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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的一切事件。具體來講,突發事件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突然發生的規模較大,對社會產生廣泛負面影響的,對生命和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事件和災難。還有學者認為∽o,“突發公共事件”,就是指由具有不確定性和壓力狀態下,為使其擺脫或減少這樣的危機情境帶來的損害,必須要對其作出關鍵決中,“突發公共事件”被定義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事件”或“緊急狀態”等。例如,美國把“凡是由美國外援助來救助生命,確保公共安全,減輕災難影響的的憲法制度造成直接威脅,不采取措施不足以消除上述威脅的情況下,需要實施緊急狀態。”澳大利亞是指已經發生或即將來臨的,需要做出重大、協調一綜合各方觀點,突發事件是指不可預見突然爆發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造成嚴重威脅的,必須立即處理的重大事件。本文中,我們認為突目前,由于突發事件的種類甚多,發生原因各異,對突發事件的分類存在多種標準。首先按其發生的原因劃分,可以分為自然性突發事件和社會性突發事件¨1。自然性突發事件,是由自然原因或者人為破壞造成的生態環境失衡而引起的自然災害,人為性特征,社會性質的突發事件,其中包括生產安突發戰爭等。其次按其影響的空問范圍劃分,可以突發事件是指波及全球很大范圍的突發事件,SARS事件,如重慶開縣的“井噴”事件等。地區性突發事件,如2003年8月的美加大面積停電事故、松花江綜合我國現實情況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難主件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體性不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會安全中、發生后的整個過程里,通過計劃、組織和安排,對資源進行宏觀統籌協調,以實現對突發事件的干預和控制,使其發生的影響最小化。突發事件應急法制作為應急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于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如何調整國家權力之間、國濟的轉型時期,社會分化與社會流動不斷加劇,使社會趨于復雜化、多元化。頻繁出現的突發事件,使中國的公共安全面臨著嚴峻形勢,更凸顯出中國迫切方法,建立起綜合性的突發事件應急體制。事件方面的成功經驗,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或制訂專門的緊急狀態法,對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政府行政緊急權力作為統一規定,如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法國、±耳其等;或在憲法和其他單行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來確立政府在緊急狀態時期的基本法律權限并賦予其應急管理的所有職能,如
印度、委內瑞拉、德國、日本等。總的來說,發達國家大都具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參見表1),這類法律體系一般都有一個基本法,據此對與應急有關的一些重大事項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如政府的職責;突發事件應急組織的設置;應急預案的編制等,并調整各個部門從不同環節對突發事件的規定,從而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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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11”事件之后,美國對緊急狀態應對的相關法規做了更加細致而周密的修訂,陸續出臺了安全法》等,從而形成了一個全方位、立體化、多層境,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此,日本作為全球較早制定災害管理基本法的國家,基本法》為龍頭,在其中明確規定了國家、中央政府、社會團體、全體公民等不同體的防災責任,下設各類防災減災法50多部,建立了圍繞災害周期而設置的法律體系,即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相織法五個部分,使日本在應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時有法可依,積極推動了災害管理事業的迅速發展。另外,日本實行的是地方自治制度。1.,因此地區防災必須依靠地方政府的財力物力來實施,這調動了最基層地方政府的防災抗災積極性,他們為了確保災害中本區域的生命財產損失最小化,會積極制定適合本區域的防災規劃,會積極謀求其他機關和組織的協助,會積極吸納和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會積極實施防災規劃中的各項內容,從而提高了突發事件處理的效率。可以說,日本在防災減災方面的立法,對于自然災害同樣頻發的中國具有很多可借鑒障¨“,這一點是值得我國借鑒的。(1)德國法律規輕人要參與6年的志愿者的服務工作,即參與救援協會、事故醫院、敬老院的服務工作。(2)全員參與緊急救援的培訓,凡是參與者個個都訓練有素,掌握一到兩門救援技能。(3)所有企業的老板要保證志援活動是在工作時間,志愿人員的工資由聯邦或州政府支付。(4)德國法律明確規定:災難救助的資經過多年的法制改革和發展,我國在突發事件應對的立法上取得了明顯的進展,除了在憲法中對緊急狀態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外,我國現行的一些又制定了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立法,從而初步對我國《憲法》進行了修正,內容之一就是把“戒嚴”修改為“緊急狀態”。自此,緊急狀態作為一個概念寫入憲法,這表明我國對突發事件的認識和處置有了新的發展,將有力的提升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體現了我國在依法治國和法制建設中取得的巨類標準,現將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體系介紹如(1)自然災害方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2)事故災難方面: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條例和(3)公共衛生事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4)社會安全事件方面:《戒嚴法》、《中華人民法制建設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基礎和保障,立法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為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提供了相應的法治保障。但是,我國應急(1)缺乏一部指導突發事件應對的共性問題的權威性法律¨5|。例如,突發事件來臨,誰有權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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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統一的法律給與明確,就可能導致在出現突發事件時各方責任不清,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的程序不明,應急措施不到位、公民生命安全利益受損、甚(2)應急的專門立法太少,且效力性不強。目前,我國專門的應急法只有《破壞性地震應急條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而他們又都是以條例的形式存在,效力性不強,這會導致一旦出現其他突發性災害,將出現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3)在涉及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的單行法中還存在規定不足或規范空白的地方。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應急條款過于寬泛,濟,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則沒有應急的相關規定。另外,對于某些突發事件的應對制度,目前還是立法空白。1“,如重大計算機系統故障、大面積停電、(4)現有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和法規具有很強的部門特征,各個單行法中應急的規定參差不齊、分布零散,存在規范性不強、整體協調性差、對政府(5)現有法律對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夠明確,內容過于籠統,重原則輕規定。這樣可能嚴重影響各個方面應對突發事件的積極性,縱容和放任了瀆職現象的存在,從而影響了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更加不利于突發事件的順利解決。根據中國的國情,參照國外應急法制體系,我們(1)在憲法中設立緊急狀態的專門章節,確認緊急狀態的宣告制度,明確緊急狀態的含義、國家實行緊急狀態的條件,程序、緊急權力的適用條件和行道,維護憲法秩序,以便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絕大多數公民的生命安全,維護國家(2)制定全局性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為各類突發事件的管理提供專門的法制保障。目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已經提交審議,這部法律草案共7章62條,適用于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最終改為以突發事件應對法草發事件的本質認識及我國立法質量的提高。不過,態,對此筆者并不認同。緊急狀態是指發生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重大性突發事件,需要通過國家行政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才能加以控制并消除影響,件、社會動亂、恐怖事件等。那么,作為應對重大性突發事件的一種方法,緊急
狀態應該寫入突發事件應對法,這樣才能完善突發事件應對法“龍頭”的作(3)盡快完善現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體系中各層次、各領域的應急法律規范,彌補法律空白。具體做法是,首先清理現行的應急法律,積極的推進立、改、廢,消除立法矛盾和沖突,破除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實現應急法制體系的協調統一。比如,在自然災害方面,我國有必要學習日本制定一部《災害對策基本法》,修改《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條例大到非核電廠的核事故,制定統一的《核事故應急法》,另外,有必要針對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質災害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法》,針對農業病蟲害制定《農業病蟲害防治法》。在公共衛生方面,有必要制急條例》上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由其健全與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比(4)每一部應急的法律,都應該在內容方面做出系統而詳盡的規定。比如,在法律中明確具體的規定職責劃分,即健全和完善各級黨委、政府和工作人員在應對突發事件中肩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增強責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防止在關鍵時刻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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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的國際比較與框架設計
作者:嚴利, 葉鵬飛, 趙燕, YA Li, YE Peng-fei, ZHAO Yan
作者單位:嚴利,YA Li(中國地質大學人文經管學院,北京,100083), 葉鵬飛,YE Peng-fei(清華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北京,100084), 趙燕,ZHAO Yan(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49)
刊名:
中國管理科學
英文刊名: CHIESE JOURAL OF MAAGEMET SCIECE
年,卷(期):2006,14(z1)
被引用次數: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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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獻(10條)
1.學位論文石玉清論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 2007
全球突發事件的增多,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損失,SARS疫情這場突如其來的災難,更是給國人帶來諸多思考,政府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成為緊迫需要
,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的法制保障體制急需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在介紹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和立法模式的相關理論,對部
分有代表性國家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的選擇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全文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理論基礎。一是探討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核心概念即突發事件。界定了突發事件的概念,并把本文的研究范圍限定在一般性突發事件
和緊急狀態,即不包括戰爭狀態這類極為特殊的情況。接下來分析了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分類、分級和分期。二是探討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及立法模式的
相關理論問題。首先界定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概念。其次介紹了立法模式的相關理論,包括目標模式、結構模式、制度模式。最后研究了突發事件應
急法制的立法模式,并分析各種立法模式的利弊。
第二部分是國外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概況。本部分介紹了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狀況,這三個國家具有豐富的突發事
件應急法制的立法經驗,其立法模式的特點,我國立法可以充分借鑒。
第三部分分析我國現行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首先介紹了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狀況,并分析其存在的問題。然后指出我國現行突
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即在目標模式上偏重于效率模式,在結構模式上體現為不完善的憲法模式、不完善的分散立法模式和統一立法模式,在制
度模式上基本體現了圍繞突發事件生命周期進行制度設計。
第四部分是我國未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模模式選擇。在前述分析基礎上,對我國未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的選擇提出了看法和建議:
第一,我國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目標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權力模式即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權利模式,而是選擇介于二者之間的混合模式。
第二,我國未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結構模式選擇,包括完善憲法中的緊急狀態條款;緊急狀態法的統一立法模式與分散立法模式相結合
;完善統
一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分散立法模式應將一事一法模式和一階段一法模式相結合。
第三,我國未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制度模式設計除了需要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的各項制度外,還要逐步完善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密切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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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本文創新之處是,選擇以立法模式的目標模式、結構模式、制度模式為研究路徑,考察了國外有代表性的三個國家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狀況
及其立法模式,比較系統的分析了我國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了我國未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模式在目標模式、結構模式
和制度模式上的選擇的看法和建議。
2.期刊論文李剛.LI Gang健全公共應急法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 -遼寧警專學報2005(4)
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各種對策中,建立公共應急法制是行政、經濟等手段得以順利和有效實施的重要法律保障.改革開放以來,經過20多年的法制建
設,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已有一定基礎,但由于種種原因,尚不健全.公共應急法制建設是一個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當務之急,我國需健全公共應急法制,為切
實提高政府及各階層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3.學位論文張文峰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研究 2007
北京市政府承諾要將北京2008年奧運會“舉辦成為一屆歷史上最出的奧運會”。奧運會的舉辦必將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發展
產生一定的影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是奧運會成功舉辦的關鍵條件和最重要的標志。
奧運安保工作已進入全面建設階段,各項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展開。目前奧運安全應對工作主要側重于傳統安全因素方面及其體制、機制和隊伍建
設。但是奧運安全作為一個宏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必然涉及到諸多環節和要素——還應特別重視如恐怖活動、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等非傳統安全因素。
北京2008奧運會面臨突發事件的應對要從體制、機制、法制幾方面入手,法制必須先行,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政,責權明確,使得奧運突發事件得
以全面、有效應對。
本文力圖以北京2008年奧運會可能面臨的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各種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研究提出了一個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構
想:這個體系應包括三個層次:1、國家層次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起到基本法律的作用;2、北京市等地方性的相應應急行政法規及部門專項立法
,使法律具體化,可執行性強;3、奧運會這種大型體育賽事的應急處置規定。文章分別從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概述、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應急
法制
基本理論、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現狀分析這幾個大的方面作以論述,最后提出了構建、完善北京2008奧運會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的
若干建議。
4.會議論文嚴利.葉鵬飛.趙燕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的國際比較與框架設計 2006
應對突發災難性事件越來越成為政府必須面對的常態管理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除了有賴于職能部門的高效運作之外,還應該有完善的法制基礎,從體
制層面解決應急管理相關問題.文章通過對突發事件及其應急法制,國內外應急法制立法現狀的比較與分析,針對當前應急法制建設中存在的需求和不足
,提出了完善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體系的框架設計.
5.學位論文蔡戈異我國應急法制完善研究 2008
公共危機管理涵蓋很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應急法制的建設與完善,我國現代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危機管理意義上的應急法制建設
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逐步展開,我國于2007年11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使政府公共危機應對處于全面的法律體制的保障之下
。但對于該法施行之后,我國的應急法制建設如何進一步完善,學術界并沒有最新的研究成果,同時,當前對于作為與應急法制不可分割的應急預案、
應急機制和應急體制(“一案三制”即我國危機管理核心內容表述)的研究,并不夠深入,關于應急法制建設中的諸多涉及體制及機制問題,還缺乏對
于本質原因的探尋,本文將把研究重點放在分析造成這些問題根本原因上:重點研究我國危機管理忽視危機預防的深層次原因;重點研究國家危機管理
專職機構缺失的深層次原因;重點研究應急法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緊急狀態法》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本文將首先介紹應急法制的基本理論框架:明確危機、危機管理、突發事件和應急法制的具體所指,然后簡要介紹應急法制建設的國際經驗以及對
我國的借鑒思路。隨后,在對我國應急法制建設的歷史回顧中,將新中國應急法制的發展歷程分為4個階段進行表述,分別是1949年至1989年的初創時期
;1989年至2003年的發展時期;2003年至2007年的立法時期;2007年之后的法治時期。
2007年《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是我國應急法制建設得到加強的重要標志,但是應該看到,當前我國應急法制還存在很多問題,一是應急預案
的不足,二是應急法制的不足,三是與應急法制相配套的組織領導體系尚不健全,這些薄弱環節,造成了當前應急法律無法調控部分危機事件、政府部
門危機應對中職責不清、應急聯動滯后、社會力量無法參與危機應對等一系列問題。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深
層次原因,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認為
:政府績效考核方式使得危機管理出現重危機處理,輕危機預防的趨向;政府各部門間的利益沖突使得國家專職應急管理機構難以成立;“強勢政府
”長期一元化危機管理模式阻礙了緊急狀態法的出臺。對于這些觀點,本文將以單獨的章節進行闡述論證。
關于我國應急法制的進一步完善,本文將從應急法律本身、其相配套的保障體系以及結合社會力量三方面進行展開。應急法制本身的完善包括當前
各級應急預案的進一步細化、規范,并以此為基礎,促成應急法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緊急狀態法》的早日出臺;法律保障體系的完善包括改變當前政
府績效考核方式和建立國家層面專職危機協調機構;結合社會力量參與危機應對最關鍵的一步就是要改變政府長期以來一元化的抗災模式。本文將結合
各種實際案例,并借鑒國外應急法制的有益經驗,有針對性地探討頒布在應急法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緊急狀態法》、改變我國政府考核績效指標、建
立國家層面專職危機協調機構、完善危機問責、改變強勢政府一元性抗災模式等實際問題。希望這些粗淺的建議能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應急法制提供一些
有益的幫助。
6.期刊論文賈宸浩.Jia Chen-hao完善我國應急法制的理念探析 -政法論叢2009(2)
面對近年來全球范圍內公共危機頻發和重發的態勢,科學地構建法制化、系統化應急體制,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當務之急.雖然南方雪災、汶川地震
等多次突發事件中的具體應急管理工作表明,我國的應急法制建設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治缺位、經驗缺乏以及機制不健全等也是不爭之實事.基于應對
突發事件的實踐需求,如何架構應急法制的理論體系已成為完善其制度設計的首要問題,而探究應急管理應遵循的基本精神與原則更是奠定其理論體系的
理念基石.
7.學位論文孫達德當前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08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類突發事件的頻繁出現,暴露出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存在的許多問題和不足。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
行政的新形勢下,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共應急法制,實現緊急狀態下的公共應急法治,是當前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建設的重要問題。
在系統研究當前我國公共應急法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出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探索改善我國公共應急法制的有效路徑,為此,堅持理論探索與
實證研究相結合、現狀分析與發展研究相結合的研究方法,積極進行探索創新,力圖做到立論有據、資料翔實、語言通俗,達到勾畫我國公共應急法制
的發展輪廓、探索完
善我國公共應急法制的路徑對策的目的,這也是論文的重點。
文章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了公共應急法制的概念和特點,并著重分析了公共應急法制三個重要核心要素:公共應急法治、突發事件、
緊急狀態的含義,界定它們的含義有助于確定公共應急法制的內涵和外延;第二部論述了公共應急法制建設的必要性,指出在現代法治原則的支配下
,把突發事件的應對納入法治化軌道,是依法治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有效化解危機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基礎;第三部分著
重分析了當前我國公共應急法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比,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建設還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法律體系相
對分散,沒有統一的緊急狀態立法,現有的的應急法律法規沖突較多,有待清理規范;二是應急立法滯后,立法模式有待改進;三是現有的突發事件應
急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一些急需建立的應急制度尚未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建立起來。在已經建立的突發事件應急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門規章或者規范
性文件確立的,其規范性不夠強,效力不夠高,并缺少有效的執行監督;四是現有的應急法律、法規中,缺少緊急權運行程序的設計,對政府行使行政
緊急權的規制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還有待完善;第四部分是對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建設的目標、重點、原則以及具體的
完善對策,指出要加強改善現有立法,建立科學的立法模式,制定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完善相應的應急法律規范是當前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建設的重要任
務。
只有通過不斷地加強和完善應急法律規范和應急制度建設,把應急系統納入法治化軌道,確保公民權利獲得更有效的法律保護,公共權力能更有效
地依法實施,我國的公共應急法制才能更好地適應經濟和社會的需要,更好更快地發展。
8.期刊論文嚴利.Yan Li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法制體系研究 -安全2007,28(8)
我國不斷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給人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應對這一問題需要有完善的法制基礎.文章通過對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法
制的現狀及國外立法情況的比較與分析,提出了建立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法制體系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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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期刊論文子荷應急法制論——解析《應急法制論——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 -中國減災2006(8)
SARS危機、踩塌事故、禽流感……潛在的劫難,身邊的危情,時刻在向我們敲響警鐘,建立面對所有公共突發事件管理機制及立法體系迫在眉睫.
10.期刊論文葉劍波.蔣劍云完善涉外突發事
件應急機制構想 -企業家天地(下半月版)2008(7)
完善的應急機制是涉外突發事件成功處置的保證.目前我國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存在一些紕漏.因此必須建議完善應急機制各環節的應對措施和策
略;突發事件應對中充分運用服務性、非強制性應急措施和手段;重視非警務性應急資源的利用機制建設;完善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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