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從世界范圍看,20世紀中期以來,突發公共事件種類日益復雜,發
生頻率加快、規模擴大、國際化程度提高。據統計,1996年至2000年各
類災害危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350億美元,導致42.5萬人死亡。為
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主要國家紛紛加強應急管理法制建設,逐步形成了規
范各類突發事件應對、涵蓋危機管理各個階段的完備的法律體系。實踐證
明,將危機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利于保證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正當性
和有效性,從而做到既有效控制和克服危機,又能夠將國家和社會應對危
機的代價降到最低。
我國歷來是一個受突發事件危害較多的國家。據統計,近十年來我國
平均每年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非正
常死亡超過20萬人,傷殘超過200萬人,每年因公共安全問題造成經濟
損失約計6500億人民幣。盡管國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采取了
許多措施,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突發事件應對
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突發事件的應對責任不夠明確,統
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
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
有力。三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些共同性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某些
突發事件的應對缺乏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
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
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五
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
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上述問題在20XX年"非典"肆虐時集中凸顯,
引起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在這種情形下,借鑒世界各國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成功經驗,制定一
部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基本法律,既是適應當前日益嚴峻的公共安全形勢
的需要,也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健
全完善我國公共應急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必然選擇。
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將緊急狀態
的決定、宣布載入了憲法。為了落實憲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最初擬制定《緊
急狀態法》而非《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將緊急狀態法列入立法計劃,
由國務院法制辦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著手研究和起草工作;20XX年2
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將緊急狀態法正式列入本年度立法計
劃。在起草過程中,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當
前應當抓緊制定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而不是《緊急狀態法》。主要理
由是:(1)制定一部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法律,以解決我國在突發事件
應對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當前應急管理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
完善應急法律體系、建設公共應急法治的首要目標。(2)制定一部統一
的緊急狀態法還沒有現實緊迫性。實行緊急狀態只是在處置特別重大突發
事件時,才有可能采取的一種特別手段,實踐中很少適用。即使出現需要
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也完全可以根據憲法和戒嚴法等法律作出決定。(3)
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作出規
定,有利于從制度上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或者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防止一般的突發事件演變為需要實行緊急狀態予以處置的特別嚴重事件。
因此,20XX年本法法名最終確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
二、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XX
年8月30日通過,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共7
章70條,是一部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基本原則和預防與應急準備、
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內容的重要法律,對于
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
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0:15: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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