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011-0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發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三號)
u3000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u3000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u3000u3000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本刑法內容已經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u3000u3000目錄
第一編u3000總則
第一章u3000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u3000犯罪
u3000u3000第一節u3000犯罪和刑事責任
u3000u3000第二節u3000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u3000u3000第三節u3000共同犯罪
u3000u3000第四節u3000單位犯罪
第三章u3000刑罰
u3000u3000第一節u3000刑罰的種類
u3000u3000第二節u3000管制
u3000u3000第三節u3000拘役
u3000u3000第四節u3000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u3000u3000第五節u3000死刑
u3000u3000第六節u3000罰金
u3000u3000第七節u3000剝奪政治權利
u3000u3000第八節u3000沒收財產
第四章u3000刑罰的具體運用
u3000u3000第一節u3000量刑
u3000u3000第二節u3000累犯
u3000u3000第三節u3000自首和立功
u3000u3000第四節u3000數罪并罰
u3000u3000第五節u3000緩刑
u3000u3000第六節u3000減刑
u3000u3000第七節u3000假釋
u3000u3000第八節u3000時效
第五章u3000其他規定
第二編u3000分則
第一章u3000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u3000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u3000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u3000u3000第一節u3000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u3000u3000第二節u3000走私罪
u3000u3000第三節u3000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u3000u3000第四節u3000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u3000u3000第五節u3000金融罪
u3000u3000第六節u3000危害稅收征管罪
u3000u3000第七節u3000侵犯知識產權罪
u3000u3000第八節u3000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u3000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u3000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u3000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u3000u3000第一節u3000擾亂公共秩序罪
u3000u3000第二節u3000妨害司法罪
u3000u3000第三節u3000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u3000u3000第四節u3000妨害文物管理罪
u3000u3000第五節u3000危害公共衛生罪
u3000u3000第六節u3000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u3000u3000第七節u300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
u3000u3000第八節u3000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
u3000u3000第九節u3000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u3000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u3000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u3000瀆職罪
第十章u3000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u3000總則
第一章u3000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u3000u3000第一條u3000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u3000u3000第二條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u3000u3000第三條u3000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u3000u3000第四條u3000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u3000u3000第五條u3000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u3000u3000第六條u3000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u3000u3000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u3000u3000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u3000u3000第七條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u3000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u3000u3000第八條u3000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u3000u3000第九條u3000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u3000u3000第十條u3000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u3000u3000第十一條u3000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
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u3000u3000第十二條u3000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u3000u3000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u3000犯罪
第一節u3000犯罪和刑事責任
u3000u3000第十三條u3000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u3000u3000第十四條u3000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u3000u3000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u3000u3000第十五條u3000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u3000u3000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u3000u3000
罪名詳解
[按拼音排序]
盜竊罪
搶劫罪
搶奪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
罪
罪
罪
合同罪
貪污罪
受賄罪
行賄罪
挪用公款罪
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
誹謗罪
侮辱罪
非法經營罪
罪
交通肇事罪
重婚罪
罪名詳解
[返回原順序]
罪
重婚罪
盜竊罪
誹謗罪
非法經營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
合同罪
交通肇事罪
挪用公款罪
搶奪罪
罪
搶劫罪
罪
侵占罪
受賄罪
貪污罪
侮辱罪
行賄罪
罪
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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