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著名的民商法學者
民法:
迪特爾·梅迪庫斯
生于1929年5月9日,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法律史學家,在德國民法學界
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國民法》是德國每一個準備國家法學專業考試的
大學生必備的教材。除了法律史方面的著述外,民法領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
(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債法總論》(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
版);《民法基礎知識》(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參加撰寫三部《德國
民法典評注》;1974年起任《民法實務檔案》雜志編委會成員。國內已出版的梅
迪庫斯教授的著作主要有:1.《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2.《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3、《請求
權基礎》,陳衛佐等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卡爾·拉倫茨
(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維塞爾(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民法學家,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
遠。1921年中學畢業后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于馬堡、慕尼黑及哥廷
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
授資格論文。之后任教于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二戰期間被禁止教
學活動。戰后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
休。著有《法學方法論》,海德堡,1960。《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
1960。《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等。
商法:
伊夫?居榮
法國著名法學家,法學博士,主要從事商法教學與研究,生于1934年,從
1965年起即取得法國法學院教授學銜,現為巴黎第一大學名譽教授,并擔任《公
司法雜志》與《DAL-LOZ公司百科全書》主編,法國“全國股份制公司協會”
法律委員會成員,法國“會計研究院”成員并擔任過該研究院主任,“巴黎商會
商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成員。伊夫?居榮出版了大量的商法著述,主要著作
有《商法》第一卷與第二卷、《公司法簡論》、《股份有限公司》等。
卡納里斯,1937年7月生,1963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67年取得教職,
先后在埃爾朗根、紐倫堡等地任教。
國著名私法學者卡納里斯教授所著《德國商法》一書,系德國商法學界公認
的本領域最有價值的教科書和學術著作之一,并被包括譯者曾就讀的法蘭克福大
學在內的多所德國高校列為商法學課程的重要教學參考書,具有很高的學術地位
和認同度。在德國的法學著作和論文中,它被引用的頻率也非常之高。
古羅馬五大法學家
公元426年頒布并在東、西羅馬帝國同樣生效的《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
斯、J.保羅(?~約222),D.烏爾比安(約170~228)、A.帕比尼安(約150~212)
和H.莫迪斯蒂努斯(?~約244)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規定凡
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并不
一致,取決于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1、蓋尤斯(約公元130~180年)
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為《法學階梯》,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
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約公元140~212年)
帝國前期羅馬的著名法學家,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和被認為是
副皇帝高位的近衛都督之職,行使軍事和司法大權。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問
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說書》。其學說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直至4
世紀,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屬下整理他的學說。在《學說引證法》中并明確規定,
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相左時,以帕比尼安的學說為準。
3、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年)
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做過皇帝的法
律顧問。烏爾比安是公認的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是羅馬法學的集大成
者,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摘錄的9142段法學家的著述中,其中烏爾比安的
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也是烏爾比安。
4、保羅(約公元222年去世)
擔任過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審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關于告示的80卷注釋書,
在《學說匯纂》中摘錄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譯為莫迪斯蒂努斯,約公元244年去世)
烏爾比安的學生,也是五大法學家中名氣最小的一位。《學說匯纂》中有關
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國法大全
《國法大全》是由東羅馬帝國時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及死后不久新編
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學說匯編》、《新律》四部法典
匯編的統稱,也是奴隸制時代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成文法典。《國法大全》的問
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羅馬歷代皇帝的敕令大全,從公元528年開始,法典編
纂委員會對歷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決議進行整理、審定和匯編,刪除業已失效或
同當時法規相抵觸的內容,與次年頒布實施。后因發現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
重新進行增補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頒行。法典共12卷,每卷分章節,所載
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順序編排,并標出頒布各敕令的皇帝名字。第1卷是教會法和
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2卷至第8卷為私法;第9卷為刑法;第10卷
至第12卷是行政法。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以蓋尤斯同名著作為藍本,參
照其他法學家的著作改編而成,于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
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此書共分4卷,
各卷的主要內容有:第1卷人法(自然人和家庭法);第2卷物和物權以及遺囑;
第3卷繼承、債及契約;第4卷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和訴訟。
《查士丁尼法學匯纂》(《法學匯編》)
《查士丁尼法學匯纂》,又譯為《法學匯編》。從公元530年開始,將歷代羅
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
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全書共有50卷,于公元533年頒布實施。內容大體
可分為三部分:有關市民法的著作摘錄,以薩比努斯學派的學說為主;有關裁判
官法的著作摘錄,以烏爾比安的學說為主;有關各種實用性的法律問題及案件的
著作摘錄,以伯比尼安的學說為主。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
在上述三部法律匯編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頒布敕令168條。他死后,法學
家將這些敕令匯編成冊,稱《查士丁尼新律》,簡稱《新律》。其內容主要涉及公
法和教會法范圍,有些是對現行法的解釋,也有一些是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方面
的規范。
唐律與國法大全之比較
一、時間方面的比較
依照傳統的分期方法,一般將羅馬法的歷史發展分為四個時期:
一是奴隸制國家的形成至共和國初期(公元前8~前3世紀),相當于中國
的東周時期,即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1年)。這是羅馬法由習慣法
向成文法的發展時期,其代表為“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51年);而在此期間也
正是中國的成文法運動時期,《法經》(公元前407年)可謂其集大成者。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國解體時期(公元前3~前1世紀末),相當于中國的
秦至西漢末(公元前221~公元25年)。這是羅馬法的成文法時期,也是中國從
秦律到漢律的發展時期。
三是羅馬帝國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紀初),相當于中國的東漢時期
(公元25~220年)。這是羅馬法發展達到鼎盛,成文法發達時期形成兩大法學
派、五大法學家;而中國此時卻是經學大師注釋法律的最活躍時期。
四是帝國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編纂時期(公元3世紀初~6世紀中葉),相
當于中國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公元220~589年)。這是系統編纂的羅馬法法典,
即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完成期;而中國在此期間,由長達四百年的分裂逐步
走向統一,封建法典也日趨成熟,最終在唐代達到最高峰。
如果以《唐律》最后定型的版本,《永徽律》與《永徽律疏》(完成于公元
654年)和《查士丁尼法典》相比,可以說《唐律》較《查士丁尼法典》最后定
型的時間(公元565年)晚了正好將近一個世紀。但若從其原始版本開始計算,
《北魏律》定型于公元495年,較查士丁尼始命人編纂法典的時間(公元528
年)早30余年,即使追溯到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頒布的《北齊律》,其
發布的時間與查士丁尼《國法大全》基本完成的時間(公元565年),雙方僅差
一年,可以說是同時完成的。實際上查士丁尼《新律》是從他去世之后才開始編
纂的,真正完成是在公元582年,這正是隋律頒布的時間。
北齊律、開皇律、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從體例到內容已無大的、具有實
質意義的區別,其篇章結構大同小異,都是十二篇。北齊律在條目上是949條,
始加入了“重罪十條”的規定,在刑罰制度方面,沿用北魏律的五刑規定,為死、
流、徒、鞭、杖。隋定律將條目減為500條,主要是以比附類推的方法,“出罪
舉重以明輕,入罪舉輕以明重”,大大精簡了近一半條文;又改“重罪十條”為
“十惡”;改五刑為死、流、徒、杖、笞,使刑制更加規范。唐律將五刑的次序
改由輕至重,為笞、杖、徒、流、死。其余“八議”、“十惡”等不變,其篇目仍
為十二篇,500條。可以說《唐律》與《國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時代的產物。
二、從法律形式上比較
唐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唐律》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十二
篇,500條,以后以《唐律疏議》的形式流傳于世,并以此行用。
廣義的唐律從形式上講,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律以正刑定罪,這里指的是刑法典,即狹義的《唐律》,《律疏》為其釋文。
令以設范立制,這里指的是行政法規,分為30卷,1500多條。
格以禁違止邪,是指后世皇帝頒布的敕令,經整理,將可長期適用的單獨頒
布施行。在唐后期的立法活動中,編定格敕成為重要的立法內容。格以尚書省二
十四司為其篇名,共24篇。其留于本司內部行用的稱為“留司格”,頒布天下的
共同行用的為“散頒格”。各朝卷數、條目皆不一。
式以規物程事,是指“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是行政規章的實施細
則,或施行辦法。也按行政部門為目,分為33篇。
唐律的四種形式,表示自漢代的律令不分,所謂“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
是疏為令”,行政法與刑法沒有區別。到晉代始分流,出現“律以正罪名,令以
存事制”的局面。可以說晉代時中國已開始將刑律與行政法分行,到唐代即正式、
完全定型,狹義的《唐律》就是典型的刑法典,令、式即為行政法規及行政法規
的實施細則。中國古代法制是以行政法和刑法兩大系列的形式運行,這在世界上
可以說是獨一無二的現象。
法律解釋在中國原以為始出現于西漢,但在1975年湖北云夢發現的《睡虎
地秦墓竹簡》,內有《法律答問》187條,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意
圖作出明確解釋,是目前發現的、中國最早的法律解釋。漢代董仲舒以經義釋律,
到東漢馬融、鄭玄等經學大師以私人身份釋律,而國家也承認他們的解釋具有法
律效力。到晉代,杜預、張斐等“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法理釋律,這
是法學家以私人身份解釋法律,其解釋也得到國家的承認,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唐代,國家組織學者、法官,正式以有權解釋的方式疏解律文,使中國
古代的法律釋義活動達到高峰。《唐律疏議》既是官方的法律解釋,又是法學著
作;因其用于科舉考試,故還是法律教科書、教材,還作為法學考試的標準答案
行用于世。
羅馬法是以查士丁尼羅馬法《國法大全》為代表。它包括四個部分:《學說
匯纂》、《法學階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從法律的角度看,《查士丁尼法
典》和《新律》是屬于法律匯編,而《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則只能算作法
學著作和法律教科書。
《查士丁尼法典》一般稱為《憲政法典》,是法律和諭令的匯編,主要是從
羅馬帝國建立以來到查士丁尼時代仍然有效的歷代羅馬皇帝敕令的合編。它從公
元528年2月開始編纂,次年4月7日編成公布,4月16日生效。從時間上看
是倉促完成的;從編制人員看,組織了十名法律專家,整理、澄清、改良原有的
政令;從內容上看,則是利用了《格里哥利安法典》、《赫摩尼根法典》和《狄奧
多西法典》所提供的資料,刪去已經過時和相互矛盾的條款,將仍然有效的敕令
加以匯編。這個法典被宣布是整個帝國適用的法律。先于此法典的法令,若沒有
被該法典重新頒布,則一概廢止。但當第一版公布后不久,十人委員會又發現某
些還應行用的敕令尚未編入,或有的應有所變更卻未加改進,遂又于公元534
年重新增定、補充,并于當年12月二次公布施行。二版法典既包含新的法律,
又包括查士丁尼在編纂第二版法典過程中對過去有爭議的問題的裁斷。該法典共
分為12卷,765節,按各個敕令頒布的年、月、日依次編排,并附有頒布者的
名字。該法典各卷的主要內容是:第1卷,教會法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2~8卷,私法;第9卷,刑法;第10~12卷,行政法。從其篇目看,更像是
一部諸法合體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編敕性質的法律匯編,或合編。西方
人對“法典”的理解本身就是法律匯編,如羅馬法學家朱塞佩?格羅索在其名著
《羅馬法史》中說:“匯編法律目的是為了將零散的皇帝諭令加以匯集,這些匯
編被稱之為‘法典’(CODICES)。”而我們中國人所理解的法典,是依一定之規,
按固定的體系規模,有總則、分則之分的、分門別類編定的大型法律,如《唐律》、
《唐六典》這樣的法律才能稱之為法典。。
但從《狄奧多西法典》頒布(公元438年)到查士丁尼時代已逾百年。法典
中有許多規定已因情況的變易而不合時宜;同時又有許多新的法令,在其通過后
使此《法令全書》陷入混亂;此外,前后法令的相互矛盾,也阻礙了行政與司法
事務的執行;尤其是基督教的影響,改變了立法和法令的解釋。羅馬的民法就常
與帝國的各諸侯國法令沖突,許多原先制定的法令不能適應東方的希臘式傳統。
浩瀚的羅馬法律之整體已淪為帝國的集聚物,而非一部合乎邏輯的法典。尤其是
基督教成為“國教”后,又有日耳曼人興起,宗教法與“蠻族法典”混用。羅馬
法僅在很小的范圍內使用,其真正的價值是在中世紀后期的“重新發現”。而《唐
律》一旦形成,其影響遠披中外,其行用僅在中國一直延續到清末。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在時間上當排在最后,但因其內容為法律、法
令匯編,故置此先說。查士丁尼在編纂《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
階梯》后,本以為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一切法律問題,這與各國、各代的開國之
君的想法出奇地一致。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東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條件不斷發生變化,查士丁尼不得不另外隨時根據現狀頒布一些敕令來補充法典
的不足。對于這些敕令,查士丁尼在世的時候并未進行整理和編輯。公元565
年,查士丁尼去世,始有人將查士丁尼在編纂法典后到其去世時(公元535~565
年)此30年間所頒布的新敕令加以編纂,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補編附于其
后,稱為《查士丁尼新律》,或簡稱《新律》。《新律》內容多為公法和教會法方
面的規范,還有對現行法的解釋。在私法方面,則有一些關于婚姻和繼承方面的
敕令。
以上兩法典皆為敕令之匯編。
《學說匯纂》這是一部法學理論的匯編。它是由一系列摘自羅馬主要法學
家著作的片斷匯集而成。法律專家的意見、見解一經引錄,法律解釋一經公布,
即成為法官今后判案之準據,而未經收錄的意見即自動宣告失去法律上的效力。
《學說匯纂》共有50卷,分七部分:(一)總則,涉及法的概念,法律淵源,人
的地位及私法等方面的內容;(二)審判;(三)關于物;(四)涉及買賣、利息、
借貸、婚姻、監護等;(五)關于遺囑;(六)財產的占有、贈與、解放奴隸、所
有權、占有的取消、訴訟等;(七)涉及部分私法和行政法、刑事法內容。它于
公元530年12月25日決定編纂,并于533年12月16日公布,12月30日生效。
查士丁尼令將特里波安在編纂《學說匯纂》時所收集到的以往法學家的全部法學
著作一律焚毀,以消除過去法學著作對人們的影響,加強《學說匯纂》的權威和
效力。這對西方法學的發展無疑具有消極的影響。公元1136年,德皇羅退爾二
世時,發現了《學說匯纂》的原稿,從而引起了意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
并由此掀起了“復興”羅馬法的熱潮。1900年,德國制定《民法典》,更多地淵
源于《學說匯纂》的影響,故其有《現代學說匯纂》之稱。
《法學階梯》又稱《法學總論》,這是查士丁尼為便于青年們學習法律而向
他們列舉的基本法律原則和作品。它是根據古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蓋優斯的同
名教科書體系編寫的,是供法律學校用的羅馬私法初級教材。該書分為四卷:(一)
人法;(二)物,包括所有權及物權,遺囑繼承法;(三)無遺囑繼承、契約、債
權總論;(四)侵權行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等。1804年,法國大革命后,制定《法
蘭西民法典》,就是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從結構、體例、基本原則、法律術
語等均是繼承羅馬法的傳統,使羅馬法實現向現代化的轉化。
后兩部是法學著作,從今天的角度講,不屬于律文部分,是法學專著,或法
學教材、教科書,其在法學史上當具有重要意義;而《法典》和《新律》是法規
匯編,其在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們應當如何比較中西法律文化,若從全面的角度,無論是法律學說還
是法典、法規都當進行比對。但從現實看,羅馬法流傳下來的,以及教科書中所
謂的《羅馬法》都是民法范疇的法律及學說,而以往我們所講的中國古代法律史、
法制史,基本上是屬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律”。這一方面有過去我們僅用“階級
斗爭”的眼光看待歷史,尤其是法制史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中國古代刑律占據
突出地位,而作為行政法規匯編的“政典”類法書,有意無意地被我們忽視了的
原因。
《唐律》是一部已具有一定體系規模的典型的刑法典,不是什么“諸法合體”
的綜合性法典,僅用狹義的《唐律》來與《羅馬法》的民事法律內容相比較,就
相當于用刑法與民法對比,以此判別孰優孰劣,其結論之科學性可想而知。比較
本身是一種科學的方法,但科學方法還須地科學運用,方能得出科學的結論。這
是我們今天搞比較法學者應當注意的問題之一。
本文發布于:2022-07-21 09:22: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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