在著法律人都認可的蘊含管理意思的外在標志。”因此,
可以通過事務的不同性質來進行區分,將事務依照性質可以分為:客觀的他人的
事務、(純粹)自己的事務、主觀的他人事務(該事務在性質上不當然地與特定
人有結合關系)。對于客觀的他人的事務,管理意思無需特意對外顯現,只要管
理人知道其管理的使他人的事務,而沒有將其視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即可
推定認為其具有管理意思。對于主觀的他人事務,管理人必須要對外表示出“為
他人”的意思,有爭議時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是為他人管理事務。
明確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對于判斷真正的無因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管理意思
的有誤能夠區別出真正的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識別出
真正的無因管理對于進一步區分適法與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具有重要意義,進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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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好管理人與受益人(本人)之間的關系,協調
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三、“必要費用”的范圍確定
《民通意見》第32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
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由此可以看出,《民通意見》對于必要費用的
范圍進行了擴大解釋,將實際損失包含在內。《民法典》總則編第121條規定
“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分編第979條必要費用規定之后,
規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基于適當補償”,試考慮
我們是否能夠將《民通意見》中對“必要費用”范圍的確定在此處繼續適用,將
“必要費用”擴大解釋,使其包括實際損失?還有“必要費用”能夠包括利息嗎?
無因管理的費用一般包括必要費用、有益費用、利息。根據《民法典》第
979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對于“必要費用”按照文義進行解釋即可。理由主要有
以下幾點:1、無因管理是對“干預他人私權”和“對他人事務進行必要保護”
的一個利益的協調;2、當管理人因為管理事務遭受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進行分析;當管理人因為第三人的侵權遭受損失時,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來要求損害賠償。當沒有侵權人時,可以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比如《民法典》第
182條關于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四、“受益人的真實意思”之于無因管理
受益人的真實意思是判斷無因管理適法與否的關鍵因素。《民法典》979條
第2款規定: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時候,管理人不
能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享有無因管理的權利。
在管理人違背本人意愿進行管理,但是管理事務有利于本人的情形下是否成
立無因管理。在德國法中,無因管理強調意思和利益兩個要素,將意思和利益置
于同等的地位,即無因管理的雙要素;王澤鑒教授認為民法屬于私法,應當充分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即便事務管理的后果是有利于本人的,但是如果管理事務違
背本人意愿,仍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的單要素。我國《民法典》所
采取的是單要素還是雙要素呢?《民法典》979條第一款要求管理人管理事務要
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第二款又強調管理事務違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不
享有前款規定。從本條中很難看出《民法典》是強調意思占主導還是利益占主導。
部分學者認為“在一個以私人自治為原則的私法體系中,本人的意思應該決定對
事物的管理”,因此本人的意思對于無因管理來說可能更具有利益。但是筆者認
為結合實踐來看,無因管理人對他人事務及進行管理時,是本著一種“為他人謀
利”的想法來進行管理,而且根據社會中一般理性人的看法,人們對于自己的事
務一般是抱著促進、使其向好處發展的心態,很少會有人希望自己的事務往不利
的方向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在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并且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
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事務使受益人受益,即便違背本人的真實意愿,也應當
成立無因管理。
五、結語
通過對無因管理中“管理意思”地探究和明確,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判斷確
定真正地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通過對“必要費用”的范圍的確定,進
而協調好管理人與受益人、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協調,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將
書面上的法律規定更好地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
無因管理制度的價值在于倡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
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其作為一個比較古老的話
題,隨著實踐的發展依然存在許多丞需解決的問題。通過對無因管理相關規定的
進一步探究和理解,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適用無因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
崔建遠.無因管理規則的豐富及其解釋[J].當代法學,2020,34(03):3-12.
2.
易軍.論中國法上“無因管理制度”與“委托合同制度”的體系關聯[J].法
學評論,2020,38(06):42-53.
3.
葉瑋昱.論無因管理的適法性——兼評《民法典》第979條[J].經貿法律評
論,2020,(04):110-125.
4.
李永軍.論我國民法典中無因管理的規范空間[J].中國法學,2020,(06):24-
43.
5.
昝強龍.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9,21(03):23-38.
1《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
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2昝強龍.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9,21(03):23-38.
3《民法典》第919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
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
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
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
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此法條是完全性法條,包括真正的適法
的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4崔建遠.無因管理規則的豐富及其解釋[J].當代法學,2020,34(03):3-12.
5崔建遠.無因管理規則的豐富及其解釋[J].當代法學,2020,3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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